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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民银行监督

第一章 人民银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特区支行成立后,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大兴
安岭地区的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监管。1970~1972年,金融监管权力下放,人民银
行失去了应有的监管职能。1973年,国务院作出加强银行工作的决定,金融监管权重归人民银
行。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根据国家授权行使对政策性银行专(商)业银行、保
险业、证券业的监督职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后,证券
业、保险业分别实行独立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