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农工商联合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198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扎扎实实地搞好企业
整顿,全公司所属单位都要加强劳动工资管理,积极挖掘企业内部劳力潜力,消除窝工浪费,
正确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提高劳
动生产效率,完成与超额完成各项生产计划,以促进“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为此,特制定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计划与工资基金管理
第一条 劳动计划是企业合理的组织劳动和进行劳动力管理的依据,劳动部门根据上级下
达的年度生产任务,配合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参照定额、定员的规定,本着合理、节约使用劳
动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原则,进行编制劳动计划,经公司主客经理审核后报上级主管
劳动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条 劳动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力计划,要严格进行控制使用,不准
突破计划人数,在执行计划中如遇到生产变更需要调整计划时(包括季度计划),在15日内报请
主管部门审核调整。
第三条 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工资基金计划编制工作。在编制企业劳动计划的同时,协同
统计和财务部门,编制好工资基金计划,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查核定批准。
第四条 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工资基金支付审查制度,未经主管劳动部门批准,
各单位不得私自增加人员,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擅自扩大开支。否则,公司劳资科除对工资
拒付外,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工人管理与工人调配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工人(知青)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工人(知青)学习政
治理论,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开展
“五讲四美”活动,抵制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教育工人(知青)遵守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
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高贵品质,达到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贡献。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掌握劳动力使用情况,不断的改进劳动组织,进行平衡调剂,消除
窝工浪费,达到挖掘企业内部劳动潜力,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
第七条 要建立健全职工的考勤与考核制度,必须按着职工考勤表格(班组长日报)的要求,
签到盖章,不准别人代签,不准弄虚作假,还要经常不断的考查职工出勤,缺勤情况,对出满
勤的职工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那些经常不出勤和出工不出力的个别人,要进行教育,给予批
评,对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从事连续作业的职工(三班连续生产)如到下班时间,接班人未到,应当坚持工作
岗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或指派他人代替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和停止生产,否则,造成一切后果
由责任者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力计划,如满足不了生产要求,应本着挖掘本单
位劳动潜力自行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再按所需要的工种,提报用人计划,报请公司劳资科,
再从公司内部调剂平衡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招收临时工、季节工、家属工和从外单
位借调人员,如发现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要大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坚决克服人浮于事的现象,对压缩下来的人员,
要妥善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体质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动员他们搞多种经营项
目(自负盈亏),拒绝分配工作的要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对于应当
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支持不退的,可以停发现行工资标准,按退休费或退职
生活费标准发给。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
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工人调配工作由公司劳资科统一负责,根据生产要求,有计划的合理
使用和调配劳动力。
第十三条 公司劳资科,按劳动计划或根据生产需要,成批和个别分配到所属单位的工人、
知青,要按着介绍信、介绍工种予以妥善安排,及时分配工作,各单位不准拒绝接收,否则,
造成窝工停工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困生产发生变更,劳动力多余或不足时,要提前15天用书面材料报公
司劳资科进行平衡调剂解决。无有劳资科的调令,各单位不能任意将工人、知青介绍到劳资科
另行分配工作。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责任者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劳资科下达的工人、知青调令,必须按要求日期介绍被
调工人、知青到劳资科报到,不得借故拒绝和拖延时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时,应
及时向劳资科说明原因,待同意后可缓期报到。
第十六条 为了正确掌握各单位的人数,公司所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调工人,如确因工
作需要,必须借调时,双方同时以书面材料报公司劳资科,经同意后给予办理借调或调出、调
入手续,否则一律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人、知青要求调出、调入者,必须填写调出、调入申请审查
表,单位主管领导签意见,报劳资科审核并请示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章 假期与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工人请事假30天以内者(包括30天)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准假手
续,超过30天者,由单位介绍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要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到请假处销假。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返回者,必须向请假处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日期不能超过请假天数。如未经
请假或请假、续假到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工人、知青因病,经医生诊断休息治疗30天以内者,由单位领导或医务劳动鉴
定领导小组批准,超过30天以上者,持单位病伤假期证明书,到劳资科办理病休手续,如到期
因病不愈,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再连续进行休息治疗。工人、职员、知青的产
假工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在探新期间因患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可办理续假手续,但
必须持有相当于县一级或公社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人、知青请假超过30个工作日,和连续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者,单位要立
即通知返回工作单位,从去信之日起,30天内不归者,单位整理材料,报公司劳资科审核提交
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技工培训和徒工配备
第二十二条 培训技工,配备徒工,由劳资科协同机电部门按计划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准
任意在力工中选拔技术工人和配备徒工,如因生产需要,提出计划,由劳资科进行招收和从现
有工人中进行择优录用,并填写技、徒工审批表,单位签属意见,报劳资部门和机电部门审核,
提交主管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技术工人,四级以下的技术工人多余时,事先报劳资科进行平衡调
剂,在未调剂前,暂分配其它工作,如拒绝分配,其工资和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凡去外地培训和委托他厂代培的技术工人,一切事宜由劳资科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六章 奖惩与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超额完成任务,质量合格,无重大人身、机械事故,降低消耗的各
班组(包车组),单位要给予月、季奖励,奖励标准按劳动竞赛办法执行,公司给予年度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负责任,不服从分配,严
重违犯劳动纪律,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予以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1、警告;2、记过;
3、降级;4、开除留用;5、开除。
第二十七条 工人、知青受警告、记过处分,由单位党支部研究决定,书记、队长、厂长
签字,填写惩诫审批表,将处分材料报劳资科备案。工人受降级、开除留用、开除处分,经单
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填写工人惩诫审批表,随同其检查,证言材料一并报劳资科审核,并提
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人、知青不服从分配和拒绝调动者,可停发工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
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工人、知青在生产和工作中,严禁饮酒和进行打架斗欧,致伤致残的其一切
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均由肇事者自己负担,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罚款。
第三十条 工人、知青因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和自动
用生产工具和利用机械设备,参加与企业生产无关的活动的,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人、知青在生产工作中,对造成人为的机械生产事故的责任者,实行经济
赔偿:①事故金额损失100元以内者,赔偿金额为8% ;②损失金额100至150元以内者,赔偿金
额10%,③事故损失金额500元以内者,赔偿金额为12%;造成500元以上者,如产生重大事故者,
按照机械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被开除留用的工人仍为企业在册职工,按照他们错误程度和所担负的
工作,重新确定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不超过原来的工资,留用查看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1年。留用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写出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劳动部
门审核,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恢复厂籍或开除(开除者重新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