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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利率监管

第五节 利率监管





  1984年银行机构分设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配备专人,制定计划,及时
检查、通报辖内各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是年8月,派出3个工作组对20家储蓄所、分理
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5家利率执行有误差的予以通报批评。1985 年,根据人民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要求,派出4个检查组分别对呼玛、塔河、 漠河和加格达奇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按“放活农村金融,提高资金融通效益”政策试行浮动利率的范围和幅度进行检查。1986年,
组成以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为主,抽调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
的专业干部组成3 个工作组,对全区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历时35天,
检查59个金融单位,查出超标准上浮利率档次、变相提高利率的10家,责令立即纠正,分别执
行同额罚款6 万元。检查结果分析整理后,形成《大兴安岭地区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报
送黑龙江省分行。1987年,重点监管大兴安岭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提高浮动利率幅度的申请逐一审查,分别呈请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
1988年11月15日,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召开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
心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学习总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暂行规
定》,研究联系大兴安岭地区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强化利率管理的具体意见,要求各金融单
位于年内进行自查自纠,然后报人民银行复查验收。1989年第一季度,在复查验收中,对25个
单位进行重点检查。1990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新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废
止《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1991年4 月起,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将
本地区利率浮动、加息罚息、拆借利率、违反利率政策及查处结果等情况,每季初10日内书面
报告黑龙江省分行。2001年3月根据举报, 连续检查了工商银行松岭区支行、大兴安岭地区邮
政局加格达奇人民路支局、新林区局储蓄机构高息揽储情况,查实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对违规单位给予20万元的罚款和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对负
有领导责任的工商银行松岭支行行长停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年。止2002年,人民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累计派出54个利率检查组,抽调178人次,对580个金融单位进行利率检查,
对违反利率政策情况和单位及时通报,公开处理结果,对情节严重的执行同额罚款,累计收缴
同额罚款100万元。

   1984~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利率监管情况表

  表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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