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自供粮

第二节 自供粮


  


  1970 年3月15日起,国家不再负责农场职工的粮油供应,用自产粮,自己加工、供应。口
粮标准,平均每月每人皮粮42斤,合成品粮35.7 斤。是年12月3日,大杨树区革委决定,农场
职工及家属口粮留用标准,改为年均不超过500斤,农场知识青年每人不超过600斤;豆油每人
每月按0.5斤供应。不能自己榨油的,可向国家交豆换油,10斤大豆折合1斤豆油;酱豆、菜豆
包括在口粮内,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2斤;1973年口粮供应标准改为一类为重体力劳动的力工、
机械工人22.5公斤,二类机械加工、电工21公斤,三类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19.5公斤,四类家
属15公斤。

  1975年10月起,按大兴安岭地区粮食局“职工工种粮食定量管理规定”,达拉滨农场、反
修农场依照《大兴安岭地区市镇粮食定量标准》,均对职工工种进行登记并核定工种粮。

  1980年10月农工商联合公司成立后,农场职工粮油供应仍然执行自供政策。1981年公司对
职工家属定量标准做出详细规定:农机工男40斤,女38斤,机关人员32斤,后勤人员34斤,家
属28斤,体育教师40斤,中小学教师32斤,中学生35斤,儿童未满周岁8斤,1岁10斤,每长一
岁加2斤,至9岁26斤。

  1985年后,粮食供应渐趋市场化,公司内符合供应条件的职工家属均享受平价粮,即国家
规定价格,不符合条件的供应议价粮。

  1991年5月8日,公司决定清理内部粮食关系。规定供应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农场的正式职工、
合同制工人、大集体工人及其家属子女;1978年底以前在公司参加工作,粮食关系迁入我公司
的职工及其家属。清理对象包括调出、参军、劳教、死亡人员的粮食关系。这次清理内部粮食
关系共查出不合理平价供应234人,公司粮油差价负担减少3.4万元。

  1992年停止自供粮供应,改由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