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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费

第三节 资费



  

  1915年(民国四年),呼玛、漠河开始受理电报业务,电报价目为省内(不分远近)每字国币
6分,隔省1角2分。1922年11月,电报局人不敷出,每字加收 1至4分,或加收修线费二成,报
价不一。

  1927年,国民政府交通部制定统一电报价目。寻常电报华文明语本省每字8分,隔省每字1
角6分,华文密语及洋文收费加倍;新闻电报华文每字3分,洋文每字6 分;政务电报洋文比照
寻常电报收费,华文减半。

  1931年,东三省有线、无线电报统一价目。中文明码电报每字 1角,外文及密码电报收费
加倍;加急电报比照普通电报加3倍收费。

  1933年,日伪当局规定日文电报资费低于中文和外文,加急新闻电报资费加两倍。1942年
1月,日伪当局规定外文电报收费高于日文和中文, 军政和新闻加急电报加倍收费,加急私务
电报加收两倍。12月,中文、外文、日文电报实行同一资费标准。1945年日本投降,黑龙江省
内电报资费标准不一。

  1949年 2月10日,执行东北邮电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资费标准。按当时的东北币计算,电
报基本费每字2 000元,加急、洋文、密码收费加倍;军政报按二分之一、 新闻报按四分之一
收费。凡交发电报每字加收200元译费。




  1950年1月13日,政务院通过第一次全国邮电会议报告,中文明语电报每字按2斤小米价格
收费,后改按折实公债的70%收费,并随着主要物价变动而升值。2月15日,东北区人民政府调
整电报资费,按当时流通的东北币计算。东北地区内中文明语寻常私电每字6 000元,出境9 000
元;中文密语、外文明语收费加倍。境内军政中文电报每字2 000元,出境3 000元,外文收费
加倍。政务电报按军政价目加两倍收费。境内中文明语新闻电报每字1 000元,出境1 500元;
境内外文明语新闻电报每字2 000元,出境 3 000元。境内中文明语祝贺电报每字3 000元,外
文明语祝贺电报每字6 000元。12月1日,东北邮电管理总局根据邮电部指令,再次调整电报资
费标准,仍按当时流通的东北币计算。境内中文明语寻常私电每字4 500元,出境6 500元;境
内军政电报每字1 500元,出境2 200元;境内新闻电报每字800元,出境1 100元;境内书信电
报每字2 300元,出境3 300元。加急、中文密语和外文收费加倍。港澳电报按当时流通的人民
币计算,中文明语每字2 700元,中文密语和外文收费加倍,加急再加一倍。

  1951年4月1日,邮电部制发国内电报统一价目,按当时通用人民币收费。寻常私电境内华
文明语每字 470元,华文密语、洋文明语、洋文密语每字940元;出境华文明语每字680元,华
文密语、洋文明语、洋文密语每字 1 360元,加急电报收费加倍。军政电报境内华文明语和华
文密语每字155元,洋文明语和洋文密语每字 310元;出境华文明语和华文密语每字230元,洋
文明语和洋文密语每字460元,加急电报收费加倍。新闻电报境内华文明语每字 80元,洋文明
语每字160元;出境华文明语每字 115元,洋文明语每字230元,加急电报收费加倍。书信电报
境内华文明语每字235 元,洋文明语每字 470元;出境华文明语每字340元,洋文明语每字680
元。港澳电报华文明语每字2 700元,洋文明语每字5 400元,加急电报收费加倍。并规定了电
报挂号、校对、抄报底、分抄等附带业务收费标准。

  1955年3月1日,国家改革币制,中文明语电报每字按新币0.135元收费。

  1958年1月1日,邮电部重新调整电报资费标准,规定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码
密码及电报种类,全国统一价目。普通电报每字收费0.03元,新闻电报每字收费0.01元;每份
按15字起算,外文、加急电报收费加倍。同时规定每份电报加收译费,每10字收费0.05元,不
足10个字的按10个字计算。电报挂号1个月收费 1元,3个月收费3元,6个月收费6元,1年期收
费10元。

  1965年,加格达奇邮电局成立后,执行全国统一资费标准。1966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66 872
元。

  1969年4月1日,邮电实行军管期间,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取消了向发报人收取译电
费的规定。1973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为252 391元。1978年为249 068元。

  1979年7月1日,邮电部恢复向发报人收取译电费的规定,每字收费0.005元。

  1983年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再次调整国内电报资费标准。国内普通电报(含天
气、水情、公益、特种、军政、公务、银行汇款等)每字收费 0.07元,新闻电报每字收费0.02
元,加急电报加倍收费;私人汇款电报每份收费 1元。电报挂号一年期收费30元,其它电报附
带业务资费仍按原规定执行。1986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为692 110元。1989年, 全区电报业
务收入为1 507 805元。

  1992年12月20日,邮电部重新调整国内电报资费标准。普通电报每字0.13元,新闻电报每
字0.05元,私人汇款电报每份2元,加急报收费加倍。译电费每字收费0.01元,挂号3个月收费
20元,1年收费60元,其它附带业务资费也相应提高。1993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达到1 745 718.24
元,为历史最高。

  1998年 4月,执行国家电信总局发布的国内公众电报资费标准。天气、水情、公益电报和
政务、普通、银行汇款电报每字收费0.13元,不足10个字的按10个字计算;新闻电报每字收费
0.05元,不足10个字的按10个字计算;汇款电报每份收费2 元,附言以20个字为限另计字费;
力急、特急电报,每字按原价目加倍计算。纳费业务公电每份收取10个字的普通报费;增删或
更改电文,以10字为限,超过 10个字按普通报价计算收费。电报挂号登记一年期收费60元,3
个月收费20元,2至5年长期挂号按一年标准累计计算。补送报底每份收费 1元;抄录去报底超
过100字收费1.60元;查阅或拍照去报底每份收费 0.20元。去报译电按每字0.01元收费,国际
及港澳去报汉字不收译电费。同时规定了鲜花礼仪电报、公众船舶电报、传真机发报等业务收
费标准。是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125 881.01元。

   1966年至1998年全区电报业务收入统计表
  表3—6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