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营收入
第二节 自营收入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自营收入受到严格限制。养猪只能养育肥猪,饲养母猪并出售
仔猪,被视为是搞个人发家致富;在房前屋后或镐头地种植薯类或蔬菜,被视为是发展“资本
主义”;正常转让房屋被视为是“投机倒卖,谋取暴利”等。势必“腐蚀”干部和职工思想,
不利于“革命化”建设。
1972年 4月28日,达拉宾农场革命委员会规定,职工家属自留地平均每人二分,包括房前
屋后地,每户最多不超过一亩。同时禁止小开荒,已经开垦的一律收回。
1976年 4月19日,建筑材料厂革命委员会将种地、卖房、养猪等事宜做出具体规定。职工
干部一律不准开荒地,只限房前屋后,最多不超过二分;职工自建房屋,原则上一律不准建,
更不允许私自出卖房屋,如欲出卖,必须经厂革委会批准;养猪养羊,职工干部可养肥猪,但
一律不准养种猪和母猪,养羊每户可养1—2只,少数民族可多养几只。
1977年 7月,反修农场将各家养的羊全部收归公有,职工个人不许养羊。12月,各家饲养
的母猪全部交公,不交者没收归公。集中圈养统一放养,种猪、母猪由各队饲养。
1980年起,养殖业不再受限制,农场和公司驻地职工及家属从事养殖业者渐增,并逐步达
到产品自给有余,除满足自己需要外,剩余产品可自由交换,肉食紧缺现象随经济发展逐渐得
到缓解。庭院经济如塑料大棚蔬菜,在大杨树镇内职工家始有种植,并不断得到发展,至2003
年,塑料大棚面积约2万多平方米,从业者近110人,人均纯收入7000元,庭院经济已成为部分
职工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1985年,农业实行承包经营后,主要有家庭农场承包和个人承包两种形式。其生产费用全
部由公司垫付,产品公司统一收购销售。至1990年全公司家庭农场承包亏损挂帐352万元。
1992年起,公司对家庭农场承包一律实行自投、自产、自负盈亏,在不违背国家粮食政策
前提下,允许自行销售。职工人均承包收入由1992年的2100元,增加到1993年的2670元,1994
年的2932元,1995年2695元。
1996年后,工农业转岗职工,从事农牧养殖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
社会服务业等行业的从业者,由1996年的266人,增加到1998的1132人,2000年的2759人,2002
年的2059人。人均收入由1996年的3150元,增加到1998年的3688元,2000年的4209元,2002年
地5222元。
2003年,自营经济从业者 2059人,创产值2940万元,人均收入5716元。其中,种植业300
人,产值923万元,人均收入12 303元;家畜家禽饲养583人,产值330万元,人均收入2284元;
加工创造100人,产值 84万元,人均收入3350元;房屋维修及室内装潢20人,产值29万元,人
均收入5750元;公路货运72人,产值425万元,人均收入23 583元;商业批发零售及餐饮529人,
产值343万元,人均收入2595元;社会服务包括公共交通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娱乐
服务等336人,产值647万元,人均收入7702元。
2004年,自营经济从业者1959人,产值3129 万元,人均15 972元。其中,从事农牧业883
人,产值1210万元,人均13 703元;批发零售业529人,产值1427万元,人均26 915 元;建筑
业、交通运输业92人,产值135万元,社会服务业等455人,产值3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