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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国有专业银行在
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986年,中国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率
先和森工企业建立银企联谊制度,破除信贷工作守门待客的常规,定期到企业召开座谈会,倾
听企业对银行信贷工作的意见,是年,召开银企座谈会8次,征集意见37 条。1987年,工商银
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被中共大兴安岭地委、行署命名为“地级文明单位系统”。在大兴安
岭地区的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各金融单位都把接受社会监督作为促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
量提高的有效载体,开辟听取各界意见的新渠道。在营业窗口开展争创文明服务窗口和创建青
年文明号活动,实行服务内容公示制,设立群众监督意见箱,实行承诺制,公开监督电话号码,
聘请离退休老干部当社会监督员。2001年,各商业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支)行、保险公司大
兴安岭分公司参加全地区“为经济建设服务、树立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为金融
系统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了更宽广的监督渠道。2002年6月, 根据中央金融工委要求,大兴安岭
地区金融系统开展“严格、规范、谨慎、创新”为主的行风建设活动,对内加强爱岗敬业、遵
纪守法、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外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将社会监督作为增强市场竞争
力,提高经营效益,抵御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树立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