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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81]国函字4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80年6月28日、1981年2月24日请示报告悉。同意:一、 设立塔河县。将原呼玛县中部
的开库康、依西肯、十八站3个公社和塔河区划为塔河县,县址设在塔河。二、 设立漠河县。
将原呼玛县北部的漠河、兴安两个公社和阿木尔、图强、古莲3个区划为漠河县,县址设在西
林吉。塔河、漠河县均由大兴安岭地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