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节 任职资格审查
1996年9月13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行使对辖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各分(支)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大兴安岭地区联社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职能。是年,对37名在岗现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复查,对50岁
以下的107名普通管理人员的学历、 技术职称、从事金融工作年限等进行普查,建立人才资料
库。对12名拟提拨任职人员按资格审查程序进行审核,及时送达相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履
行正式任免手续。1997年,审核任职资格人员24名。1998年审核任职资格人员28 名,对连续3
年经过任职资格审查的64名人员(储蓄所、分理处主任60名,办事处主任4 名),进行跟踪考
核。是年,对3名离任人员分别进行在职期间的责任稽核。1999年4月6日,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
地区中心支行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明
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审批权限。呼玛、塔河、 漠河3县
的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委托所在县支行初审,经地区中心支行复审后报沈阳分
行审批;商业银行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及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的支行行
长、副行长、办事处、营业部主任、副主任由地区中心支行审批,报沈阳分行备案;在保险监
管未移交保险监管委员会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及加格达
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的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由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初
审、报哈尔滨中心支行审批;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支公司经理、副经理由人民银行大兴安
岭地区中心支行委托所在县支行初审,经地区中心支行复审后报哈尔滨中心支行审批。2000年,
按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办法》规定, 相应调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审查范围,对拟任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对政
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支行的副行长由核准制变为备案制;将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的总稽
核、总会计师及分理处、储蓄所第一负责人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管理,并实行备案
制。2002年,大兴安岭地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含保险、证券机构)144 名,其中经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核准的16名,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核准的46名,备案的48名,重新审核
的3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