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金融监督篇下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大兴安岭地区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 政策性银行、专
(商)业银行和保险、证券业、农村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汇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竞相发展的较
为完整的金融体系。各金融单位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增强防范金融风险能力,为大兴安岭地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
安全服务。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颁布和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循序渐进地步
入了法制化轨道,初步形成监管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依法监管、各金
融单位内部控制、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金融监督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