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1965年3月16日, 国家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林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大兴
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四部一行联合通知),规定“大兴安
岭特区政企合一,有关粮食、商业、财政等工作,由特区政府实行按行业统一经营管理,银行、
税务机关在特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在关于财务问题方面, 明确:
“特区政府所属的税务、银行、邮电等部门的人员和编制在目前应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不作
变动”。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遵照上述规定,根据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并拨付人民银
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经费。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对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按省属市级行管理,机
关编制列为行政编制,经费由大兴安岭特区财政拨付;所辖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及储蓄所为企
业编制,经费在费用中列支;实行奖金制,资金额度按企业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的6%提取;费用
预算按统一规定内容开支,由特区支行报省行核批后,分别列支。是年,大兴安岭特区财政拨
付给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经费25万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为大兴安岭特区
分行除一次性拨给开办费2.8万元之外,其它各项经费按月汇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是年,
省行共拨经费5.5万元,实际总支出5.2万元,结余3000 元。1966至1968 年,建设银行黑龙江
省分行将各县支行的经费管理权下放到各主管分行,省分行对其下达经费指标,不受季、月限
制,按实有人数统一按排掌握使用。1969年,按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精简机构的要求,人
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特区分行和特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合并为大兴安
岭特区财政金融局,费用、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全部归由特区财政支出,给银行业务建设带来
困难。1972年,全国银行工作会议决定,将下放的费用收回,由总行统一管理。从1973年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实行分级管理、逐级下达、分季拨款、年终核销的管理办法。对不超过
万元的零星基本建设和房屋修缮费单独报省分行审批,大型基本建设纳入地方基建计划;建设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经费仍由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
级负责。1978年,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照黑龙江省分行规定,实行公用经费定额
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职工按70~80% 的奖励面,年终实行一次性奖
励。1979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按经济核算质量提取企业基金。年终全面完成资金运用、利润、
费用、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指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其中70%用于个人奖励,
30% 用于集体福利, 是年,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各项工作按黑龙江省分行规定全
部达标,允许提取企业基金13万元。1980年,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系统按企业管理,实行预
算定额包干,自行掌握开支,直接列帐报销;个人费用按人定额,按标准开支,实报实销;公
用部分仍实行定额管理。1981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黑龙江省分行费用管理和
核算试行办法,各项费用开支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省行批准后执行,是年,建设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批准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全辖财务收入计划为22.3万元,支出21.4万元,年终决算盈余
9000元。1983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停止提取企
业基金,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核定税后利润留成比率为5%。是年末,经省行考核,资金、利润、
成本、质量4项经济指标全部达标,获准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基金13 万元;建设银行黑龙江省
分行在系统内实行“预算包干, 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的办法, 规定从年终结余中提取60%
作为奖励基金,再在提取的基金中,按60%用于集体福利、40%用于个人奖励;个人的费用实行
“按政策、按标准核实开支、结余不收、留用周转”的办法;对零星基建、房屋修理、器具购
置等专项费用,集中管理,专项核批,按用途开支,结余留用。是年末,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按黑龙江省分行核定的预算金额结余2.1 万元。1984年,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机构
分设后,按照各自省行规定,建立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年,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
支行实现收入2655万元,支出1948万元,盈利707 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实现
收入114万元,支出75万元,盈利39万元。1986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首次亏损,
亏损额为102 万元。1987年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各银行系统分别
修订财务管理制度,把业务费用与企业管理费用分开,加强成本核算管理。是年,工商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实现盈利2094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扭亏为盈,实现盈利
363 万元。1988 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系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财务管理制度》,按每季实际情况匡算费用,待省分行批
准后拨付使用。1991年,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开业第一年,实现收入173万元,支出209
万元,亏损36万元。1993年1月1日起,专(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各分(支)行,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从紧从严压缩消费性和低效益的财务支
出,力求实行利润最大化。是年11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不再经办各种经济实体,也不再以
盈利为目的。12月25日,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利润留成制,
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是年,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盈利211万
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亏损3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亏损788万元。1995年,
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亏损5661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亏损1412万元。至1997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财务收支预算报黑龙江省分行审批后执
行。1998年起,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财务收支预算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批后
执行,呼玛、漠河、塔河3 个县支行的财务收支计划由地区中心支行审批后执行。是年1月1日
起,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实行全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行根据自身实际,
分别建立一套比例指标体系,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止
年末,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盈利1617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盈利31万元,建设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盈利485 万元。1999年,清理多年积累的银行不良资产,工商银行大兴安
岭分行账面亏损3941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账面亏损3992万元,建设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分行账面亏损3582万元。2002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亏损477 万元,中国农业
银行加格达奇支行盈余743万元,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盈余31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分行亏损2385万元。
1984~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财务状况表
表9-3-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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