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话资费 1952年,呼玛县邮电局执行东北区邮电管理总局市内电话资费(200台以下局) 标准,本机
装设费(东北币,下同)700 000元,分机装设费200 000元,临时电话装设费200 000元; 中继
线接线费340 000 元,市内专线连线费150 000元。本机月租费140 000元,分机月租费40 000
元,临时机月租费 6 000元;中继线月租费700 000元,市内专线月租费280 000元,市外专线
月租费1 400元。名义变更费150 000元,称呼变更费 70 000元,号码变更费3 000元,机种变
更费2 000元。院外迁移费200 000元,院内迁移费100 000元,室内迁移费 30 000元,临时撤
销费100 000元。1953年,按新调整的人工式100户以下局市话资费标准执行。市话分为甲乙两
种,甲种月租费17 890元,乙种月租费34 735元。
1958年1月 1日,邮电部制定全国统一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市内电话容量2 000门以上为
一级局,500至 2 000门为二级局,500门以下为三级局。呼玛执行三级局标准,普通电话月租
费甲种3.8元(人民币,下同),乙种5.5元。
1965至1968年,大兴安岭特区邮电局遵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的意见,市话不收费用。
1969年 1月,市内电话开始收费。加格达奇按三级局标准计算,机关单位每台电话月租费5.50
元,住宅电话每台月租费3.80元。各单位自设的交换机,接通’市内邮电局中继线每对每月收
费16.50元。市区以外的用户电话除收月租费外,加收界外电话线路月租费,每公里每月按3.50
元计算。电话安装每台收费15元;电话迁移离开原杆原箱的,每台收费12元;接通 1对中继线
收费15元。是年,全区市话业务收入75 865元。
1970年1月1日,地区电信局规定,各林场场址内的电话按市内电话收费标准执行;林场交
换台至工队的电话按市话界外用户收费标准执行;各区(林业局)至林场交换台的长途中继线,
按长途电话收费标准执行;公免电话只限在电信系统内部使用,挂发外部电话一律照章纳费。
1980年 1月,执行邮电部的《市内电话资费标准》。市内电话月租费调整为四个等级,交
换机容量 1万门以上为一级局,2 000门至9 999门之间为二级局,500门至1 999门之间为三级
局,500门以下为四级局。普通电话月租费一级局甲种 12元,乙种20元;二级局甲种11元,乙
种18元;三级局甲种 8元,乙种13元;四级局甲种5元,乙种8元。加格达奇按三级局标准执行,
各县区按四级局标准执行。 3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决定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增收电话初装
费,同时规定这项资费全部用于当地市内电话建设。具体标准是安装每部电话 (包括中继线和
专线),地市级城市企业单位收费2 000元,县城企业单位收费1 000元, 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
位减半收费。是年,全区市话业务收入391 340元。
1982年5月,加格达奇市话总容量达到2 000门,由三级局晋为二级局,普通电话月租费标
准为甲种11元,乙种18元;电话初装费工矿企业收费1 500元,社队企业收费700元,行政事业
单位和个体户收费500元。三县三区按四级局标准执行,甲种电话月租费5元,乙种电话月租费
8元;初装费工矿企业500元,社队企业和个体户300元。
1985年 5月20日,大兴安岭各邮电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邮电部关于对市内电话实行
浮动价格的通知,确定将各种月租费、手续费、装(拆、移)机工费、代维费以及附加费向上浮
动20%。公用电话通话费,由每次4分改为5分。要求3天以内完工的快装电话初装费加倍收取。
1986年5月,市话费浮动幅度由 20%增为40%。11月,按照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的通知,市话月
租费改为复式计次制收费办法,标准为万门以上局7.60元、12元、36元;万门以下局5.60元、
9元、 27元。市话计费统一改为国际通用的电子计算机控制的计时计次收费办法,标准为每次
0.04元。
1990年 9月22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再次调整市话资费标准。县(市)所在地以
上城市新装电话均收取市话初装费,市话容量 50 000门以上局工矿企业收取5 000元,社队企
业和个体户收取4 200元,行政事业单位收取3 500元,私人住宅收取3 000元;10 000至49 999
门局工矿企业收取4 000元,社队企业和个体户收取3 500元,行政事业单位收取2 500元, 私
人住宅收取2 000元;9 999门以下局工矿企业收取3 000元,社队企业和个体户收取2 500元,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2 000元,私人住宅收取1 000元。基本月租费分包月制和复式计次制两种方
式,以500门的局为起点,包月制分为八级,逐级递增;复式计次制分为五级,500门以上局甲
种7.60元,乙种12元;50 000门以上局甲种9.60,乙种15元;100 000门以上局甲种11.60元,
乙种18元;200 000门以上局甲种13.60元,乙种21元;400 000门以上局甲种15.60元,乙种24
元。通话费按次计算(三分钟为一次),乙种用户和单位付费的甲种用户每次0.09元;私人付费
的甲种用户每次0.06元;公用电话每次0.10元。传呼费 100米以内和四楼以下的每次收0.10元,
100米以外和四楼以上的每次收0.20元。
1998年 4月,邮电部电信总局重新修定本地网电话收费标准,规定电话初装费标准由各省、
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会同省物价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5 000元。 大兴安岭各邮电局执行复
式计次月租费50 000门以下收费标准,基本月租费甲种 7.60元,乙种12.00元;市内用户中继
线月租费36.00元。通话费本地网营业区内每次0.12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每次0.40元。租用(ZMBPS)
市内用户中继线,按模拟中继线30倍计费;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无线寻呼、450M集群、800M
集群的,收取月租费1 000元。用于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可视图文、EDL、E-MAIL
和股票交易的,收取月租费 600元。在营业区以外装机除收基本月租费外,另按区外线路每公
里10元加收月租费;每占用1对局间中继线,加收月租费24元。专线电话每月租费1元。
1966年至1998年全区市内电话业务收入统计表
表3—16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