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汇兑业务

第三节 汇兑业务



  

  业务种类 1920年,金山二等局,漠河、倭西门三等局始办国内普通汇兑业务。1930年10
月,开办国内小汇兑业务。同一邮区各邮局与代办所之间互开。

  东北沦陷初期,大兴安岭停办普通汇兑业务。1935年,金山、漠河、呼玛恢复普通汇兑业
务。1945年8月15日,大兴安岭地区汇兑业务因战争停止。

  1953年,呼玛县邮电局开办国内普通汇兑业务。 1月,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汇兑
业务范围进行分工,机关、企、事业汇兑归银行,个人汇兑归邮局,只收现金,不收支票。每
笔汇款最高限额为300万元,超过 300万元的,可分笔办理。1953年3月,改革普通汇款办法,
实行“剪格汇票”,在指定市县邮局及分支机构均可随时兑取汇款。1954年,汇兑资金由本系
统管理调拨,改为在银行开设汇兑专户,实行差额管理,每月邮局和银行核对差额,一次性向
上级银行划报,由省邮电管理局统一结算。




  1956年10月1日,呼玛县邮电局开办电报汇款业务。1958年10月1日,简化电汇内部处理手
续,由事先交换押密改为统一简化押密,直接互通电汇。是年,剪格汇票停用。1959年4月1日,
每笔汇款最高限额改为1 000元。是年,邮电部对邮政汇兑制度进行改革, 将普通汇兑由票汇
方式改为信汇方式,即用户汇款只需填写汇款通知单,支付汇费,邮局核收无误后,开给汇款
收据,不另寄汇票。邮局将汇票联单和汇款通知单一并装人透明窗式汇套内,直接寄往兑付局。
兑付局核对后,将汇票取出登记保存,汇款通知单投交收款人,收款人凭汇款通知单到就近邮
局取款。1965年4月1日,信汇使用的透明窗式汇套改为信封式汇款通知单,邮局将汇票装入汇
款通知单中,按邮电公事挂号递运。

  1962年1月29日,机关、企业和团体每笔30元以下的小额汇款一律改由邮电局办理。5月 1
日,普通汇款和电报汇款每笔限额300元,代办所收汇限额30元,限额分笔办理。1965年5月15
日,大兴安岭特区邮电局开办国内普通汇兑业务。 7月,开办电报汇款业务。年底,新林、塔
河、翠峰、绿水、古源、环宇、壮志、望峰、塔源、三荣岗、大乌苏、碧洲、翠岗13个支局所
先后开办汇兑业务,是年,全区开发汇票202 100 张。1967年10月,新林、塔河支局开办直通
电汇业务,至1984年,各县、区邮电局均开直通电汇业务。

  1980年9月,取消汇款限额,无论汇款金额多大,均开一张汇票,500元以上为高额汇款。
1981年7月,恢复限额汇款,每笔最高限额为5 000元。

  1988年5月1日,开办特快汇款业务。收汇时,在汇款通知单和汇票上加盖“快件汇款”戳
记,按邮政快件的时限处理传递,全程时限比普通汇款快2至 4天。快件汇款自妥投之日起,3
日内未领取者,营业部门填发“汇款催领单”,并加盖“快件汇款速取”戳记,催领后10日内
仍未领取者,按普通汇款处理。

  1996年6月1日,邮政汇票限额调整为每笔最高限额由5 000元调整为 10 000元,邮政“高
额汇票”最低限额由500元调整为1 000元。1998年,境内61个邮电支局(所)均办理普通汇兑、
电报汇兑、快件汇兑和高额汇兑。

  2001年10月 1日,地区邮政局在加格达奇人民路邮政支局始开电子汇兑,设有投单汇款,
自行通知汇款等业务。年末,取消电报汇款业务。至2002年底,全区有电子汇兑网点40个,汇
兑人员76人。2004年,汇兑业务在 2小时汇款、回执汇款、特急汇款基础上,开办收款人总汇
费业务,配合此项业务,全区新增电子汇兑网点15个。汇兑业务重点抓增值业务发展,提高手
续费收入比重,遏制下滑局面。

  业务量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呼玛县邮电局汇票出口计费交换量9 740张。 第二个五年
计划时期,呼玛邮电局汇票出口计费交换量增至37 700张。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出口汇票10 558
张,其中计费10 517张;进口汇票1 467张。1965年,全区开发汇票200 000张。1969年,全区
开发汇票327 981张,1970年增至523 089张,1972年开发汇票788 500张, 创邮政汇兑业务历
史最高记录,是1966年2.65倍。1979年后,铁道兵陆续撤走,知青返城,鄂伦春自治旗、莫力
达瓦在斡旗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出口汇票业务量由1978年的474 075张减至299 469张。1980至
1990年,开发出口汇票稳定在33至35万张。




  1990年后,用于日常生活的个人汇款明显减少,经营性商业汇款比例增大,开发汇票款额
增多,但张数减少。1991年,开发汇票339 053张,1995年减至317 991张,1998年,开发汇票
309 203张,其中地区局80 495张,收入2 925 144.02元,占邮政收入的10.5%。

  1999年,汇票完成412 996件,同比增长33.56%。2001年,汇票收入完成 262.53万元,同
比下降 11.6%。2003年,开发汇票168 086件,汇票金额313 519 832元,兑付汇票79 162件,
兑付金额222 787 348元,汇票收入完成153.67万元。2004年,开发汇票143 264件,汇票全额
151 990 331元,兑付汇票405 349件,兑付金额530 243元。

   1966年至1998年大兴安岭地区邮政汇兑业务量统计表
  表2—16



  汇兑资费 清末民初,国内汇款按汇额2%收取,汇银回贴(回执)费0.1元。1926年(民国十
五年),改汇款5元以下,汇费0.05元,5元以上汇费0.10元,回执费每张0.05元。

  1935年,东北沦陷,汇兑资费按邮区分一、二、三、四组计费。1937年 3月,汇兑资费改
按档次计算和收取,普通汇兑款20元以内收0.15元,50元以内收0.25元,50元以上每增加汇款
50元加收0.10元。电汇20元以内收0.50元,50元以内收0.70元,50元以上每增50元加收0.20元。

  抗战胜利后,1946年11月15日,汇兑资费调整为50万元以内收 1.5万元。1949年3月1日,
汇款10万元以内汇费5 000元,30万元以内汇费 1万元,50万元以内汇费1.5万元,超过50万元
时,每50 万元为一档次,加收汇费0.5万元,汇款最高限额为1 000万元,超过1 000万元时,
除收取第一个1 000万元汇费外,其超过部分按实际款额的5%加收汇费。




  1953年1月 1日,按开汇票张数收费,每张汇票一律收费2 000元(旧人民币)。1955年币制
改革后,改为每张汇票收0.20元。1958年,汇款金额在10元及10元以下的一律收费0.10元;汇
款金额超过10元的按汇款金额的 1%收取汇费,汇费尾数不足1元的按0.01元计收。电汇款每笔
加收电报费 1元,附言费每字0.03元。航空费每笔加收0.02元,回执费每件0.10元。普通汇款
查询、撤回、改汇、退汇费每笔0.20元。用电报办理上述手续每笔加电报费0.60元。烈士汇款
和邮电公事汇款免收汇费。1981年7月,电报汇款的电报费由 1元改0.50元,1983年12月1日,
又由0.50元改为1元,附言费每字0.03元改为0.07元。

  1988年5月,开办快件汇款,其资费每笔加收快件费0.50元,汇费10元以及10元以下收0.10
元,超过10元按汇款额1%收费,不足1元按1元收费。9月1日,黑龙江省地方邮政收取附加费,
即10至1 000元的汇款加收0.10元,汇款1 000至5 000元收0.20元。

  1990年7月31日,提高邮政汇兑资费,每笔汇款最低资费由0.10元调整为0.30 元。1993年
11月16日,停止征收地方性附加费。1996年12月 1日,邮电部第二次调整邮政资费,每笔汇款
最低汇费为1元,退汇费、改汇费每笔1元,快件汇款快件费每件2元,撤汇款手续费每件1元。

   1958年至1996年国内邮政汇款资费调整情况表
  表2—17


  注:高额汇票的汇费计算同普通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