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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稽核监督

第二节 稽核监督



  

  1982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稽核制度(试行稿)》规定,人民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配备稽核长,由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兼任,具体稽核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1984
年,银行机构分设后,稽核检查机构划归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1985年10月,人民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设立稽核科,负责对全辖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监督;1986年,人民
银行呼玛、塔河、漠河3县支行均设稽核股, 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监督,形成了大
兴安岭地区金融稽核监管网络。1999年7月,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内部机构调整,
撤销稽核科,相关业务由金融管理科负责。

  现场稽核检查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对信
托贷款业务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是年9月1日,稽核组进驻办理信托贷款业务的建设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稽核计划分别逐项检查,历时7 天,查阅、审核有关账、表、簿、册14
本,向受检单位书面下达限期整改意见2 条,形成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的第一份现场稽核
报告,得到黑龙江省分行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的充分肯定。本着为银行中心工作服务的稽核监
督工作方针,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各年度金融工作重点,坚持逐年不间断地、
适时适地进行,平均每年组成12个现场稽核组,派出44人次深入63个金融单位进行现场稽核。
每次稽核平均翻查各种账册500册。每次查出违规资金少则几十万元,最多的是1997 年查出违
规资金高达31451万元,执罚160.1万元。截止1999年1月,累计组成178个现场检查组,用去13199
个工作日,对全地区金融机构,分别进行107个项目的现场检查,累计查阅账、簿、表、册7596
份,查出违规资金累计70665.8万元,下达整改通知书528 份,依据稽审规定,累计罚款415.3
万元。1999年2月,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内审,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不再对辖内商业
银行进行现场稽核审查。

   1985~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现场稽核情况表

  表11-1-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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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现场监督1996年6月,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银行业非现
场报表专收制度》,开始对辖内金融机构实行非现场监管。被监管单位必须以快报、季报和年
报3 种形式,向相应的人民银行县支行监管部门报告经营和风险状况,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及政
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监管部门于每季后5 日内向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报送监管工作季报告,年后15日内报送年报告。年后30日内报送财务状况表。快报
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按月报告会计月报表和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
季报告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说明书。1997年3月, 人民银行大兴
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根据对非现场报告分析,召开全区金融系统监管联席会议,针对全地区金融
运行中存在的不良信贷资产居高不下、保险理赔不及时、违规违章操作、不正当竞争、金融服
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进行分析,共商对策。会议期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分行和邮政储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金融系统开
展金融业务公平竞争公约》,共同约定在办理存款业务时,严格遵守现行利率政策,不擅自提
高利率或以馈赠“纪念品”及发给揽储费(奖)等非正当行为吸收存款;不把存款任务落实到
非存款科、室、股和职工个人名下;不办理公款私存业务;不搞有碍它行开展业务的广告宣传;
不拒付划转它行的合法票据; 不为客户开设不符合规定的账户; 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
取客户。是年,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收到违反《公约》规定的举报13件,全部及时
调查处理。1998年,针对大兴安岭地区城市信用合作社风险苗头,及时指令人民银行呼玛、塔
河、漠河3县支行行长,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跟踪监管。3月专题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汇报城
市信用合作社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状况。在行署支持下,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制定高风险
信用社化解风险的实施方案,对高风险信用社建立台账跟踪,按旬登记、监测制度。制定《大
兴安岭地区城市、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考核暂行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城乡信用社资产负
债比例管理操作暂行规定》。责令信贷资产质量低、存贷比例失衡的加格达奇城市信用社停发
所有贷款、责令漠河县城市信用社停办除用有价证券质押以外的贷款,同时下达“支付风险预
警通知书”。指定专人负责对漠河县城市信用社的存贷比例及备付金情况实行日监测,及时掌
握其支付能力,化解可能产生的支付风险。对发生高风险负有领导责任的原人民银行塔河县支
行行长、漠河县和加格达奇区两城市信用社主任,勒令下岗清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原加格达
奇城市信用社信贷股长、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有关员工,按党纪、
政纪作严肃处理。1999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完善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
管指标体系的要求,统一监管报表及报告格式,实现表内外、本外币统一监管;完善重大事项
报告制,加大对非现场报告的分析深度,准确、及时掌握全地区金融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实
现连续有效监管。实行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后,大兴安岭地区各金融机构都能按时、如实报告,
未发生迟报漏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