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兑付 旧中国时期,统治者利用发行国债聚敛钱财,在发行时靠行政手段大造声势,强行摊派。
到兑付期时,由于时局动荡,钱法毛荒,很难兑现承诺,使国债购买者蒙受巨大损失。大兴安
岭地区地处极边,信息不畅、交通不便,受害更深。
1949、1950年, 呼玛县人民怀着翻身喜悦之情, 踊跃认购东北银行黑河支行代理发行的
“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和“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兑付工作由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承办。
自1955年起,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规定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 第一、二次各抽还
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
195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呼玛县办事处开始经济建设公债第一次还本付息兑付前的准备工作。
中共呼玛县委、县人民政府重视公债的还本付息,由主管财贸工作的副县长荆德志主抓兑付过
程中的各项相关工作,银行工作人员全力以赴做好第一期公债的第一次还本付息。除在三卡、
兴安、兴隆、鸥浦、漠河等银行营业所办理外,还组织2 个流动服务点,为认购公债的边远乡
村的农民办理中签券的还本付息,未中签公债凭债券息票领取利息。是年末,共兑付1954年经
济建设公债本金、利息8658元。1956~1968年,每年9月30日至12月31 日均为公债的还本付息
期(其中,1958年公债券不附息票,于还本时一次付清)。
1986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兑付到期国库券规定,通过非现金结算
办法,对单位购买的到期国库券一次性支付本息,累计39.4 万元。1987年5月,大兴安岭地区
遭遇特大森林火灾,中共中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十分关怀。是年7月17 日,财政部、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作为特例,通知提前兑付受灾单位和灾民未到期国库券。行署副专
员朱玉桥主持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组成由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财政局、工商
银行、税务局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财务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于8月5日赶赴漠河、塔河两
县灾区现场办公,制定受灾单位和灾民提前兑付未到期国库券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制,层层
把关;单位国库券集中兑换,个人持有的国库券由单位统一兑付;灾民持确系灾前购买国库券
的证明材料方能兑换。从8月8日开始兑换,9月30日兑换工作结束。共兑换前6年灾区单位购买
的国库券款48.4万元。其中,兑付漠河县5000元、兑付塔河县47.9万元;
兑换个人购买的国库券款146.5万元,占灾区居民手持国库券总额的97%。其中兑付漠河县
132.5万元、兑付塔河县14万元。
1987年,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兑付单位购买的国库券本息154 万元;兑付个人
购买的国库券291 万元。以后逐年兑付到期国库券。1996年,兑换最后一批到期单位购买的国
库券本息527 万元。是年,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第一年开办国库券兑换业务,共兑付个
人购买国库券200万元。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第一年开办国库券兑换业务,
共兑付个人购买国库券2199.8万元。2001年,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第一年办理国库券兑
换业务,共兑付个人购买国库券450万元。截止2002年末,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
行累计兑付国库券总额68880.6 万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兑付单位购买的1540万
元,个人购买的33473万元;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兑付个人购买的870万元;中国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分行兑付个人购买的13998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兑付个人购买的
18999.6万元。
1986~2002年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分(支)行代理兑付国库券统计表
表10-2-4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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