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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电分营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邮电分营工作实施方案




   (1998年7月21日)

  根据信息产业部《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结合黑龙江省邮电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邮电分营的意义、目的及原则

  邮电分营是通信技术进步和邮政、电信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邮电通信业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邮电分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邮政、
电信事业的更大发展。

  全省邮电分营要遵循以下原则: 1、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邮政、电信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邮电分营要有利于通信网的统一
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邮政网、国家电信主干网及其运营系统畅通与安全。 3、邮电分营要有
利于邮政、电信事业的长远发展,并保持邮政、电信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4、邮电分营要有利
于发挥邮政、电信的优势,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5、邮电分营要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邮电
分营后,邮政局、电信局都要按照企业运行的需要和“理顺关系、调整职能、精简机构、提高
效率”的原则设置机构,切实把管理工作转到企业运行的轨道上来。

  二、分营的方法、步骤

  邮电分营工作在省局党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下进行,省局指导地市局对县(市)局的邮
电分营和直接指导地市局的邮电分营工作。

  分营的顺序是:1、生产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人员;2、综合人员、多种经营人员、离退休
人员;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4、分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5、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分
营后的领导班子成员。

  地市县局的分营工作在1998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机构设置

  邮电分营后,仍然实行市管县的经营管理体制,即:各地市邮政局、电信局分别对所辖各
县(市)邮政局、电信局实行直接管理,仍然把有利于邮政中心局与电信本地网建设与管理的职
能划归地市局,县(市)局的职能逐步转向营销和服务。

  分营时,在邮政局、电信局及其它分营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同步建立工会组织,各地市局同
步建立工委(与工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一)省 局

  1、黑龙江省邮政局、黑龙江省电信局, 作为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集团在黑龙江省的经
营机构,负责辖区内邮政网、电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省局的邮电分营工作
将于明年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 2、结合地市、县(市)局分营工作的进行,今年省局将
在现行机构框架内按邮政、电信两大专业分别建立计划、财务和业务管理渠道。 3、省局直属
单位的划分办法另行制定。

  (二)地市邮政局、电信局

  地市邮政局一般设一室四部: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经营服务部、运行维护部、人事
教育部。

  地市电信局一般设一室五部: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市场经营部、运行维护部、通信
建设部、人力资源部。

  非本地网中心局、非邮区中心局或规模较小的地市局,上述机构可适当合设。三等以上地
市局可增设党群工作办公室;二等以上地市局可增设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地市及以上邮政局可
设立视察室。

  分营后地市邮政局、电信局可在省局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设立内审机构,规模较小的地市局
内审机构可与其它机构合设,但要保留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等地市邮政局内设机构最多不超过7个,二等及以上市政邮政局内设机构最多不超过8个。
三等地市电信局内设机构最多不超过8个,二等及以上地市电信局内设机构最多不超过9个。有
些内设机构可以采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办法,以便对外开展工作。

  (三)县(市)邮政局、电信局

  县(市)邮政局一般设一室一部:综合办公室、经营服务部。

  县(市)电信局一般设一室一部:综合办公室、市场经营部。

  四等及以上县(市)邮政局、电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财务部或其它机构,但内设机构
最多不超过4个;县(市)局不设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由上级负责。

  (四)邮政局、电信局分支机构

  邮电分营后,各地市邮政局下属的区级机构改成××市邮政局××支局,各地市电信局下
属的区级机构改成××市电信局××分局。

  县(市)城区有条件分设的营业厅和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实行邮电分营,不便
于分设的城区营业厅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划规邮政局管理,代办电信业务,
并继续使用“邮电”的称谓。

  分营后,各邮政局、电信局的物资供应、后勤服务和多种经营工作,要通过成立物资供应
公司、物业公司和集团公司等来解决。

  生产组织机构的设置由省局另行制定指导意见。

  四、领导班子划分及干部配置

  1、分营后各级邮政局、电信局管理人员按照信息产业部1998(33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
2、各地市、县 (市)邮电局领导干部的划分,首先是根据工作需要,然后考虑所分管的专业工
作及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等,按分营后邮政、电信两局职工人数比例确定。 3、对今年到届领
导班子的换届调整,结合分营工作,按省局党组 (1995)4号文件第三项第三条第三款要求,接
近退休年龄或干不满一届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 4、在分
营过程中,领导干部可根据需要适当进行异地交流或岗位交流,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 5、分
营后,邮政、电信两局主要领导干部按分营前邮电局级别进行管理。副职主持工作的及新进领
导班子的,待运行一段时期后,根据实际业绩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调整。 6、县(市)局
领导职数一正一副,三等以上县(市)局可增配一个副职。地市局领导职数一正两副,二等以上
地市局可增配一个副职,增配的副职可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党委副书记。邮政、电信企业局长和
书记可以由一人担任,副局长、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可以互相兼任。 7、各级邮政、电信企业
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地市局和三等以上县 (市)局可以专职或兼职工会主席
(领导职数不另行增加)。其它县(市)局不设专职工会主席。基层企业专职工会主席,按同级党
政副职选配和管理。

  五、人员划分

  人员划分要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特长,有利于邮
政、电信事业的发展。

  (一)在职人员

  1、邮政、电信专业生产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按1998年3月31日所在岗位划分,邮政生产
和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划归邮政局,电信生产和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划归电信局。 2、综合人员原
则上按邮政、电信生产人员的比例划分。考虑的因素:(1)工作需要,人随事走。(2)个人专业
背景即按到综合部门前所在专业岗位划分。(3)无岗位属性的考虑专业特长和个人意向。(4)直
系亲属有二人同在邮电综合管理岗位的,一邮一电;一人在专业,一人在综合岗位的,一邮一
电;三人在邮电综合管理岗位的一邮二电。 (5)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工龄长者优先选择的原则。
3、不便于分设的城区邮电营业厅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 (所)的电信专业人员划归
电信局,其余人员划归邮政局。

  (二)离退休人员

  按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岗位划分,离退休综合人员原则上按邮政、电信在职人员比例划分,
并参考调入综合部门前的工作岗位划分,具体可以比照在职综合人员划分办法。

  (三)多种经营人员

  对于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并保留“邮电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原固定工、合同制工)的人员,
首先按多种经营企业归属划分,联合经营和解体人员按分流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划分,分流前
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参照综合人员的划分原则办理,集体所有制人员划归原集体所有制单位,
非邮电正式职工按劳动合同执行。

  (四)脱产学习、停薪留职、待岗人员

  长期脱产学习人员按所学专业划分,综合性专业按脱产学习前的岗位划分。停薪留职人员、
待岗人员按停薪留职和待岗前最后一个岗位划分。正在培训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在职职工综合
人员考虑因素的(1)、(4)项原则划分。

  (五)服务人员、劳务工、聘用工、委代办人员

  按工作属性划分,即在邮政工种工作的人员划归邮政局,在电信工种工作的人员划归电信
局;委托代办的营业、投递人员划归邮政局管理,机线人员划归电信局管理。

(六)死亡职工遗属

  死亡职工遗属的划分以职工生前最后的岗位和专业为划分依据。死亡职工生前为综合人员
的,按综合人员划分的原则划分。

  六、工资基金与养老保险金的划分

  1、各邮政局、电信局挂钩工资基数的划分以省局核定的 1998年中央国营和地方国营工效
挂钩基数为基准,按照人均水平随人划转。1998年新增效益工资待部下达工效挂钩办法后确定,
原则上按分营前的增长比例计提。 2、今年的企业分等分级工资,按1998年评定的等级标准执
行。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按照随人划转的原则划分。

  七、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划分

  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划分,应本着顾全大局、公平合理、简化手续、保证分
营后的邮政、电信通信生产顺利进行,促进邮政、电信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原则进行。

  (一)划分原则

  1、按属性原则。邮电通信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凡能根据其性质确定归
属的,应按其归属分别划归邮政、电信企业。 2、按相关性原则。专业属性不明确的综合性资
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根据各自的性质与资产、人员或收入的相关性分别按其比例划分。
3、按简单易行和向邮政适度倾斜的原则。 某些经济事项与资产、人员或收入相关性均不明显
的,可将该类资产按以上属性和相关性原则划分后,采取简化处理和适度向邮政倾斜的原则划
分。 4、现存的农村电话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视同电信划分。按上述原则划分后,仍难以
划分的经济事项,由分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或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对应收、应付款,其
他应收、应付款,长短期借款及对外投资等,在按相关比例划分的同时,应考虑其经济事项的
完整性,原则上按笔为单位划分。

  (二)不能直接确定归属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划分

  1、资产类的划分

  (1)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租用、未使用、不需用及土地等资产。 ①房屋建
筑物: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能分清使用面积的,生产用房按邮、电生
产人员比例计算,管理用户及建筑物按邮、电对半划分。为便于物业管理,降低成本,在实物
划分中应注意保持资产的完整性,考虑具有大量管线的电信用房的实际需要,应划归电信,由
此产生的价值差额,电信将按资产的重置价值给邮政补偿。邮政可长期租用并按有关规定交纳
租费及物业管理费。房屋的附属建筑物按房屋归属划分。不便于分设的城区邮电营业厅和不设
立电信端局的农村邮电支局(所)划归邮政局,电信占用的面积可以长期租用,并按有关规定向
产权单位交纳租费和物业管理费。②电源设备:通信生产用电源设备,划归使用量大的一方;
通用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给排水设备、照明配电设备以及附属电源设备按房屋归属划分。
③管理用办公设备、运输设备邮、电各占一半,奇数划归邮政。对价值较高的如电子计算机和
运输设备等,在按设备数量划分后,若价值差异过大,应适当调济补偿。④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的划分:职工宿舍,原则上按人员比例(含离退休)以幢为单位划分,职工现住房不作调整,物
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集体福利设施和单位的职工食堂、医务所,职工俱乐部的房屋、设备
等按房屋归属划分,综合的向邮政倾斜。⑤其他不能明确属性的固定资产:邮政、电信对半划
分。⑥土地的划分:土地原则上以宗地为单位划分。对已有建筑物的国有土地按房屋及建筑物
归属等合理划分;对已征用和无偿划拨建设的土地按征用用途划分。综合用地由各局分营领导
小组研究确定,难以确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归属。(2)累计折旧:随每项固定资产划分的
归属逐项累计。(3)在建工程:属于邮、电合建的,经领导小组确定划归一方,已投入资金部
分,按设计使用面积或使用量比例,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1998年已安排投资建设的在建项目,
其当年计划投资款,各局应予以保证。除省局投资外,各局在分营时,对自筹部分的建设资金
应给予妥善安排。(4)流动资产的划分①货币资金:50%按扣除货币资金后的资产中邮、电各占
的比例划分,50%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邮政货币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2.5%。备用金的处
理:在确定的分营时间前全部收回,待分营后重新核发。②短期投资、应收票据的划分:一年
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按邮、电各一半划分,其票券能分开的分别保存。单笔款额较大的、
又有必要划分,但单据又不能分割的由电信局保存,电信局给邮政局出具凭证。③坏帐准备金
的划分:按已确定的邮、电应收帐款的比例划分。④待摊费用的划分:原则上在确定的分营时
间前全部摊入成本费用中,如确实无法一次性摊入的,其余额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⑤其他应收款的划分:对工程类其他应收款按工程归属划分;差旅费、医药费、职工个人欠款,
原则上在分营前收回,一时难以收回的,按人员归属划分,人员归属未明确的,其期末余额可
先划归电信局,分营后将划属邮政局的经办人员欠款由电信局向邮政局结算。按属性无法划分
的其他应收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⑥存货的划分:库存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劳
保用品、办公用品等,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工程物资按工程归属划分;库存商品按能
分清属性的库存商品比例划分。⑦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划分:对仪器仪表、专用工具等,按能分
清专业属性的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的比例划分;办公用具和其他办公用品按使用人归属划分,
共同的以局为口径,以套为单位,邮、电各一半,奇数给邮政;会议室用低值易耗品按房屋归
属划分。 (5)长期投资的划分:原则上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总投资额。兼顾项目性质和
收益水平。确定项目归属。 (6)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划分:土地、房屋使用权等按土地房屋
归属划分。其他无形资产按邮、电业务收入的比例划分。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按邮、电固定资
产原值比例划分。

  2、负债类的划分

  (1)流动负债①短期借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②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按邮、电在
职人员比例划分。③应付帐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④其他应付款:属于生产、管理
性质的按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与人员有关的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⑤应交税金、应
交上级收支差额及其他应交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⑥其他流动负债均按邮、电业务
收入比例划分。 (2)长期负债①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②
住房周转金:按邮、电职工人数比例划分。③特准储备金:全部划归电信局。④其他长期负债:
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3、损益类的划分

  (1)通信业务收入:按现行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口径进行划分。(2)通信业务
成本:按现行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及专业核算办法划分。 (3)管理费用:按专业核算分配的
比例划分。(4)财务费用:按邮、电负债比例划分。(5)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类均按邮、电业
务收入的比例划分。

  4、所有者权益的划分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上级拨入资金、盈余公积:按邮、 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2)未分配收支差额:未分配收支差额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3)资产负债表按以上原则
划分后的差额,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资产(首先是流动资产)、负债(首先是流动负债)或所有
者权益(首先是资本公积)中进行调整。

  (三)财务划分完毕后,要重新编制邮政、电信两局各一套完整的会计报表,并保证平衡合
拢。1、必须附详尽的往来帐款详情单。 2、固定资产卡片、资产清册各一套,并与表相符。3、
划分时的原始记录各一份。4、可转让的经济合同双方各一份。

  (四)资产划分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进行,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的债权债务、各类经济
合同变更、产权归属文件等一系列问题。 1、债权债务合理划分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债权
人或债务人的变更手续,出具同意函。 2、全面进行经济合同的清理和整顿,对邮电分营后尚
在存续期的经济合同,按属性划分。属性不明确的由分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划分完成后,对
于具有限制性条款的经济合同,必须由合同对方出具变更同意函。 3、对邮电分营后尚在存续
期的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按属性划分。属性不明确的,由分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由债权
人、抵押权人出具变更同意函。 4、物业划分后,单独使用的物业由使用者办理相应的产权法
律文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非单独使用的物业,由承担物业管理一方为另一方办理产权法
律文件。

  八、多种经营企业划分(包括劳服公司等集体企业)

  1、按照其从事的专业属性划分。 即与邮政专业关系相近的划归邮政局,与电信专业关系
相近的划归电信局。 2、对属性不好确定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产权为纽带,改造或组织成股
份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