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大案录 (以案发时间先后为序编录)
红林(联办)储蓄所被抢案
1990年10月4日12点10分左右, 一名手持菜刀的歹徒突然一脚踹开中国工商银行新林区支
行与新林林业局红林(新林)林场联办的红林储蓄所营业室大门。正在工作的3 名营业员霍地
跳了起来,歹徒猛向用自己的身体挡住手提式钱款箱的营业员刘英头部砍了一刀,顿时,刘英
被击倒在地,血流如注。几乎就在同时,所长刘怀英、记账员苏艳敏异口同声高喊:“抓坏人
啊!有人抢银行啦!”并和歹徒奋力拼搏,在刘怀英抓起电话机报警的一刹那,被歹徒砍伤,
苏艳敏信手把算盘、饭盒、暖水瓶扔向歹徒。凶狠的歹徒万万没想到会遭到3 名弱女子的奋力
反抗,正准备夺路而逃时,被处于半昏迷状态中的刘英抱住了大腿,歹徒又顺势向刘英后脑勺
砍了两刀,刘英又一次倒在血泊中,歹徒趁机拔腿而逃。刘英、刘怀英、苏艳敏临危不惧,用
鲜血保护了3万元现金。
案发后,新林区公安机关长时间全力侦查,但歹徒至今未能归案。3 名储蓄营业员将自身
置于度外,勇斗歹徒,保护国家财产的英勇事迹,受到黑龙江省、地、县(区、林业局)各级
领导和群众的高度赞扬,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和大兴安岭地区总工会授予
她们3 人“劳动模范标兵”荣誉称号;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授予她们“临危不惧忠于职守优秀青
年”光荣称号;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和大兴安岭地区妇女联合会分别授予她们3 人“三八红旗
手”光荣称号;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出通报,并在加格达奇召开表彰大会,号召全系
统员工向刘英、刘怀英、苏艳敏学习,向刘英颁发奖金2000元,向刘怀英、苏艳敏各颁发资金
1000元。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地区中心支行、新林区人民政府也分别给予了奖励。
杨敏携款潜逃案
杨敏,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高中文化,原系
塔河县邮电局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邮政储蓄所营业员,住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2002年
1月25日,被塔河县人民检察院因涉嫌贪污批准逮捕,并由塔河县公安局同日执行。2002年5月
21日,塔河县人民检察院下达塔检刑诉(2002)28号起诉书,以杨敏犯有贪污罪向塔河县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是年6月17 日,下达(2002)塔刑初
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杨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
徒刑十二年。
经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敏于1995年12月23日、24日当班时,趁营业大厅其他工作
人员不在岗之机,先后盗支储户李宝健存款1.35万元和储户李宝存存款8000元。1995年12月30
日上午11时30分许,其丈夫孟庆良(原系塔河县十八站鄂伦春民族乡供电所营业站收费员。2002
年6月17 日,与杨敏同案被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来接正在当班的杨敏,
二人趁机将储蓄款172 192 元盗走,在途经十八站邮电支局储蓄所时,杨敏又对当班储蓄员郭
芳谎称有大户取钱,钱不够了,要借款2万元,郭芳碍于情面,就让杨敏写了一张2万元欠条,
付给杨敏现金2万元。杨敏、孟庆良夫妇于是日晚携款潜逃。2001年11月25日, 孟庆良被安徽
省宿州市甬桥区北关公安派出所抓获,杨敏于2002年1月14 日到塔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伙同其丈夫贪污的钱款已被挥霍殆尽,无法返还,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吕春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携款潜逃案
吕春玲,女,汉族, 1972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三卡乡,原系呼
玛县兴隆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员兼记账员,住呼玛县呼玛镇和平四巷16 号。1997年8月30日
因涉嫌金融犯罪被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是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1998年6月,呼玛县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吕春玲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呼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是年6
月14日,呼玛县人民法院(1998)呼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春玲犯挪用资金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97年8月23日上午9时许,呼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工作人员找到吕春玲,要求其回
兴隆农村信用合作社核对经营账目,吕惧怕事情败露,就携带着侵占的30余万元信用社现金,
要其丈夫刘志勇(原系工商银行呼玛县支行储蓄所储蓄员。与吕春玲案同案被提起公诉,以窝
藏罪被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驾驶桑塔纳汽车去加格达奇。刘志勇已从吕春玲口中得
知其犯罪行为,不但没有令其投案,而是与其合谋,行至三分处岔道口,汽车发生故障,只好
弃车继续潜逃。1997年8月29日,吕春玲、刘志勇被一起抓获。
经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呼玛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吕春玲自1995年8月7日至1996
年6月24日期间,先后7次利用自己担任呼玛县兴隆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员兼记账员的职务之便,
借存款人取款之机,私自在自己保管的信用社空白现金支票上偷盖存款人的印章,然后填制虚
假现金支票,并采用支存现金不结算存款户分户账余额的方法,累计挪用人民币649 078元,
她还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自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19日期间,先后11次侵占信用社资金1 647 145.38
元。吕春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六十九条,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受到了审判机关数罪并罚的严
惩。
王继鹏故意杀人抢劫潜逃案
王继鹏,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鸥浦乡,高中文化,
住呼玛县兴隆镇,原系呼玛县兴隆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1998年3月1日因故意杀人、抢劫,
被呼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被呼玛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批准逮捕,
同日由呼玛县公安局执行。1998年4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继
鹏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严明国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
公民人身权利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1998年5月20日下达(1998)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第六
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王继鹏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继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8)
黑刑一终字第309 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
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授权,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王继鹏死刑,刹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1998年12月20日,王继鹏在呼玛县伏法。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继鹏因在工作中与本单位职工付丽华、杨刚发生矛盾,便产生了
杀死付、杨的念头。1998 年2月28 日中午, 王趁替付值班之机,准备了铁管、铁棍、斧子、
“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守库专用,枪号9028118),并压满10 发子弹。13时许,付丽华来到
单位,当其进屋后,将钥匙放在柜台上欲转身时,王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管对其头部猛击一下,
当即将付打倒。付倒地后,王又用铁管对准其头部打了两下,然后用付的钥匙打开档案室,将
付拖入档案室内,又取来铁棍朝付的头部连打几下,见付尚未死,又取来斧子砍付的脖子,然
后又用斧子顶住付的喉管,直至其呼吸停止。王继鹏将付丽华杀死后,又用拖布擦掉地上的血
迹,约10分钟后,付的儿子娄峰来到信用社,先后到营业室和值班室找其母未见,又去了锅炉
房。王手持大斧跟在娄的后面,当娄推开锅炉房门时,王用斧背朝娄峰的头部猛砸一下,娄当
即倒地,王又用斧子朝娄的头部打了一下,见娄不动了,便返回营业室等候会计杨刚。13时25
分左右,杨刚来到单位,当他跨进营业室时,王手持半自动步枪对准杨的胸部开了一枪,杨中
弹倒地后接着又朝杨的左胸开了一枪,杨当即死亡。然后,王用付、杨分别掌管的金库钥匙打
开金库,将库内的32万余元人民币装进一黑色提包内,又回到营业室等候马兰章,欲将马也一
并杀死。等了约20分钟,见马未来上班,王又来到锅炉房见娄峰还没死,又丧心病狂地朝娄的
胸部开了一枪,娄当即死亡。王连续杀死3人后,携款潜逃,于2月29日凌晨,在嫩江县嘎拉山
林场一旅店被追捕的公安干警抓获。
蒋有禧携款潜逃案
蒋有禧,男,汉族,1964年出生,原籍黑龙江省巴彦县,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建设银行大
兴安岭地区分行十八站办事处储蓄营业员。1998年4月6日携款潜逃。
1998年4月7日上午,十八站办事处储蓄所长兼营业员陈兰上班后,见蒋有禧没有到岗,联
想起昨天(4月6日)下午班结账后,蒋有禧曾要独自去对面办事处,向出纳员交29万元吸储款
一事,顿生疑窦。于是,询问出纳员张庆祥、郭德海,得到的回答是蒋有禧昨天(4月6日)根
本没有交过款。陈兰立即向办事处主任张广祥报告,张广祥当即派人到蒋有禧家及亲属家查询,
均不明其下落。10时左右,张广祥分别向地区分行行长王淑荣和十八站林业地区检察院、公安
局报案。检察院受案后,立即派反贪局人员了解案发经过。地区分行也立即组成了由副行长项
松江为组长的4 人工作组(其他成员为:保卫科长陈福山、储蓄科长迟玉琢、监察室主任袁亚
辉)由加格达奇立即起程赶到十八站办事处,配合检察院尽快侦查破案,并帮助十八站办事处
查找漏洞,吸取教训。正当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紧张工作时,一位姓孟的出租车司机主动向办案
人员反映:蒋有禧过去经常搭乘他的车去塔河、加格达奇等地办事。4月6日晚间10时左右,蒋
有禧传呼他,要求将车开到其家,蒋有禧上车后,说要去呼玛,到呼玛后又说要直接去黑河,
4月7日早晨到黑河市里,当蒋有禧下车时,向他要车费时,蒋说因出来匆忙,钱没带够,等回
十八站再给。因以往认识,出于无奈,只好扫兴而归。得知这一重要线索后,办案人员认定,
蒋有禧携款潜逃无疑。十八站检察院根据线索,派出人员追捕,但未能将其辑拿归案,至今仍
逍遥法外。经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银行工作组对蒋有禧所涉账目清理后查实:蒋有禧自1998 年2
月11日至出逃前, 期间先后连续5次利用造假存单,涂改交款凭证等卑劣手段作案,贪污总金
额达66.6万元。
陈彦武携款潜逃案
陈彦武,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原籍黑龙江省巴彦县,原系呼中区邮政局碧水邮
政支局综合记账员。1999年元旦假日期间携款潜逃。
1999年1月6日下午,呼中区碧水邮政支局局长王修俊在与工商银行呼中支行碧水分理处核
对汇兑款账目时,发现有未经他批准的两笔款项,已由陈彦武擅自开出的支票,从银行将现金
提出,合计款额8万元,支票号分别为1713246. 1713248。此时,王修俊联想起陈彦武已连续3
天没有上班,觉得事关重大,便于翌日上午上班时,向呼中区邮政局局长史志祥汇报。得知情
况后,史志祥局长向大兴安岭地区邮政局局长宋克香作了汇报,地区邮政局即派副局长姜庆学
一行6人赶往碧水邮政支局,和呼中区邮政局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调查。 经调查人员和工商银
行呼中支行碧水分理处核对账目后,除确认前述两张支票计款8 万元,被陈彦武盗支外,还有
一笔支票号为1713239,款额为5万元,也被陈彦武盗支。认定陈彦武携款13万元潜逃。1999年
1月8日向呼中区人民检察院报案,虽经全力侦查,陈彦武仍负案在逃。
王信贪污巨款潜逃案
王信,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高中文化,
住新林镇。原系新林区邮政局邮政储蓄营业员。1999年1月15日, 因涉嫌贪污被新林区人民检
察院刑事拘留,20日,由新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并由新林区公安局执行。
1999年1月27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信犯贪污罪,向大兴安岭地区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3月30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二初字第6号
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信,身为邮政局邮政储蓄营业员,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负公职人员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信死刑,
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8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
黑刑二终字第113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信,身为大兴安岭地区新林
区邮政局聘任的邮政储蓄专柜营业员,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业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利用职务之便携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但鉴于王
信母亲主动提供线索并带领公安、检察人员将王信抓获,脏款已全部追缴,未给国家财产造成
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撤销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
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信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月14日12时, 王信到其所在单位新林区邮政局储蓄专柜上
班,接到上一班营业员转交给他的储户存款人民币150 万元。13时许,王信乘同班营业员繁忙
之机,将装有145 万元人民币的储蓄款钱袋,用盖微机的紫红色绒布包住后,从营业室后门逃
出,并把后门从外面锁上,逃至新林林业局木材科门前,乘出租车回到家中,急忙把105 万元
人民币连同钱袋藏到自家存放烧柴的柴棚中,又将其余的40万元人民币装到自己的提包中,随
身携带,到其同学娄全亮家中躲避,并准备伺机携款潜逃。其母亲在公安局、检察院人员强有
力的政策攻势下,提供了王信的藏匿线索,并带领抓捕人员前往娄全亮家,于是日晚8 时50分
将其抓获归案,并追回了全部脏款。
陈福民贪污案
陈福民,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县,大专文化,原系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加格达奇支公司经理,住加格达奇区红旗街。2000年9月2日,被加格达
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是年9月13日, 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犯贪污罪依
法逮捕。2000年12月25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加检刑诉(2000)74号起诉书,向加格达奇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1月18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下达(2001)加刑初字第6号刑事
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认定陈福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末,陈福民利用职权,找本单位办公室副主任王东生,要王
为其找一张空白餐费发票,随后王即为陈提供一张十八站九洲餐厅的空白发票,陈在发票上填
写金额41 826元后,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处理,将陈的欠款结清,出纳员便将陈的个人欠据交给
陈,由陈撕毁。案发后,脏款被全部缴回。2000年12月13日,陈福民在哈尔滨市新新电子有限
公司为单位购买微机等电子设备时,以单位经费紧张,需要处理一些费用为由,要求该公司在
开其发货票时多开货款3万元,得手后,陈福民将发票中虚列的3万元交财务报销后占为已有,
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人民法院在认定陈福民贪污总额时,扣除了其确实为单位购买“野
味”用于送礼花去的9800元后,共贪污62 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