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购管理
第一节 收购管理
1951年起,国家对黄金生产实行“收缩、下放、关停”的方针,呼玛县内金矿大多封沟停
产,采金工人外流或转业,民间闲散采金人员更少。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成立后,受黑
河地区支行的委托,收购县辖内矿产砂金,但收购量一直很少。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
行及所辖基层办事处相继成立后,虽有黄金收购职能,但大兴安岭林区没有黄金生产任务,民
间家藏金银饰器很少,因此收购量也很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鼓励黄金生产,大兴
安岭地区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砂金矿藏资源优势,采金业逐渐复苏、振兴。1980
年,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收购砂金45两(16两制,每两312.5克)。1981 年收购88.9两、
1982年收购224两。1983年,呼玛县的砂金收购量跃增到1436 两。是年,中国人民银行漠河县
支行收购砂金42.7两。1984年,人、工两行分设,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金银收购业务委托当
地中国工商银行机构办理。是年,呼玛县自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年成为砂金生产万两县,向工
商银行呼玛县支行交售砂金18242.9两,是上年的12.7 倍;工商银行漠河县支行收购砂金超千
两,达到1459.7两,是上年的34.2倍。1985年2月1日起,大兴安岭地区砂金收购业务由人民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货币发行科管理。6月1日起,工商银行呼玛、塔河、漠河3 县支行的
砂金收购业务移交人民银行县支行办理。是年,漠河县砂金产量继呼玛县之后,成为大兴安岭
地区第二个砂金年产超万两县,交售10781.2两。全地区收购砂金27691.9两。1986年以后,大
兴安岭地区成为黑龙江省乃至全国的黄金主要产区。1988年8 月,经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
准,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增设金银管理科。1991年,大兴安岭地区黄金收购达到68165.56
两,其中,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收购56698两,占收购总量的83%。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中心支行及时培训、增派砂金收购业务人员,增设流动收购点,保证对砂金成色分辨和称重上
的质量管理,层层严格检查,视同“现金管理”一样严格程序,收购后安全入库。1997年,收
购砂金96688.5两。1998年起,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对黄金生产逐步限采直至禁采。
全区黄金收购量急剧下降。2001年,收购96两。2002年为零收购。止是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运行累计收购黄金739673.21两,折合23114.8公斤。其中,呼玛县累计收购479290.5
两,塔河县累计收购44685.51两,漠河县累计收购215697.2两。
1980~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黄金收购统计表
表9-2-1 单位:两(16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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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黄金收购统计表(续表)
表9-2-1 单位:两(16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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