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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话业务

第二节 市话业务





  1952年,呼玛县邮电局按邮电部1950年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业务种类,分为普通电
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及分机,市内电话专线,临时电
话,公用电话,免费电话和业务电话。将无营业性质的用户划为甲种,甲种以外的为乙种用户。

  1956年1月1日,长途专线业务改按市内电话业务管理。

  1959年,邮电部修改市话业务种类,规定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同线电话、合用电话、中
继线、专线、公用电话和临时电话8种。




  1964年,邮电部电信总局修订《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将业务种类调整为普通电话、电话
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或互通机、分机、中继线、专线电话、节日电
话、公用电话。特别业务为租杆挂线,租用管道及代维用户机线设备。

  1965年,加格达奇邮电局初建时,市话用户分布范围小,特区政府各部门市话均不收费。
1966年,全区市话总户数为 297户,其中加格达奇117户,呼玛180户。1969年,加格达奇市话
用户613户,呼玛市话用户165户,开始收取市话资费。

  1970年,两旗一县划入大兴安岭地区后,全区市话用户增至1 239户,其中计费782户。

  1978年3月1日,按邮电部电信总局要求将市内电话业务种类修改为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及
附件、同线电话、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租杆挂线和租用管道、代维用户机线
设备、合用电话、用户交换机和互通机、分机12种。是年, 全区市内电话用户增至3 176户。
1979年,鄂、莫两旗划出,全区市话用户减至2 635户。

  1983年,地区邮电局在加格达奇增设复用设备,全区市内电话总户数增至 3 934户,其中
计费3 714户。1984年,全区开办公用电话业务,加格达奇安装 3部,漠河安装2部。1985年,
漠河公用电话撤销,仅加格达奇保留3部公用电话。1988年,全区市内电话总数8 466户、公用
电话3部。

  1991年,地区邮电局在加格达奇安装了“三合一”微机查号系统、 113微机计费系统、市
话欠费微机系统,市话计费、收费、催交话费均采用微机进行。全区市内电话用户总数为14 148
户。1992年,各县区邮电局全部安装使用复式计次系统设备,加格达奇区离中心局较远的乡(镇)、
街区分别装设模块局,市话机线配套。

  1993年 8月,地区中心局开办市话娱乐台业务,开设1851电话音乐台、1852电话相声小品
台和1853电话戏剧台。市内电话业务除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用
户交换机及互通机、分机、中继线、专线、临时电话、公用电话、复用设备、租杆挂线和租用
管道、代维设备、装拆移机、改号、更名过户外,按照邮电部要求开办盗警台110、障碍台112、
查号台114、报时台117、火警台119、急救台120、天气预报台121、无线人工寻呼台126、无线
自动寻呼台 127以及网间互联、可视图文、语言信箱、声讯信息服务等项特殊业务。是年,市
话放号5462台,市话用户总数为23 062户。其中,公用电话27户(加格达奇区内);私人付费电
话11 132户;住宅电话13 995户;包月制电话1 218户,市话计次制通话次数42 766 196次。

  1995年,邮电部重新修订《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取消了市话基本营业区。业务种类划分
为普通电话(正机)、电话副机及附件、无线电话、用户交换机及集团电话、分机、中继线、专
线、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公用电话、用户终端复用设备、租杆挂线、代维设备、程控电话服
务项目、电话查号、移机、改名和过户、代办工程、选号共18种。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有缩位拨号、热线服务、呼叫等待、三方通话、转移呼叫、闹钟服务、
遇忙回叫、呼出限制、遇忙记存呼叫、免打扰服务、缺席用户服务、追查恶意呼叫、会议电话
共13种。由用户根据需要自行选用。

  1996年,完成市话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主体工程建设,“114” 子系统实现全区联网检索,
集中建库,集中查询。建成“968”信息台,开办信息新业务。全区配设计算机249台,市话用
户达到64 503户,公用电话增加到677部。发展DDN用户11户,分组交换用户11户,数据用户126
户。

  1998年,大兴安岭地区电话主线普及率为14%,比全省电话主线平均普及率高出6.8个百分
点;话机普及率为18%,比全省平均普及率高出8.2个百分点。开通了无线寻呼、移动、CHINANET、
本地多媒体信息、108号、200号、800号和声讯服务业务。市内电话用户达到 86 989户,本地
网区间通话31 893 050次,区内通话117 751 184 次。全区公用电话达到1322部,数据用户403
户。

   1966年至1998年全区市内电话用户统计表
  表3—15 单位: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