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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

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




国家计委并报国务院:

  我们对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发[1973]352 号文“关于伊春、大兴安岭两个地区建立
财政体制的报告”进行了研究,并于今年6. 7月间派人前往林区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征求了省、
地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大兴安岭两个林区,是在1964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以原林业
部领导为主的“特区”。在政权组织上实行“政企合一”。在财政管理上,行政事业经费采取
由林业企业利润开支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适应了当时林区开发建设前期,单一的林业经济和
地方性的财政开支不多的特点,促进了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现在,随着林区各项生产建
设和政权建设的发展变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需要相应地进行改进和调整。

  第一,地方政权建制改变,辖区扩大,林业企业下放。1970年4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示,将原由林业部领导为主的两个“特区”,改为省辖专署一级的“地
区”,同时划入5个县(旗)(嘉荫、铁力两县划入伊春地区,呼玛县、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
达斡尔自治旗划入大兴安岭地区)。在这以前,林业企业也已下放地方管理。由于划入的5个县
(旗)是一级财政,而两个地区还没有建立一级财政,地区政权和财权不相适应,不利于地区党
委加强财政工作的指导。

  第二,原来的单一林业经济,已经发展为多种经济。1964年伊春地区的地方工业还是个空
白点,全区只有两个农机修配厂,到1973年末全区有冶金、燃化、建材、轻工业等各种地方工
业200多个,农业生产、商业网点和文教卫生事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因为地区不是一级财政,
这些地方性的生产事业所需投资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影响林区、地方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
发展,并出现了挤占林业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现象,影响林业企业的经济核算,
如伊春地区各项行政事业基建开支,仅1971年到1973年,即挪用林业企业“更新改造资金”1 000
多万元。这种把地方建设投资包在林业企业生产投资内的办法,既不适应地方建设事业的发展,
也影响林业生产资金的管理。

  第三,坐支林业企业利润的地方性开支越来越大,不利于调动林业企业生产积极性。1964
年,两个“特区”坐支利润的行政事业经费只有900余万元,1973年末达到2 680多万元,增长
近2倍。另外地方工业、农业、商业等企业亏损630万元,也由林业负担,两项合计坐支林业利
润3 300余万元,占林业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三分之二。 这就不能切实体现林业企业生产的财政
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林业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经研究,拟同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报告中提
出的意见,即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将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划开,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
级财政。建议自1975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财务分开后,有关两个地区的地方基建投资、物
资分配、事业计划等,建议由省有关部门相应归口,纳入计划,防止脱节。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也感到两个地区的行政事业管理机构比较庞大。1973年末,地区直属
的局、委、办,伊春有40多个,大兴安岭有60多个;两个地区地直机关人数都在千人以上。建
议省革委会根据两个地区的特点,按照“精兵简政”和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原则适当调整。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财政部

   农林部

   一九七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