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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律检查

第二节 自律检查



  

  1965年至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中心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适时进行自律业务检查。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政策
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各分(支)行自律性检查经常化、制度化。1986年,工商
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系统内开展联行业务检查、风险贷款稽核检查和复查、贷款利率政
策执行情况检查。3次稽核检查走遍3县、4区的支行(办事处)及7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归
工商银行管理)等辖内63个基层单位,利用130个工作日,查阅审核各种账簿300多册,对查出
的各种违规性问题分别提出整改意见86条。其中,发生利息计算差错53户,差错金额34993元,
挽回损失14000 元。是年,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组织3 次自律检查,抽查8 个基层
单位,提出整改意见16条。1987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遵照总行稽核工作
范围的规定延伸拓展自律稽核范围,使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1993年起,在全辖机构内建立
储蓄业务稽核检查档案制度,还对财务制度实施专项稽核,根据工商银行总行制定的对计算机
系统开发过程、业务处理流程、岗位责任、档案管理、计算机安全等开展稽核检查。是年,中
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从第二季度开始,坚持每季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中国建设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分行在自律检查中,对所辖10个基层支行提出了103 条整改意见。1995年,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按照总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办法》,制定《县级行(处)领导干部
离任稽核试行办法》,对4 名支行行长进行离任稽核。1997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
区分行坚持全年例行业务自律检查,提出11条整改意见。2000年,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依据
《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财会处理办法》修订《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分行稽核检查制度》。是年开始,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坚持自律检查,提出
45条整改意见。止2002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
分(支)行各自组织自律性稽核检查360次,整改各类违规违纪问题3129 个。其中,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进行12次,用去工作日59个,整改问题64个;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
岭分行进行164次,用去工作日2311个,整改问题1779 个;中国农业银行加格达奇支行进行36
次,用去工作日96个,整改问题238个;中国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进行79次,用去工作日316
个,整改问题133个;中国建设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进行69次,用去工作日1355 个,整改问
题915个。

   1986~2002年政策性银行、国有专(商)业银行
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自律检查情况表

  表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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