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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邮电局

第五篇 综合管理

第一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节 邮电局






  

  劳动管理

  用工制度 1965年 6月15日,为支援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在加格达奇邮电所基础上,
组建加格达奇邮电局,接收职工60人,其中固定职工35人,临时工25人。

  按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黑龙江省邮电部门录用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是年10月21日,省
劳动局、省邮电管理局准招学徒工50名。其中宾县招30名,讷河、嫩江县各招10名。学徒期限
机务工种为3年,其它工种为2年。至1971年,按邮电部“除季节性临时工外,严禁私招滥用临
时工”的规定,全区邮电部门的临时工减至 12人,占职工总数的1.6%。1972年2月,根据国家
规定,将1971年底前到邮电企业工作,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符合政治、年龄和健康条件,确实
工作需要,在固定岗位上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共改制12人。




  1982年 8月,邮电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驻段线务员和乡邮投递员招收农民合同工的通
知》下发后,招收合同制工人12人。1984年 7月,从社会上招收合同制工人,不改变工种,也
不转为固定工,合同期一般为 3年,因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由企业和劳动部门续订合同,
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劳动保护和着装等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相同。

  1988年 2月,大兴安岭地区邮电系统,实施劳动制度改革,打破“铁饭碗”、废除职务终
身制。合同制工人迅速增加,至1995年末,全区邮电系统合同制工人达到 312人,占职工总数
的31.01%。

  1996年5月1日后,全区邮电系统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把竞争机制引人用工制度改革中,
破除“铁饭碗”、“铁交椅”的弊端,科学合理的使用劳动力。实行个人申报岗位 (填上岗自
愿书)由各科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由劳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书》。 至1998年分营
时,全局共有合同制职工884人,其中干部173人。

  劳力调配 1965年至1979年,全区邮电系统职工调配工作由省邮电管理局在管辖范围内统
一调配。

  1980年 1月后,贯彻执行省邮电管理局、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联合转发邮电部、民政
部、公安部《关于邮电系统干部、工人调配问题的通知》,实行邮电系统的干部、工人由省邮
电管理局根据需要在全省邮电系统范围内进行调动。调出、调入大兴安岭地区的,地区公安机
关凭省邮电管理局的调动证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跨系统调出调入干部经双方组织同意后,按
管理权限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跨系统调出调入工人报请省局批准。1982年,大兴安
岭地区邮电局制定《劳动调配及编余人员管理办法》。1985年,地区邮电局制定《待业制度和
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暂行办法》。1990年制定《停薪留职、离退休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
力的调配工作。1996年,为加强人员管理,使邮电职工合理流动,对职工调转,实行根据生产
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因业务量增大或增加机构,需要增员时,在本单位内部调剂解决。职
工调出调入,实行指标划拨制。

  编制定员 1965年建局后执行省局1959年颁发《黑龙江省邮电企业人员试行编制标准》。
分拣、封发、报务、话务、营业、报刊发行等工种采用效率定员,按业务量配备人员;自动机
械、载波机械、电力、长途机械、市内线路、火车押运等工种,采用岗位定员,按工作岗位和
设备量定员;非生产人员和生产辅助人员采用比例定员,按照职工人数规定机关人员的比例。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遭到破坏。1978
年开始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严格控制增员、非生产人员。

  1979年后,省局修改、补充编制定员标准,地局按新编制定员标准核定人员。

  1984年,进行劳动组织整顿工作。按编制定员标准核定人员,全局实有生产人员 539人,
拟编518人;管理人员78人,拟编81人,为编制人员总数的21%。在各工种之间调整生产人员56
人,对新增加的30名职工全部充实到生产第一线,对核编后多余的21人,参加脱产文化补课,
全局无混岗作业和计划外用工。

  1985年后,全面实行定编定员,按《邮电部通信企业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对全区邮电系
统全面核定人员编制。地局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由省局核定,县局管理人员、服务
人员配备比例由地局核定。管理人员编制按不超过全员的30%比例配备, 地局另按所辖县局数
一个局加配1个指数;服务人员编制控制在全员的5%以内。1986年地局职工总数为735人,其中
管理人员77人、服务人员37人。至1989年,编制定员为838人,其中管理人员84人, 占全员的
10%;服务人员39人,占全员的4.6%;专业人员28人,占全员的3.3%;生产人员646人,占全员
的77.2%;其他人员41人,占全员的4.9%,实有人数未超编。

  1995年,邮电部对邮电职工暂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确定黑龙江省人员管理办法实行人员零
增长或负增长控制,以1994年末邮电职工实际数为基础,核定人员计划,如有突破,每超出一
人扣减下年度 2万元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基数。如当年接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人员大于自然减
员时,报经省局审批,用分流指标平衡。人员计划的确定地局全员人均业务收入低于全省地市
局平均水平的,以三年内达到全省地市局平均水平为目标,确定本年人员计划;县(区)邮电局
全员人均业务收入低于全省各县(市)邮电局平均水平的,以三年内达到全省县邮电局平均水平
为目标,确定本年人员计划。以1994年末职工人数作为本年人员计划数。如各单位当年需分流
人数高于本单位上年末邮电职工和邮电聘用工人数10%,按10%分流。

  1998年,邮电分营时,邮电职工及聘用工总数为1 431人,其中直接生产人员1 018人;管
理人员286人;服务人员96人;其他人员31人。

  工资管理

  工资 1965年建局后,执行1962年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各工种均以32元为起点工资标准,
各类机务员、电缆、天线线务员、自动机报务员和无线人工机报务员增设四等三级标准,工资
额为38.50元;其他实行学徒制度的工种亦增设四等三级标准,工资额为36.50元。

  1971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1972年5至6月,邮政和电
信企业实行相似八级制工资,取消原“四等三级”,将原乡邮员起点工资作为相似一级。

  1975年 7月,邮电体制调整后,省劳动局制定邮电职工转正、定级方案和新的工资等级标
准,将与八级工资标准相差较大的部分等级的工资标准调整为相似的八级制工资标准。大兴安
岭地区邮电系统自9月开始执行。

  1977至1979年,按国家的统一布署,大兴安岭地区邮电系统两次给职工晋级。

  1983年,按邮电部、省邮电管理局部署,进行工资普调和工资制度改革。 969人晋升一级
工资,7人晋升两级工资;工资制度改革1 129人增加工资,月增资总额 10 756.00元,人均月
增资额为9.52元。定级108人,月增资468.82元。




  1984年7月,地区邮电局按改革精神,对邮电系统职工浮动一级工资。

  1985年,依照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将邮电工资等级纳入国家新标准。 1 132人
调升一级工资。月增资总额为 12 446.00元,人均月增资10.99元;1 134人进行套级,套级额
4 898.00元,人均增资4.31元,18名大中专毕业生套入新定级标准,增资额126.00元,人均增
资7元。

  1986年,按邮电部、省局《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邮电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为1 194
人晋升半级工资,月增资总额7 250.00元,调资面88.7%,人均月增资 6.07元;实行浮动工资
的1 238人,月增资总额7 587.00元。

  1987年,邮电企业部分职工工资调整,1 245人晋升一级, 53人晋升半级,月增资中浮动
改固定金额7 961.00元,奖励工资金额8 313.00元。

  1988年,邮电企业部分职工工资调整,670人调资,月增资总额 4 068元,调资面87.2%,
人均月增资4.12元;调资前浮动改固定181人,人月增资额9.19元。

  1989年,按省局《关于1989年本企业工资升级问题的补充通知》,邮电企业全体职工晋升
半级本企业工资、半级奖金、半级出勤奖,三项共计一级半。

  1991年,按省局部署,全区1 438人进行企业工资升级,升级面93.5%,月增资总额10 532.00
元,人均月增资7.32元。

  1993年,根据省局部署,为1 477名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套改,月增资总额 1 478 86元,
月人均增资100.11元,套改面91.45%。是年,按照邮电部、省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黑龙江
省邮电企业工资挂钩办法的通知》,实行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同邮电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两项指
标复合挂钩,按照 4:3:3的比例实行。即工资总额基数的40%同全国邮电业务总量挂钩,30%同
本省邮电业务总量挂钩,30%同本省邮电业务收入挂钩,总浮动比例为1:0.7。

  省局对地、市、县局实行工资总额与邮电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复合挂钩,即工资
总额基数的40%同全国中央国营邮电业务总量挂钩,30%同本省业务总量挂钩, 30%同本局业务
收入挂钩,总浮动比例为1:0.63。

  1994年,根据省局布署,为全区1 574名职工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提高面90.3%,月增资总
额221 497.00元,人均月增资140.72元。

  1996年,根据邮电部、省局安排,进行邮电企业职工考核升级工作,852人晋升一级,7人
晋升两级,月增资总额43 912元,人均月增资51.20元,升级面83.48%。

  1997年,根据邮电部、省局规定,全区1 449人按 “三等四级”的标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
人均月增资120元。

  1998年,按照邮电部、省局调整离退休金标准,全区 773名离退休职工分别增加工资,人
均月增资60元。

  奖金 1966年5月 16日,邮电部“改革邮电企业生产奖励制的通知”发布后,地区邮电企
业按通知规定,将标准工资7%的生产奖金以“副工资”的形式加到职工工资之中。是年 9月后,
又按省邮电管理局“对全省邮电部门生产奖金采取平均分配的方法”把标准工资7%的生产奖金
改按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发给职工。并同时取消生产奖、综合奖和各种单项奖。

  1978年10月,恢复定额奖励试行办法。对主要生产工种,能计量的均实行定额奖,不易计
量的工种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实行综合奖。奖金标准为一等 7元;二等5元;三等3元。投递、
机线工种实行定保奖。

  1979年,全区邮电部门生产奖励基金改按标准工资总额的10%至12%提取。

  1980年 4月,区内邮电系统全面试行生产奖励制度,奖励形式仍采用定额奖、定保奖、综
合奖三种。考核办法与经营成果挂钩,地区局按月考核、各县、(区)局的通信质量和收支差额
(包括上缴)两项指标。

  1981年 3月后,执行《黑龙江省邮电部门生产奖励办法》(试行),职工个人得奖条件主要
以质量、数量、安全、服务、节约、出勤等作为考核依据。业务量记载的工种均实行定额奖,
采取先进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暂不能实行定额的工种,则按作业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指
标进行考核;以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为获奖条件;企业管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以本单位全面完
成和超额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和个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作为获奖条件。地区局主要考核各科、局
通信质量、收支差额、业务总量三项指标,采取计分算奖的办法。对各科、局实行按月考核,
按月发放;对地区局按季考核,按季发放。

  1983年,全区邮电部门执行中共中央文件,在职工中实行1%晋级奖励。是年,全局实有职
工666人,其中干部105人,工人561人,按规定比例晋升一级工资的6人。

  1984年后改为3%晋级奖励。是年,全局实有职工 720人,其中干部152人,工人568人,分
别为8名干部、23名工人晋升工资。

  1986年,实行3%晋级奖励,按每人半级晋升规定,有22名干部、64名工人分别晋升半级工
资。

  1987年后,按邮电部《邮电企业工资总额包干试行办法》,《黑龙江省邮电企业工资总额
包干试行办法》。凡是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均纳入包干的工资总额之内。地区邮电局按全局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额作为每个职工的全年
奖金,并与通信质量、总量、业务收入、利润、劳动生产率等考核指标挂钩。1989年的奖金发
放标准为地区邮电局按4个月,县、区邮电局按3个半月(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1992年后,对职工奖金实行百分考核制。局机关管理人员奖金为200至250元。规定得分在
95分以上者为满奖;90至94分得半奖;得分低于 90分免奖;得分84分以下罚奖金额的20%。对
生产经营人员(一般职工)年核定奖金定为 4个半月(指职工平均工资)。奖罚均按规定考核,与
完成的工作量、质量、效益等挂钩。

  1995年后,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在邮政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加百分考核办法。从每
一个邮政职工工资中拿出岗位工资全部、技能工资 200元,加上当月的生产奖捆在一起,实行
按量计奖。第一次分配,按照每个职工的工作量计发工资。然后在每个职工所得的工资基础上
进行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主要是奖金)。第二次分配主要依据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劳动纪
律、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考核情况。

  1997年至1998年分营时,生产奖金发放标准为人均每月200元,每月按业务收入增长幅度
动态考核。以业务收人增幅37%为基数,增幅每降低2个百分点减发5.00元;每增2个百分点加
发10元。逐月考核,逐月兑现。

  津贴津贴分为夜班(值夜)津贴、外勤津贴、艰苦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地区(林区)津贴、
科技津贴等。

  1965年,建局后执行国家规定的地区(林区)津贴,其标准为:地区邮电局(地处加格达奇)、
松岭邮电局按标准工资的 33%;新林区邮电局、呼中区邮电局、呼玛县邮电局、塔河县邮电局
按标准工资的45%;漠河县邮电局按标准工资的55%支付。

  1967年 7月起,执行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保健津贴的规定。电力室专职充电人员每人每月保
健费4.50元,专职电缆线务员每人每月保健费3.50元。

  1974年7月,按省局规定,夜班津贴实行工作 4小时以内的0.15元,超过4小时的0.30元;
值夜津贴为0.15元。外勤津贴(早班)每天出班不超过4小时者不补助,4小时以上者每天补0.30
元;长途线路驻段员、农话机线员、修线人员不能归局或回家用餐者,每天补助0.20元,需要
在外住宿者,每天补助0.30元;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补贴为一餐补助0.25元,两餐补助0.50
元,三餐补助0.75元。

  1981年3月1日起,执行省局规定,城市投递员、接站员、送报员、取筒员和市内机线人员
外勤津贴每日补助0.40元;是年,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津贴调整为每餐补助0.30元。

  1984年8月,依照邮电部规定,夜班津贴标准按每小时 0.05元执行;值夜津贴按每夜0.20
至0.25元执行。早班津贴进行调整,执行七类地区工资的每日补助0.65元;长途线路驻段员、
农话机械员、修线人员的外勤津贴每日补助0.45元;火车、汽车押运员外勤津贴每日补助1.20
元。是年11月,按照省局调整后的邮电企业补助人员津贴标准,执行火车押运员每餐补助0.50
元;汽车押运员及司机每天行驶50至100公里,补助0.70元,超过100公里按每超1公里增加0.01
元计算,日行程在50公里以内的不发。乡邮员每天外勤工作达 4小时以上者每班支给0.80元,
不足4小时的减半发给。地区局投递员、接站员、取筒员、转趟员在外工作4小时以上发给误餐
补助费0.50元,不足4小时的减半发给。县城投递员、接站员、取筒员、转趟员在外工作4小时
以上的发给误餐补助费0.50元,不足4小时的减半发给。长途、市内、农话线务员在外工作4小
时以上的发给误餐补助费0.60元,不足 4小时的减半发给。是年,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统
一规定,在全区邮电系统实行科技津贴。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
岗位工作累计达到10年以上,每人每月发给15元。

  1987年11月,经省局批准,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对所属科技人员实行新的科技津贴补助标
准。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和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业务
技术职称者,从报到、任命之日起,每人每月享受边补15元;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自参加
工作之日;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1年;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4年;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
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工龄满 10年、高中毕业生工作满5年的科技人员每人每
月享受边补25元。研究生毕业后工龄满4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龄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龄
满11年;中专毕业后工龄满14年;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工程师级业务技术职称、工龄满18年,
每人每月享受边补 30元。同时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以上人员;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5年;
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高中毕业生工作满10年的给予每
人每月5元书报补助费和3元一室一灯补助费。此外,还对无中专以上学历、无技术员以上业务
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满25年的干部,每人每月发给边远地区工作年限补贴20元。对已离休、退
休的干部,其退休之月工龄已满25年的和科技人员退休时工龄满25年的亦执行边补有关规定。
是年,依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的规定,邮电企业工人工龄满25年亦享受边补,每人每月20元。

  从1989年5月1日起,按照邮电部通知,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实行按每一
出勤日,乡邮投递员为1.50元;驻段线务员和城市投递员为 0.90元;市内线务员(县城为0.80
元,不足4小时,减半发给);火车押运员省内为2.60元、跨省为 3元,按实际出勤日计发;长
途邮运汽车司机和押运员为100公里以内1.90元、100公里以上至200公里每超1公里加发0.02元,
200公里以上每超过 1公里加发0.074元。是年10月,调整书报费补助标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行政副处级以上的干部,补足到 8元;
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科级(含科级)以下的行政
人员,补足到6元;国家正式工人每人每月补助4元。

  1992年,经省局批准执行地区行署“关于调整知识分子边补的通知”,大学专科毕业生、
中专毕业生和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业务技术职称者,从报到、
任命之日起,每人每月边补22元;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自参加工作之日;大学专科毕业生
参加工作满一年;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满四年;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业
务技术职称、工龄满十年;高中毕业生工作满五年,每人每月边补32元;研究生毕业后,工龄
满四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工龄满九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工龄满十一年;中专毕业后工龄满十四
年;无中专以上学历但取得工程师级业务技术职称、工龄满十八年,每人每月边补37元。

  1993年 7月起,省局做出规定,夜班津贴和艰苦台(站)津贴标准进行调整。大夜(或5小时
以上)补助2 元;小夜(2小时)补助1元;值守(不足2小时)补助0.50元(家住支局兼职守)。艰苦
台(站)无人值守站(海拔高200米以上)巡修人员按实际巡修日每日补助 0.60元;艰苦台(站)有
人值守站(海拔高533米)巡修人员按实际巡修日每日补助0.45元(大兴安岭平均海拔472米)。

  1994年 1月,按省局“调整享受科技津贴有关条件”,缩短享受科技津贴的工作年限。大
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6年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参加工作满8年的;中专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
的,享受科技人员津贴。同时,按省局规定,增加知识分子书报补助费和一室一灯补助费 4元。

  1995年后,按照省局下发《关于对在职职工发放御寒津贴的通知》,自8月1日开始,邮电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每人发放45元的御寒津贴,至1998年分营,一直执行。

  人事管理

  干部管理体制 1965年,大兴安岭特区邮电局建局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对邮电系统干
部实行垂直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范围按层次划分为四类,省邮电管理局副局级以上干部由中
央管理;正副处级干部由邮电部管理;正副科级干部和技术员以上的工程技术干部以及秘书、
经济师、会计员、检查员和各县(市)邮电局的支局长、股长、副股长由省邮电管理局管理;其
余干部均由各基层邮电单位自行管理。

  1969年,邮电分设后,邮政系统的干部分别由省、市、地、县革命委员会管理,电信系统
的干部分别由省军区、地(市)军分区或人武部管理。

  1973年,邮电管理体制调整后,省邮电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由省委管理;其他干部实行
地市委和省邮电管理局双重管理,以地市委管理为主;县邮电局长、副局长、长途电信线务站
和微波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调动,事前征得邮电管理局同意。




  1981年 5月后,执行邮电部党组制定、经中央组织部批准下发的《全国邮电部门干部管理
暂行办法》和《邮电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有关规定。省邮电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由
邮电部党组协助中央管理;省邮电管理局其他副局级以上干部和省局所属的其他副处级以上干
部和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县(市)邮电局长,由省邮电管理局党组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他
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政治部管理。

  1984年10月后,按中共中央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的原则,地区邮电局副科
级以上干部(包括县邮电局),由地区邮电局党委任命,报省局备案。

  1985年后,依照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地区局所属各级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使之年龄、
专业知识、结构适应邮电通信的需要。是年,全局行政干部试行民主测评、聘任制,对党群干
部仍实行民主选举制,使干部任用由单一的委任制与聘任制、选用制并存、互为补充。推行局
长负责制,强化基层的领导体制,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开展职称改革工作,使传
统的专业技术职称转化为专业技术职务,基本理顺人与事的关系,扩大专业技术队伍。

  1988年,地区邮电局对县(区)局领导班子进行为期20天现场办公形式的考核、充实、调整,
在县(区)局 2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免职3人、平调2人,提职4人。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为期二
年的聘任制,共调整副科级以上干部40人,其中提职22人,免职 4人、正常调动14人。是年,
根据企业升级和人事管理需要,地局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暂行规定》、《老干部工作管理制度》
和《人事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1990年,省局对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领导班子进行调整。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中、
青年干部充实领导班子,调整交流领导干部的领导岗位,安排老同志退出领导岗位。

  1992年,贯彻执行邮电部转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对聘用干
部实行计划管理,依据邮电部、省局下达的聘干指标聘用干部,在聘用期间,纳入干部统计,
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使用管理,按有关政策处理聘用干部的退休、退职等问题。

  1996至1998年分营时,地区邮电局制发《大兴安岭地区邮电部门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干部聘用三定方案》。按照国家人事
制度和改革精神,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干部,突出政绩,实行责任目
标聘任制和逐级聘任制度,优化组合。

  技术干部 1965年,建局初期技术干部仅有中专毕业生5人,占全局职工总数的4.34%。至
1977年,各类技术干部增至37人,其中技术员6人、助理技术员26人、见习技术员5人。

  1981年,按省局部署,区内邮电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称套改。套改助理工程师 1人、复查
套改为技术员8人、经复查维护技师1人。

  1982年,全区邮电系统始办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至1983年晋升工程师2人、助理工程师1人、
助理统计师1人、技术员5人、技师2人。

  1988年6月至1989年5月,省邮电管理局和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分别评审通过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的15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12人、技术员任职资格的37
人、会计师任职资格的2人、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的9人、会计员任职资格的19人、助理统计师
任职资格的3人、统计员任职资格的5人、助理经济师任职资格的46人、经济员任职资格的35人。

  1992至1995年 1月,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始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过三次考核、评定出
助理政工师5人、政工员1人,其他系列转政工系列12人。具有初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助理工程师20人、技术员24人。具有经、统、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助理经济师 6人、
经济员 5人;助理统计师3人、统计员3人;助理会计师8人、会计员13人;平转助理经济师4人。
具有行政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助理行政管理师4人。期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有2人
取得经济师任职资格、1人取得助理经济师任职资格、5人取得助理统计师任职资格。

  1996年末,经省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大兴安岭地区邮电系统有43人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4人;经济师任职资格22人;会计
师任职资格 3人;统计师任职资格1人;政工师任职资格11人;行政管理师任职资格1人;馆员
任职资格 1人。至1998年,邮电分营时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423人,其中高级1人,中级53人,
初级369人。

  劳动保险 1975年,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贯彻省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建
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开展劳动保险卡片的登记工作,办理劳动保险申请登记、批准手续。
各局填写“实行劳动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报省局审批后,送当地劳动部门一份,自留一份
存查。

  1982年,大兴安岭地区邮电系统干部、工人始办离退休。至1984年地区局设离退休干部管
理委员会,下设退管办,设专职工作人员 1名。办理离退休干部、工人12人。退管会对离退休
干部、工人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尽力解决各方面的困难,组织离退休干部和工人开展文
体健身活动,开辟离退休干部和工人活动阵地。

  1988年,地区局组织职工集体办理人身保险,保期15年。投保期间,发生疾病身亡,室外
伤残,本人或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全部或部分伤残保险金。是年,地区邮电局实行《大兴安
岭邮电系统职工休假制度》,已定级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年休假15天,各单位自行安排轮休。
1988年后,地区邮电局改革医疗费管理办法,实行“科室管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
补、适当和个人挂钩”的办法。对各科室按职工工龄发给医疗费,工龄10年以下者每人每年45
元、10至20年55元、21至30年65元、30年以上75元。住院职工及年末确因患病严重,医疗费超
过标准的部分,工龄在10年以下者报销80%,个人承担20%;工龄 11至20年报销85%,个人承担
15%;工龄21至30年报销90%,个人承担10%;工龄30年以上报销95%,个人承担5%。经地区以上
医院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精神病及被定为公伤(复发)住院治疗的,计划生育、分娩以及由局统
一安排到外地疗养的,其医疗费超出定额标准的凭据如实报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药费包括在
职工医疗费定额内,住院费由局按开支标准统一报销。退休职工医疗费参照在职职工报销办法
执行。离休职工医疗费据实报销。

  1988年9月1日,为照顾部分老职工子女就业,地局在企业内部试行部分老职工退休子女顶
替制,签订子女顶替合同,当年有 9名职工办理退休子女接班手续,1991年10月办理“病退”,
子女顶替接班增多,至1992年地局退休干部、工人达124人,是1984年退休人数的10倍。

  1998年10月,邮电分营时,全区邮电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人达773人,占职工总数的44.78%。

  是年,依照邮电部《关于建立邮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通知》,自1月1日起提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职工的缴费标准。缴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的4%,单位为其缴7%,在发
放工资时代扣代缴由单位划入个人台帐。单位将职工工资总额的 20%上缴社保局,为社保统筹
资金。

  劳动保护 1965年,地区邮电局建局后,执行1963年颁发《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
放标准》,按规定对职工实施劳动保护。

  1970年 6月后,贯彻执行省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以旧换新”的规定。对到期的劳动防护
用品能继续修补使用的继续使用,延长的年限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是年,地区局制定“劳动保
护用品管理制度”,各企业单位“做到该享受的及时发放,不该享受的随时收回”。对工种变
动收回的劳动保护用品一律不予更换,丢失者按价赔款。

  1975年,贯彻邮电部《邮电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的几项规定》,实行“以旧
换新,统一标准,为公使用,节约归公”。县(区)邮电局按年、季度提报“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经省局审批后,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实行计划供应。

  1985年,贯彻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
制度的通知》,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和发放劳
动保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各县(区)邮电局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
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地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由县、
区局总务供应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
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
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使用。
各局劳动人事、工会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易烧、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工人,
不予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防护服装的式样,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
方;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1987年,地区邮电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对直
接参加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工种标准,基层单位领导执行主管工种标准,使用年限延长
50%;各科室使用的毛巾、 肥皂按发放的票金领取;改变工种、调出、开除的收回防护用品,
损坏不交者按价折款,发给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转借和变卖。是年,省局、地区局分别与县
区局签定劳保和安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并对从事电缆、电力等工
种人员,实行保健津贴;对女工经期、哺乳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在工作上给予适当照顾。
对有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规定每天上、下午各有30分钟(不含走路时间)的哺乳时间。1988年
1月开始,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由供应部门改为劳资部门负责。

  1991年,执行邮电部发布的《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实行凡适合妇女从事
生产劳动的单位不拒绝招收女职工,正常招收安排女职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
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超负荷、超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能有危害的劳动。女职工
在月经期问、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适当的劳动。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育 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995年,省局转发邮
电部《转发劳动部关于推广使用女职工劳动保护最佳用品的通知》,全区各局积极响应,推广
使用,并自行直接订购,为女职工发放,从而进一步改善女职工的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

  1997年后,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劳
动法》和部、省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依法管理,为职工办理劳保医疗保险,按时发放劳保用
品,为邮电职工提供安全保障和改善生产、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