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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银管理

第二章 金银管理




  大兴安岭地区的金银管理始于对矿产砂金的管理。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漠河金厂按
照章程提取余利后,所剩砂金3万两全部上缴朝廷。民国元年(1912年)和民国七年(1918年),
黑龙江广信公司(官银号)漠河、库玛尔(今呼玛)分号,在各金矿设立柜头,垄断收金权。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在大兴安岭一带,专门设立采金株式会社,规定“满节金制”,强行
收买全部砂金。抗日战争胜利后至1951年,大兴安岭只有零星采金,或收藏于民间,或走私外
流。195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设立后,承担金银管理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大兴
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金融管理科兼管金银管理,业务量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
兴安岭地区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采金业再次兴起,金银管理业务增加。1988 年8月,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成立金银管理科,1994年10月与金融管理科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