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利税 利润分配形式
农业 1980年至1990年,各项利润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公司安排利润计划,年末按实际
列决,基层没有提留。
1991年至1995年,实行承包经营,各场与公司签定承包经营经济合同,年初公司安排利润
计划,年末与公司按利润2:8 比例分成。农业单位按播种面积每亩提大修费3 元,每亩提社会
工程费1元。按耕地土质状况上缴公司管理费,第一农场每亩15 元,第二农场每亩12元,第三
农场每亩10元,第四、五、六农场上缴管理费按种植作物类别,小麦每亩上缴10元,大豆每亩
上缴8元,第七农场和科研所不上缴管理费。大修费、社会工程费留给农场做大修费和风险金,
以丰补欠,管理费上缴公司。三项费用在年利润中列决。农业单位见利与公司2:8分成。其中,
公司分2,农业单位分3,职工分5。
1996年至2004年,农业单位利润实行收支两条线核算方式,收入全额上缴,支出逐月下拨。
按经营责任目标管理,年初各场场长与公司经理签订责任状,完成任务重奖,完不成收费任务
视为否决指标,就地免职。
工贸业 1980年至1990年,工业利润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公司下达利润计划,年末按实际
列决。
1991年至1999年,工贸业利润实行经营经济合同管理,年初公司下达指导性利润计划,工
贸业上缴公司管理费后利润分成,根据单位不同进行分成,公司对基层分别是2:8、4:6、5:5、
3:7,对完成利润的大户实行重奖。
2000年至2004年,工贸业全部推向市场。年初公司下达指导性利润计划,年终见利分成,
分成比例是3:7,基层分回30%,公司分70%,出现亏损按否决指标,一把手就地免职。
费用单位 对费用单位实行超支不补,节余公司与基层单位3:7分成。
上缴利润
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等的差额为公司利润。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农产品销售利润、多种经营产品利润、工贸业利润和其他销售利润。
1980年至1999年,公司社会负担沉重,承担子弟校经费、医院支出、离退休人员工资、药
费、
遗属生活费,各项社会摊派,由于管局对公司的企业经营和社会负担未分开考核,在利润
核算上体现为补贴。1991年至1999年,企业经营未发生亏损,并完成管局核定的社会负担补贴
指标。
2000年,实施“天保工程”后,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养老保险等改由天保经费承担,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是年起,林管局对公司的社会负担和企业经营采取分开考核的办法进行。
当年,利润计划 5万元,企业经营实现利润8.8万元,上交林管局8.8万元,实现扭亏为盈。完
成社会负担(教育、卫生、养老保险经费)246.4万元。
2001年,利润计划20万元,企业经营实现利润21万元,上交21万元。
2002年,利润计划20万元,企业经营实现利润20.6 万元,上交管局利润20万元,其余0.6
万元,按计提法定盈余公积10%,一般盈余公积 20%,公益金20%,奖励费30%,未分配利润20%
比例进行分配。
2003年,遭受自然灾害,农业损失 227.8万元。林管局为公司核补贴灾情损失227.8 万元。
本年利润计划30万元,企业经营实现利润30万元,年末管局抵补上缴30万元的利润后,弥补灾
情损失197.8万元。
2004年,利润计划30万元,实现经营利润33.7万元,上缴 31.4万元;是年,公司用200万
元回购处理核销制油厂贷款1125万元及欠息66.4万元;捐赠鄂旗修路100万元。
2005年,利润计划30万元,实现利润30万元,上缴 30万元;是年公司用119万元回购处理
核销经销公司贷款735万元及利息105万元。
上缴税金
1980年后,向鄂伦春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上缴农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2002年起,岭南耕地向大
兴安岭地区交纳农业税。自1980年至2004年底,公司累计向以上三个部门上缴税金2184万元。
农工商联合公司历年税金统计表
表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