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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邮电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大兴安岭地区邮电局邮电职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局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精神,树立正确的劳动态度、良好
的思想作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
保证邮电通信任务顺利完成,根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局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劳动纪律、职工守则、
局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守国家机密,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的原则,对职工处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批评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及所属支局和服务公司。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
动模范”等称号。

  第六条 奖励条件

  1、工作一贯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作风正派, 在生产、管理等项工作岗位上
成绩优异者。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善服务,改进操作,提高通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及设备利用率,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3、在紧急情
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不避艰险,勇于克服困难,始终坚守岗位,千方百计完成任务,为确保
通信畅通作出特殊贡献者。 4、在通信生产上,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及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收到显著效果者。5、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通信效能和经济效益上作出显著成绩者。6、
在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通信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
共财产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8、发扬共产
主义道德,公而忘私,舍已为人,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 9、对安全生产、安全保卫
工作有重大贡献者。10、参加省级练功比赛,获得一、二名或参加全区练功比赛成绩达到部级
优秀标准者。11、在全面质量管理中,被部、省以上授予称号的集体和个人。12、被部、省评
为先进集体,并授予称号的领导和个人。

  第七条 奖励权限

  1、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生产 (工作)者称号,由基层提出建议,局工会审查,局务
扩大会讨论通过,由局长决定。2、通令嘉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公布。3、晋级,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按上级下达晋级指标由局长提名。属于特殊贡献
者,由局长提名,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在特殊情况下,局长可以直接给有重要贡献
的职工以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与实施

  1、对职工的记功、记大功可以根据本 《细则》第六条的规定,随时对职工记功或记大功。
2、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 “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可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或在记功的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可根据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3、在
给职工荣誉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总额按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4、对记功、记大
功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由局颁发证书和奖状。 5、为加强对职工的考核
和管理,对给予职工荣誉奖励时,由基层单位填写《先进生产(工作)者登记表》或《邮电职工
受奖记录表》,按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存入本人档案。 6、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假、
失实时,需办理撤销手续。并按情节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在给
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或减发工资。

  第十条 处分的标准

  (一)职工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
工作消极怠工,有意贻误工作,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其情节较轻者 。2、工作不负责任,
不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情节较轻者。 3、一贯不遵守劳动
纪律,出工不出力;经常迟到、早退,一个月在五次以上,经教育不改者。 4、无故旷工在五
日以内者。5、犯有一般贪污(动用公款)盗窃,接受贿赂,敲诈勒索情节较轻者。6、无理取闹、
辱骂、殴打他人,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7、工作不服从分配,经说服仍不到职
者。8、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邮电信誉者。9、弄虚作假,造假电报,篡改电报内容和伪造
其它表报,情节较轻者。10、因盗窃、赌博、打架和流氓行为而被拘留者。11、领导不负责任,
工作渎职造成管理混乱严重影响通信质量或造成通信事故者。12、领导对其管理的职工所犯错
误,听之任之或包庇纵容以及阻碍对犯错误的人进行调查处理者。13、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
费国家资财,弄虚作假,乱发奖金、实物,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在五百元以内者。14、犯
有其它较轻错误。

  (二)职工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大过至降级或撤职处分。

  1、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仪表损毁, 价
值在五百元及以上者。2、犯有贪污 (动用公款)盗窃,接受贿赂情节虽轻,但手段恶劣,认罚
态度不好者。3、无故旷工在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 (不含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
不满一个月者。4、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者。5、泄漏国家机密和人民通
信秘密或丢失机密文件者。 6、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抽拿报刊,造假电报等情节
严重者。7、因过失而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和危及人身安全,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者。8、因违犯
社会治安条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两次以上者。 9、利用职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使国家或企
业遭受经济损失超过千元以上者。10、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者。11、犯有其
它严重错误者。

  (三)职工犯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

  1、不服从指挥调度,消极怠工 ,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辱骂殴打他人,
造成一定后果者。 2、一贯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通信设备、人身伤残等重大责任事
故或严重经济损失者。 3、犯有严重贪污盗窃,投机捣把,接受贿赂,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尚不够判刑法办者。 4、犯有盗窃、赌博、打架、流氓等犯罪活动被公安、司法机关多次拘留
者。5、年度内已受过记大过处分,而又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强
行超生者。7、已受开除留用处分,在留用期间又犯其它错误者。8、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拘役、
强劳者。9、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者。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指挥、调动,寻衅闹事,打仗斗殴,聚众赌博,行贿
受贿,投机捣把,影响工作、生产秩序者,可停止工作,令其检查。在检查期间,停发工资和
奖金。

  第十二条 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查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一年,在此
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教育无效至使连续旷工十五天(含十五天),或一年
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给予除名。

  第十四条 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
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工作反省,反省期间停发浮动工资和奖金。

  第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除给予行政处
分外,同时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停发浮动工资和奖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凡给予降级处分者,同时工资可降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时间大体为一年。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处分。

  1、明知故犯者。2、屡教不改者。3、歪曲事实,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4、坚持错误,
狡猾抵赖,教育不改者。

  第十八条 处分批准权限

  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局务会讨论,局长批准。2、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由局务会讨论,征得工会意见,局长批准。 3、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职工,班长有权停
止其工作离岗检查,停止工作检查在三日内的,由基层领导批准,超过三日的报主管副局长批
准,超一周的,由局长批准。 4、对于给职工一次性罚款和减发工资时,应由相关主管局长批
准。

  第十九条 处分呈报手续

  1、给予犯错误职工处分时,所在单位要从发现错误后十天内将其错误事实, 调查后证明
材料,本人检查,群众讨论意见,本单位处理意见的综合材料一并报劳资科。 2、劳资科接到
处分材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核复查,经审核复查确认所犯错误属实后,提出复查意见,送交局
务会讨论。3、基层单位在讨论给予犯错误职工处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听取本人意见。4、
在批准处分以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本人,必要时可通报全局(区),同时
将所有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用期间,如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贡献者,经基
层讨论,报局长批准,可以提前恢复局籍。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如有和上级规定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