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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饰品业管理

第二节 饰品业管理



  

  旧中国时期,大兴安岭地广人稀,边疆人民生活水平十分低下,极少数富人佩带的金银饰
品都在内地交易而得之。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金银饰品,民间不得私自买卖。1961
年起,国家黄金库存减少,工业用金银需求增大。为了缩小供需矛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对金银的需要,在国内不再供应装饰品用金银,市场上不再出售金银饰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了满足人民对
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1982年,国家开放内销黄金饰品市场。1983 年4月,人民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批准定点销售黄金饰品。1985年3月7日,经大兴安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核准,中国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加格达奇松梅金店正式对外营业,是为大兴安岭地区第一家准
入金银饰品市场的专营商店。是年,售出黄金饰品净重3659克,销售金额47万元。1986年,人
民银行呼玛、塔河、漠河3 县支行各自办起经营金饰品的专营商店,金饰品销售量激增,总重
量达12072克,是上年的3.2倍,销售金额152万元,是上年的3.2倍多。随着金饰品市场的开放,
出现个体饰品加工者私设黑加工点,扰乱正常经营管理现象。198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
全地区的金银饰品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组织专营商店销售业务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
国金银管理条例》,检查进货渠道。经普查,全区4 家专营商店经营合法,进货来源为人民银
行定点的哈尔滨市华美、东祥两金店和北京首饰厂,成色和价格都符合国家规定。检查中,根
据群众举报,在加格达奇查获从浙江省流入的5 名个体首饰加工者,当场没收了原藉所发执照
和现场加工工具。1990年5 月,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审查地区商业局新落成开
业的加格达奇百货大楼内开设金银饰品专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核发
《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准予开业。这是大兴安岭地区国有商业企业经营金银饰品的唯一一
个销售网点。是年,全地区金银饰品销售网点增加到5个,销售总量17635克,比上年增加2611
克;销售总金额229万元,比上年增加36万元。随着销售量增加,违规销售和黑加工点抬头。1993
年1月28日至2月15 日,对金银饰品店及市场进行全面检查,查封取缔3个黑加工点、查出擅自
扩大经营范围的金银首饰店2家、不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非法购买走私砂金私自加工出售
的金银饰品店3家。对涉案情节较严重的5人,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对违规现象视情节分别给
予罚款处罚。1994年4月29日、30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金银管
理科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会同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工商局查封从福建莆田流入加格达奇以走私
砂金为原料加工首饰的5个黑加工点,没收了全部加工工具,收缴463克砂金和530 克白银。下
半年,对5家金银饰品店,重新审查并换发《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1995 年,全地区金饰品
销售总量28806克、销售总金额353万元。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要求,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所属金银饰品店改制,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济实体,12月31 日彻底与4家金银饰品店脱钩。改制后,各金银饰品店按规定全向人
民银行如实、准确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销售台账、登记实际进货量、销售量等,企业依
法经营水平提高。自大兴安岭地区开设第一家金融饰品店,至2002年末,累计经销金饰品349717.8
克,销售总金额4194万元。其中,呼玛县63146克、765万元;漠河县77889克、902万元;塔河
县53977.8克、663万元;加格达奇区154705克、1864万元。

    198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黄金饰品销售情况表

  表9-2-2 单位:克、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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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黄金饰品销售情况表(续表)

  表9-2-2 单位:克、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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