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工商联合公司大杨树分公司1987年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林工商联合公司大杨树分公司1987年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林工商联合公司大杨树分公司
1987年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1986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政策法令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国家与企业之
间,企业内部各单位与职工之间实行责权利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
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
第三条 1987年经济责任制总的要求是:
1、农业各场实行以场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 由场长全权负责经济责任,搞
好层层承包,一包到底,不留死角。
2、承包形式要因场制宜,不搞一刀切。
各场以办职工家庭农场、大组承包为主要承包形式。允许机组、专业户、队长等其他承包
形式并存。
确定承包形式与规模要以劳动效益、规模效益、技术效益为原则。
3、 各种承包形式,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贯彻企业不吃国家大锅饭,职工不吃企
业大锅饭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在保证国家、企业收入稳定增长的
前提下,努力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企业内部的分配,必须坚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
职工多得,大中小头不得颠倒的原则,必须坚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按劳分配的
原则,职工个人的收入要同其劳动成果的多少、质量优劣、成本高低、利润大小紧密挂钩,实
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各农场都要以落实责任制为突破口, 推动企业的改革,要改革管理体制。精简机构,
减少管理层次,压缩非生产人员,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整顿,强化生产经营指挥和决策水平,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把本企业搞活。
5、继续对农场职工实行优惠政策,逐步提高福利待遇,使农场职工生产、生活有保证。
6、承包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的原则,签订承包合
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
第二章 各农场对公司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1987年公司对各农场总的要求是:
1、 公司对各农场要求在没有较大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承包和场经费全面持平盈利,纯盈利
部分分公司与各农场四、六分成(即公司得四、农场得六)。公司对农场在经济上以考核利润指
标为主。
2、农场要搞好农作物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科学种田,使粮食生产有个新突破。
3、农场要搞好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经贸业、工付业,逐步向“贸工农”方面发展。
4、 农场职工继续享受粮油倒挂补贴、享受平价照明用电,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在农场居
住的职工子弟在公司中、小学读书免交学杂费,在公司中学住宿享受住学金。
第五条 1987年公司对各农场实行放开经营,各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农场在
公司定编定员范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生产经营措施,计酬方式,有权招聘专
家、能人治场;有权决定所属工人、干部、知青的奖励与惩处;有权决定与外单位的合资经营
项目和联合经营;有权在国家政策合法范围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有权决定所需生产、生活物
资的购入方式和产品、付产品的对外销售。
第六条 各农场要减少管理层次,实行对家庭农场、承包组和专业户的直接领导。
生产队为农场派出机构,代表农场领导生产,帮助经营,收取费用,行政管理,经办农场
交办事宜。根据队形大小,每队可设队长、副队长1至2人,将油材料员、麦场主任作为管理人
员。队长和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要和本队的经济成果挂勾。
第七条 各农场生产队现有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场院、仓库、房屋等统归农场所有,包给
家庭农场、承包组、专业户经营和使用。
农场机械,如东德E512、链轨拖拉机、胶轮拖拉机、汽车发电机、推土机、农具等统归农
场所有,包给家庭农场、承包组或专业户使用。原有农机具按转让时作价8%提取折旧费,按2%
提取机械占用费。报废车按2%提取机械占用费。
各农场可从实际出发。设立旨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自负
盈亏。
第三章 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组
第八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是在本公司所属农场的领导下,以户组为单位,实行独立经营,
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九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长期承包使用国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水面等生产资料,并拥有
自购的或租赁的生产资料。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付工、商等生产和经营。其财产和权
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分配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实行定额上交,盈利
分成,亏损分担的办法。
家庭农场、承包组上交综合费,原则上按1986年不变,家庭农场收平衡后 (按农场核定的
亩成本计算。其中包括人工费、机械占用费、折旧费) 超收部分,农场与家庭农场、承包组四、
六分成(即农场得四、家庭农场、承包组得六)。遇有自然灾害造成亏损时,由农场与家庭农场
六、四分担(即农场担六、家庭农场、承包组担四,超过农场核定亩成本不予分担)。遇有全队
毁灭性自然灾害而造成亏损,由企业承担。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农场不予承担。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是本公司所属农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农场
领导、监督。经济上和所在农场是合同关系,双方都受合同约束。家庭农场、承包组通过执行
合同体现国家计划,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由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农场批准签订合同。报公司经理办备
案。
凡属农场职工、知青及家属,均可参加家庭农场、承包组、家庭农场场长、承包组长必须
由懂生产、会经营的职工或知青担任。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组的规模可大可小。要根据其经营能力,机具配套及技术
力量等情况而定。但最小规模要经营耕地600亩以上。职工和知青要在6人以上。
家庭农场、承包组的经营内容由家庭农场、承包组自定。可以搞单一种植业,提倡搞农、
林、牧、副、渔、商、加工等多种经营。
第十四条 各农场在完成家庭农场、承包组的上交综合费用标准规定平均数的前提下,应
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地块等级有高有低,新增办的家庭农场、承包组提费标准和原家庭农场
提费标准一样。
国家征收的农业税不在企业提费之内。由家庭农场、承包组按政府规定要求交纳。
家庭农场、承包组租赁企业的农机具及其他设施而发生的欠款,也不在企业提费之内。由
家庭农场、承包组按规定偿还。过期偿还按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租赁给家庭农场、承包组的农机具房屋和油脂材料等不经所在农场批准,不得出售变
卖或转让。
第十五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的生产费及生活费以自筹为主。生产费、生活费全部自筹的,
每亩地可少收管理费2元。自筹一半以上的,每亩可少收管理费1元;只生活费自筹的每亩可少
收管理费0.50元。不能自筹的仍实行部分借给。以种子、化肥、油脂材料等实物为主的生产费。
同时按月借给生活费。因各家庭农场、承包组实际收入差别较大。在考虑实物借款时要区别对
待。困难少的少借,困难大的适当多借。无论借给的生活费还是生产费,一律按规定收取利息。
具体借款控制数额,各农场可按核定消耗定额确定亩成本,根据自己的力量决定。对专业户养
殖业,各农场要积极扶持,贷款要适当控制,除按规定上交利息外,同时上交 10%管理费,并
有保人保证。规模不要太大。坚持家办为主,逐步发展的方针,家庭农场、承包组盈利款要及
时兑现,决算批准后2个月不能兑现时,由企业按月付给利息。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的产品、付产品由家庭农场、承包组负责管理。允许家庭农
场、承包组按当地政府规定价格,用产品作价偿还欠款,抵交上交费用。产品要交农场统一处
理,经农场批准也可自行处理,但必须由农场结算。
第十七条 农场内的职工,有承包能力不承包的必须向所在农场上交管理费,职工250元,
知青150 元;拒交者农场可以强行挂帐或从其他收入中扣取。确实无能力承包的,经队评议,
农场批准,也可不交或少交管理费。承包职工上交综合费不足250元,知青不足150元者要补足。
由于家庭农场、承包组只交纳少部分管理费,其收入的大部分已全部分配。他们的工资及
部分劳保福利开支项目 (包括付食补贴、劳保用品、病伤产假待遇、林区津贴、取暖费、探亲
工资等)由家庭农场、承包组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组的权力
1、在所在农场统一计划指导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采取增产措施。
2、按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购买大中型农机具,选购生产物资。
3、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自行安排农活和劳动时间,决定内部分配。
4、自销、加工合同外的多余产品。
5、雇佣少数农场内职工、青年帮工和对外实行劳力、资金联合。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承包组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所在农场的规章制度。
2、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科学种田、科学养畜。积极保护农业生态平衡。
3、认真实施所在农场的统一规划、区划和计划、
4、遵守合同,讲究信用,按合同规定完成上交产品、税金和各项费用。
5、每个职工、知青每年向所在农场负担7个义务工;运输专业户有小型车的家庭农场、承
包组每台车每年负担两个义务台班。以用于集体福利设施、防汛、扑火等活动。
第二十条 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组的内部管理
1、家庭农场场长、承包组长是该农场、组的法人代表,并对经营成果负责。场长、组长
有经营指挥权;签订合同、对外联营联合办场协商权。
2、要有合理的分工。明确的责任。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3、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要推选专人进行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4、实行民主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场长、组长收入可高于一般成员, 盈利较大的可以高
半倍至几倍。其他成员也必须严格考勤手工记分、按劳分配,不准再吃“大锅饭”。
5、要积极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搞好科学种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家庭农场、承包组的领导。
1、各级领导干部要继续提高对家庭农场的认识。解放思想, 把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和承包
组视作改革农场经济体制,解放生产力,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
创办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的重大措施来抓。要改变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由行政手段为主
转为经济手段为主,热情领导和积极帮助职工办好家庭农场和承包组。
2、承包合同是各农场同家庭农场、 承包组连接的纽带和处理双方经济关系的凭证。承包
合同要按《经济合同法》原则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随
意修改或中终止合同。
第四章 农业其他形式承包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机组、专业户和队长承包等多种承包形式并存。无论哪种承包形式,都
要原则上执行家庭农场承包组承包办法。各种形式的承包都要向农场上交管理费、利润,都要
实行自负盈亏的包干承包。
第二十三条 各农场机关除按编制人员由企管费开支外,其他一律实行承包,承包形式由
各农场自定。
各农场管理人员要建立明确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责权利结合,坚持月考核年评比,
奖罚分明。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农场要根据本方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拟定自己实施细则,并报
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农场签订承包合同需经公司经理办审核备案;各场对外签订合同需经公司
主管经理审批,报经理办备案。重大经济合同应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至1987年12月31日终止。
本方案颁布后具有全面效力,原有规定与本方案抵触者一律作废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