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城镇粮

第二章 粮油供应

第一节 城镇粮


  


  1966年起,职工粮油供应由加格达奇红旗粮店负责。定量标准为干部及脑力劳动者14.5公
斤,工人按劳动强度16至22.5公斤,中学生12.5至17.5公斤,家属14公斤,豆油0.5市斤。

  1970年起,农业职工粮油供应改为自供粮。工业职工继续享受城镇粮油供应标准。供应品
种,平均每人每月8斤面粉、2斤大米、0.5斤小米或2斤大馇子,其余为玉米面。

  1977年5月28日起,建材厂改革口粮管理办法,实行旅大市粮食管理办法(核定职工工种后
工种粮总数由粮食部门和单位共同掌握使用,节余的工种粮 30%归单位机动使用,其余交给国
家)。 职工粮定量标准,实行《大兴安岭地区市镇粮食定量标准》“三类十级”,即特重体力
一级58斤、二级54斤、三级50斤;重体力一级47斤、二级44级、三级41斤;轻体力一级38斤、
二级36斤、三级34斤、四级32斤。

  1985年后,粮食市场逐步放开,粮食品种、质量日趋多样化。至1992年粮食市场完全放开,
城镇粮供应基本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