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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库管理

第二节 国库管理



  

  1952年1月,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按照黑龙江省分行关于代理县国库的要求, 专门配备
一名会计,负责收缴县内税款收入和管理省财政厅拨付的补助款。根据县财政局的支拨令,办
理拨付业务。由于呼玛县地处边远,经济不发达,县国库收入很少,县财政主要靠补助“吃饭”,
所以,业务量不大。

  1965年6月7日,建立国家金库大兴安岭特区中心支库。根据国家财政部、商业部、粮食部、
林业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特区范围内的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由特区政府税务局按照统一税法
征收, 就地交入金库”的规定办理资金入库。 是年6 月10日第一笔入库资金是特区税务局交
纳的税款2万元。大兴安岭特区中心支库按特区财政局调拨令,于6月30日从金库资金中拨付10
万元,这是出库的第一笔资金。是年,大兴安岭特区中心支库共收纳资金32笔,总计46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随后的十年动乱中,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多次变化,《中央金库
条例施行细则》多次修订,大兴安岭林区实行的政企合一体制,给代理国家金库的账务核算带
来一定难度,原来独立的金库也以“精简”名义被合并到银行财务机构中,管理处于相对分散
和松弛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加强对财政金库的严格管理,重新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
细则》。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执行“促进收入、监督退付、严格管理、协调服务”
的金库工作方针,1979年,地本级入库资金3077.2万元,比上年增加197.3 万元。1980年起,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鉴于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仍
然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是年11月17日,财政部、林业部要求“大兴安岭地区政、企实行
财政、财务分开,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1981年,地本级入库资金4899.5万元。1982
年突破5000万元,实现5413.5万元。1983年起,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有关规定,对凡
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都按照实现的利润交纳55% 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按国家核定
的留利比例留给企业,其余以国营企业调节税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国营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
管理,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管理,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仍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上交中央财政
和地方财政。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在工作业务量增长,核算、报表等工作都加大难
度的情况下,国库和财税机关密切配合,新旧税收账务调整和新税入库工作顺利进行。是年,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地本级收入资金6230.3万元。1984年,国家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
大兴安岭地区根据“政企合一”这一特殊体制和人民银行基层县级支行还没有组建的实际,原
设在基层各县、区的支库工作均委托所在地工商银行支行(办事处)代行管理,指令“一把手”
亲自领导国库工作,实行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财政金库工作;检查工作时同时检查财政金库工
作;表彰奖励时同时表彰奖励财政金库相关人和事的方法,调整充实财政金库业务经办人员,
对国库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必须做到当日办理库款的入库和报解工作。是年,全地区办理收
纳库款5224.3万元,上解任务及时完成。1986年,按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规
定,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进一步加强国库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分行下达的新增国库
人员编制数,一次性配齐了国库业务人员;全面检查工商银行经收业务,健全经收业务各项制
度;对国库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原则上应当日办理库款的入库和报解,经收处新收税款不足
300 元的,可不逐日上划,但月末必须扫数办理库款的报解工作;对凡不按规定时间向当地人
民银行划缴而拖延库款的,每日处以划缴额万分之三的罚款。是年,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入
库地本级收入8113.8万元,入库并及时上解省级收入498万元,中央级收入1767万元。1987年,
入库的地本级收入突破1亿元,达到10232.1万元,因遭遇“5·6”特大森林火灾,没有向黑龙
江省分库和中央金库上解资金。1989年,按照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通
知》要求,加强记账复核工作,严格执行双线核算,总、分核对制度;将国库的一切业务往来
通过会计部门划转,严禁国库本身参与票据交换;严格执行与财政、税收部门的对账制度,坚
持中心支库每年对所辖支库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年,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入库地
本级收入超过2亿元,实现22214.5万元,入库并及时上解省级收入2153万元,中央级收入1560
万元。199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财政资金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通知》要求,大兴安岭地区成立了由行署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财政、税务、人民银行主要领导
为成员的清户领导小组,以支库为单位开展自查、中心支库组织联查,共清理经费户、手续费
户、发货票户及税款过渡转账户34户,其中撤并多头账户21户,撤销不合理账户13户。

  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年,大兴安岭地区税务机关分为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确保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财政
金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财政金库,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
库和税务机关按照黑龙江省统一要求,在税务机关填开的《税收交款书》的预算级次栏,说明
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级、地级、县区级、乡镇级),分别加盖各自标记的图章,严防混
库;各支库分别按预算级次和国税、地税编制收入日报表,每日上划地区中心支库;加强对支
库的监督,健全账薄报表,加强内部监督并会同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检查支库税
款入库情况;加强财、税、库对账工作,保证财政金库资金的完整和数据的准确。是年,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库入库的地本级收入15219万元,上解省级收入2807 万元,比上年增加1226万
元;上解中央级收入5286万元,是上年的7.88倍。止2002年末,累计收纳327051.5万元,其中
上解中央级收入62871万元,上解黑龙江省级收入29260万元。

   1965~2002年国家财政金库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收付数据表

  表10-1-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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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2002年国家财政金库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库收付数据表(续表)

  表10-1-1 单位:万元

0000215;[/$$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