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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集资监管

第四节 集资监管



  

  企业集资监管1984年10月,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农工商联合厂吸引内部职工入股,先后有
2500人参加,共筹集资金50 万元。其中85%的集资款是从银行支取储蓄存款交纳。这是大兴安
岭地区最早出现的集资活动。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得知后立即派员调查,发现职工
入股股金利息高于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150%,违背国家统一利息政策,责令立即纠正。事后
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作了专题汇报,并通报全区。1986年8月10日,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
心支行按黑龙江省经济计划委员会、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要求,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宣传社会
集资活动规范,严禁用集资搞计划外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并明确人民银行是发行股票、债券
的管理机关;集资投向的重点是通讯、交通、运输、邮电和原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对社会集资实行宏观控制,充分考虑社会资金的承受能力;企业向社会
集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向人民银行县支行申请,经地区中心支行同意后,报请人民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批准方能运作;社会集资发行对象只限于个人认购,收取现金。部门和单位不得
认购;企业、事业单位发行股票、债券,要印制正式的股票、债券,不得以收据、花名册等形
式代替。至1996年,大兴安岭地区未发生过违规集资现象。1997年5月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中心支行根据群众举报,对漠河县西林吉镇未经批准,擅自集资357 万元进行调查清理,作
出从清理之日起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增加集资额, 已集资金必须于9月10日前逐笔退清的决定。
是年11月,派员验收,已按规定时限全部退清集资款,没有追究发起人责任和其它处罚。

  彩票发行监管1985年1月, 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会同加格达奇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对加格达奇铁路分局青年宫发售的1 万张电影票中,有20张可中不同奖,并举办抓彩仪式一
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是每张票售价1元,奖品金额4264 元,占收入42.64%,获利2186元,认
定为非法发售彩票行为,由工商局对其罚款4000元。这是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第一
次参与彩票市场监管。1986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要
求,对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组织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和文化体育局组织发行“中国体育彩票”
进行全过程监管。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发行申请、计划、额度和主管上级的批件,跟踪监控
发行进度、核对募集资金账目,共同清点、核对、封存、销毁剩余彩票,维护彩票发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摊派、滥价承包推销等舞弊行为。2002年2月22日, 根据人民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要求,将彩票监管工作移交给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

  基金会组织监管1994年后,大兴安岭地区开始出现基金会。1997年7月, 按照国家清理整
顿社会团体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责成民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按各自
的主管职责范围对全地区的基金会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清理整顿。 对呼玛、塔河、漠河3
县和加格达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主管的资金互助会进行审查,发现都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和民政
局注册,属擅自经营金融业务获取盈利,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予
以撤销。对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统战部主管的爱德基金会、漠河县人民政府主管的希望工程资助
贫困学生基金会和农村青年科技图书馆基金会、中共加格达奇区委政法委主管的见义勇为基金
会分别审查,都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和民政局注册,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办理登记注册。对呼中
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西林吉林业局工会主管的自营经济发展基金会管委会进行审查,同属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获取盈利。考虑这一组织尽管存在问题,但对扶持下岗
职工再就业,确实起了一定作用,因此,责令立即停止盈利性的金融活动,重新履行批准注册
手续。之后,对保留的基金会组织,逐年都进行例行监管。1998年至2002年,全地区没有设立
新的基金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