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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对有关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的批复

   [65]财工中一曾字第453号

   [65]商劳联字第229号

   [65]粮农字第36号

   [65]银工乔字第77号

   [65]林厅企罗字第185号

  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大兴安岭特区政府,大
兴安岭特区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内蒙古区分行:

  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财贸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座谈会讨论记录收悉。我们认为这次座谈会开得
很好,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发大兴安岭和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的指示和
四部一行关于大兴安岭特区政府有关财贸工作规定的联合通知,对中央文件进行了学习,在深
入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认真进行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这对正确
执行中央的指示,保证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同意讨论记录
中对已解决的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请有关单位按照讨论记录的解决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至于讨论记录中尚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目前也大部分得到了解决。有关税务、人民
银行、建设银行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建设银行总行业已分别
下达通知。

  邮电方面的问题,邮电部即将发文。

  特区所属范围内征收的房地产税、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
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同意暂留给特区,作为地方性的财政开支。

  特区1964年度和1965年第一季度所发生的商粮运杂费,其中应由林业负担的部分,林业部
已下文处理。

  特区所属各业务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统一由特区政府编报计划,经林业部审查报国家
计委审批。但邮电、银行、税务部门的开办费和邮电用的车辆、收发报机等设备仍由各有关部
门负责安排解决。

  关于资金问题。经营商业、粮食和农副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财政部正在核批中。其它所
需资金,林业部已分别作了答复。

  特区所需油毡纸,已由林业部报请物资部研究解决。

  政企合一后,政府和企业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不一的问题,可按林业部[65]林劳资昭
字第16号“关于政府合并到企业中的干部工资是否加系数等问题的批复”执行。特区一级政府
干部仍按原有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关于企业所在地区(镇)政府干部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
问题,报省工会同意后即可实行,并报部备查。

  特此批复,希即遵照。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