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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债

第二章 国债




  民国三年(1914年)3月, 呼玛、漠河设治局按黑河道尹下达的命令,劝募由孙中山大总
统下令发行的中华民国内国公债。以后,又有各卡官认购公债、农界摊购“东三省”公债等。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后,一手扶植起来的伪满州国为弥补财政赤字,支持侵略
战争,强制发行名目繁多的“国债”,偿还期短则10年,最长的竟达50年,直至日本帝国主义
投降,“国债”偿还率仅占1.8%,人民群众深受其害。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行政委员会授权
东北银行发行“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和“东北生产折实公债”,呼玛县各界在人民政府领
导下踊跃认购。1954年至1958年,人民银行呼玛县支行具体办理发行、兑付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81年,国家恢复国债发行,由各级人民银行代理发行。1984年,银行机构分设,原人民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留存的单位购买国库券收据和存根联全部移交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由其到期办理兑付。具体发行业务交由专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代理,
售后资金统一划入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再上划黑龙江省分行。1991年起,扩大国
债市场流通范围,国库券进入金融市场流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