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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销售

第四节 销售





  职工家属口粮供应 1966 年至1970年职工家属口粮由加格达奇红旗粮店供应,1970年后,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吃自产自供粮,口粮留用标准,原粮按每人250 公斤计留,酱菜用豆按20公
斤计留,豆油按30公斤计留。口粮供应标准为:一类为重体力劳动的力工、机械工作22.5公斤;
二类为机械加工、电工21公斤;三类,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等19.5公斤;四类家属15公斤。年
口粮供应量1971年140万斤、1976年128万斤、1983年114 万斤。1985年后,口粮供应渐趋市场
化,1992年自供粮取消,改由市场供应。

  种子 农作物产品每年都要预留种子,亩留用标准:小麦20至22.5公斤,大豆8至10公斤,
油菜 1公斤。1967年麦53万斤,大豆4500斤、1971年小麦308万斤,大豆 20万斤、1976年小麦
304万斤,大豆40万斤、1980年小麦264万斤,大豆36万斤、1984年小麦84万斤,大豆13万斤,
油菜7万斤。留用的种子数量各生产单位报批后自行保管,1985年后渐变为职工自行留种。

  饲料 1968年起,饲料留用标准:牛1000公斤、马750公斤、猪 40公斤、羊30公斤、禽25
公斤。当年留饲料,牛17头3.4万斤,马55匹8.25万斤、猪100 头0.8万斤,羊180只0.54万斤,
计12.99万斤;1971年计留饲料37万斤;1975年牛104头20.8万斤、马45匹6.7万斤、猪存栏178
头1.4万斤、羊100只0.6万斤,计留饲料29.5万斤;1979年牛122 头、马135匹、羊80、猪1244
头,按标准计留饲料54.88万斤;1984年饲料29.3万斤;1985 年后渐变为饲养户自留,1990年
饲养用精饲料,除自留外,大部市场购买。

  公粮 公粮即农业税,是政府对农业实行轻赋税政策。生产单位按国家公粮标准,送交指
定粮食保管部门,财政部门依率计征实物。1970 年起指定送交部门为大杨树粮库。1980年起,
增加送交部门为莫旗红彦粮库。1985年后渐被以钱代物缴税方式取代,至2004年计缴税率2184
万元。

  商品粮 剩余商品粮送交大兴安岭地区面粉厂,做为副食品支援林区建设。1970年后每年
调入林区大豆300万斤左右。1985年后由经销公司营销或市场销售,1995年后完全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