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话资费 1951年,呼玛县农话资费按东北邮电管理局《四乡电话暂行办法》,只收月租费,不收线
路维护费。同属一局的四乡电话用户相互间通话,均按市内电话办理,不收长途电话费;凡通
过电话局与其他局通话,照章收取长途电话费;装设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只收中继线费,不
收分机租费;一条线上有两个以上区村电话时,通话统由第一个区负责接转;第一个区以外的
电话均不收月租费,按章收取长途电话费。1956年,呼玛县有农话计费用户44户,业务收入为
2 456元。
1957年 3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黑龙江省县内电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发后,农话
话机月租费不分用户性质,一律每台 5元;中继线、租杆挂线、租用专线均需利用双线,中继
线每对每月租费40元,租杆挂线对公里每月租费4元,租用专线每对公里每月5元;通话费不分
用户性质和距离远近,每次(3分钟)收费0.30元。是年,呼玛县农话业务收入13 179元。
1961年,生产大队、生产队装在国营交换机上的电话机和中继线,按县内电话标准收费;
由邮电部门代维项目按实际消耗材料和工时计费;公社以下召开电话会议,按每个汇接单位每
小时0.20元标准收费。
1967年8月1日,农村电话以分钟为单位计费,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普通叫号电话在线
路两侧距离25公里以内的每分钟收费0.05元;距离50公里以内的每分钟收费0.10元;距离50公
里以上的每分钟收费0.15元。加急电话收费加倍。会议电话(包括广播大会)按普通电话价目计
费,基本时间为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预告电话按受话地点的普通电话价目 3分
钟计算。每天21时至次日 5时通话,按普通价目减半收费。特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按加急电
话价目收费。
1970年,区内农话业务收入130 948元,其中呼玛99 471元,鄂旗8 123元,莫旗23 354元。
此后逐年递增,至1984年,农话年业务收入达30余万元。
1985年 9月10日,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对农话资费再次调整。线路两侧10公里以
内为一级,11—20公里为二级,21——40公里为三级,41公里以上为四级;一级基本价目0.10
元,每增加一级加收0.10元;首次价目一级为0.30元,每增加一级加收0.30元。叫人、叫号、
传呼均加收 1分钟基本价目话费;加急、特急、紧急调度、雨情电话收费加倍。公用电话每次
0.05元。会议电话每一受话地点收取30分钟基本价目资费,30分钟以上按实际分钟数计算收取。
磁石、供电式普通电话月租费,甲种 5元,乙种16元;合用电话和电话副机甲种3元,乙种8元。
自动式普通电话月租费甲种18元、乙种20元;合用电话和电话副机甲种 9元,乙种10元。租用
专线和中继线,交换区内每月每条60元, 跨交换区每月每条按4 500分钟通话基本价目计算收
费。租杆挂线每月每杆0.20元,租杆挂线代维费每月每对公里 3元,线路代维费每月每杆公里
5元。临时租用电话每天每条按 150分钟通话基本价目计算收费,长期租用每月每条按4 500分
钟通话基本价目计算收费。界外维护费每月每对公里按6元收取。租杆开单路、3路、12路载波
分别按1 000分钟、3 000分钟、13 000分钟通话基本价目计算收费。同时规定了农村自动电话
的月租费收取标准。
1992年 9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经省物价局同意,对部分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中继线(包括普通专线)月租费 90元。自动电话初装费镇所在地乙种用户为1 000元,甲种用户
为700元;乡所在地乙种用户为800元,甲种用户为600元;乡(镇)以下乙种用户为700元,甲种
用户为 500元。乡(镇)经营的自动电话交换点,使用农话设备和线路(中继线)等,经双方协商,
签订协议,有偿使用,最高不超过该交换点用户月租费的三分之一。租杆挂线每月每杆为1.00
元。
1995年 3月,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通知,下调部分农村电话资费标准。农话月租
费按市话月租费标准执行。区内通话每3分钟为1次,每次收费0.20元,不足3分钟的按3分钟计
算;区间通话每1分钟为1次,每次收费0.60元,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程控电话初装费,按
本地市话初装费标准每台向下浮动 500元。使用农村电话挂发长途电话,除收取长途电话费外,
加收农话区间话费。
1966年至1995年全区农村电话业务统计表
表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