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费 1950年 2月25日,东北人民政府批准长途电话资费按经纬度及空间距离确定计价单位。计
价单位在15个以上者,每一单位按东北币10 000元计算;14个单位以下者,每一单位按12 000
元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50 000元,加急加倍。叫人费收取 10 000元,传呼费收取20 000元,
加急加倍。以通话一分钟应收的费用作为分级的基本价目。1951年4月1日,改按人民币收费,
比率为1:95。
1958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统一调整全国邮电资费规定,长途电话资费标准为18级。取消
地区差价,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每日8时至22时通话全价收费,22
时至次日 8时通话减半收费。会议电话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基本价目计算,实行七折收费。空
间距离25公里为一级,收费0.15元; 25至50公里为二级,收费0.45元;50至100公里为三级,
收费0.90元;100至150公里为四级,收费1.35元; 150至200公里为五级,收费1.80元;200至
300公里为六级,收费2.25元; 300至400公里为七级,收费2.70元;400至500公里为八级,收
费3.15元;500至600公里为九级,收费3.60元;600至700公里为十级,收费4.05元;700至800
公里为十一级,收费4.50元;800至900公里为十二级,收费4.95元;900至1 000公里为十三级,
收费5.40元;1 000至1 250公里为十四级,收费6.00元;1 250至1 500公里为十五级,收费6.60
元;1 500至 1 750公里为十六级,收费7.20元;1 750至2 000公里为十七级,收费7.80元;2 000
公里以上为十八级,收费8.40元。4月1日起,节假日全天减半计费。8月1日,邮电部调整长途
电话资费标准,平均下调4%。标准定为13级,每张电话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
按3分钟计算, 3分钟以上按分钟计算。并将销号费由1分钟基本价目改按半分钟基本价目收费。
1963年起,长途电话资费下调20%。 25公里以内为一级,收费0.05元;25至50公里为二级,
收费0.10元;50至100公里为三级,收费0.20元;100至150公里为四级,收费0.30元;150至200
公里为五级,收费 0.40元;200至300公里为六级,收费 0.50元;300至400公里为七级,收费0.60
元;400至600公里为八级,收费0.70元;600至800公里为九级,收费0.80元;800至1 000公里
为十级,收费0.90元;1 000至1 500公里为十一级,收费1.00元;1 500至2 000公里为十二级,
收费1.10元;2 000公里以上为十三级,收费1.20元。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按每张0.10
元收取,话价在0.10元以下的,按每张0.05元收取。非假日半价电话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 7时。
1966年 2月,按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大兴安岭地区至全省各地长途电话价目标准为
加格达奇至嫩江每分钟资费0.40元;加格达奇至爱辉、北安、克山、依安、讷河、甘南、富裕、
德都每分钟资费0.50元;加格达奇至逊克、明水、龙江、克东、林甸、齐齐哈尔、杜尔伯特每
分钟资费0.60元;加格达奇至哈尔滨、双城、阿城、呼兰、宾县、通河、巴彦、木兰、伊春、
安达、庆安、海伦、绥化、肇东、肇州、肇源、绥棱、穆棱、呼玛、孙吴、望奎、兰西、青岗、
铁力、泰来、鹤岗、嘉阴、汤源、罗北每分钟资费0.70元;加格达奇至五常、鸡东、密山、尚
志、林口、方正、延寿、宁安、海林、三河、拜泉、佳木斯、双鸭山、富锦、勃利、桦川、依
兰、宝清、友谊、抚远、桦南、集贤、绥滨、七台河、同江、牡丹江、鸡西每分钟资费0.80元;
加格达奇至东宁、绥纷河、虎林、饶河每分钟资费0.90元。
8月28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发文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用户通话一律按实际的通话
分钟数计收话费。通话费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费,通话费不满一角的按一角收费。取消销
号费及叫人传呼附加费。夜间半价时间改为19时至次日7时。
1972年3月1日,恢复收取销号费的规定,1——2级价目收取0.05元,其它各级不论价目,
每件销号一律收费1角。1973年2月1日,将夜间半价时间改为每日21时至次日7时。
1976年1月1日,按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制定的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区至省内各地的长途电
话价目标准,使长话业务收费更趋合理。
1978年,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将夜间减价时间再次改为每日19时至次日 7时;会议电话和
临时租用电路,一律改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算资费。
1979年7月1日,邮电部调整有关规定,叫人电话按 1分钟基本价目加收叫人附带费;传呼
电话按1分钟基本价目加收传呼附带费;每张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 3分钟的
一律按3分钟计算收费,通话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收费;通话不满 1分钟,自受话
用户摘机时算起至发话人挂机为止,不实行3分钟基本收费办法。
1983年 5月,邮电部公布国内长途自动电话资费新标准,长途电话基本价目仍为13级,降
低电路租费标准。
1987年11月1日,邮电部将计费标准调为12级,并相应提高近距离长途电话资费。一级(25
公里以内)资费每分钟调为0.10元;二级(25至50公里) 资费每分钟调为0.20元;三级(50至100
公里)资费每分钟调为0.30元;四级(100至150公里)资费每分钟调为0.40元;五级(150至200公
里)资费每分钟调为0.50元;六级(200至300公里)资费每分钟调为0.60元。12月1日,邮电部规
定长途电话(去话)JJU收地方附加费。基本价目1—2级(1—50公里)每分钟加收人民币0.05元。
基本价目3—12级(50公里以上)每分钟加收人民币0.10元。
1988年 5月,邮电部通知,保留会议电话和临时租用电路夜间减价以及节假日实行半价业
务,夜间减半时间全国统一改为21时至次日晨7时。是年,全区长途电话业务收入5 398 476.26
元。
1992年后,大兴安岭地区陆续开通程控电话,直拨长途电话按直拨话费标准执行。全年长
途电话业务收入8 198 720元。1994年3月1日,邮电部通知非节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晨7时为半
价收费时间,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假日和休息日的0时至24 时为半价时间。
1998年1月1日起,国际电话以一分钟为单位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
时至24时,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 7时至24时优惠20%。每日0时至7时优惠40%。电话会
议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按实际分钟计算;在基本收
费时间内,省际每点收取500元,省内每点收取400元;超过30分钟后,省际每点每分钟收取10
元,省内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召开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会议,30分钟收取1万元;
超过30分钟后每点每分钟收取 8元。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
级电视会议,每点30分钟收取350元。超过30分钟后,每点每分钟收取8元。是年,全区长途电
话业务收入22 493 764.95元。4月起,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执行邮电部电信总局重新公布的长
途电话资费标准。内蒙古、黑龙江、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省(区)内长途电话空间直线距离
3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50元,空间直线距离超过 300公里至500公里每分钟0.60元,空间距离
超过500公里至800公里每分钟0.80元,空间距离超过 800公里每分钟1.00元。已建成本地网的
地区长途电话计费原则上以地区级政府所在地为准,未建成本地网的地区长途电话计费原则上
以县级政府所在地为准。用户直接拨发的长途自动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一分钟,通话不满一
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通话超过一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
分钟计算。非假日长途电话在每日 7时至21时内通话的,一律按基本价目计算全价收费,每日
21时至次日7时内通话的,一律按基本价目计算50%收费。法定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零时至24时
内通话的,一律按照基本价目计算 50%收费。节假日如有提前或移后的,应以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为准。
1966年至1998年全区长途电话业务收入统计表
表3—1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