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农工商联合公司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农工商联合公司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农工商联合公司农业经济责任制方案

   1989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政策法令指导下,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在国家与企
业之间,企业内部各单位与职工之间所实行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认
真贯彻落实农业经济责任制,调动广大农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改善农业职工的生活,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企业不吃国家大锅饭,职工不吃企业大锅饭。即
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兼顾,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挂钩的原
则。

  第三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总要求

  1、各场实行以场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 由场长全权负责经济责任,搞好层
层承包,一包到底,不留死角。

  2、各场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主要承包形式, 同时允许其它承包形式并存。在承包形式
上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3、各家庭农场以 “大包干”为主要分配形式。即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同时也允许其它
分配形式存在。

  4、继续对农场实行优惠政策。使农场职工生产、生活有保证。

  5、各种承包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本着 “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承
包合同。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信守。

  第二章 各农场

  第四条 公司对各农场总的要求

  1、公司对各农场实行全面承包。 在没有较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各农场要完成公司的主要
经济指标。

  2、农场管理人员的奖惩要与全场经营成果挂钩。 生产队长及队管理人员的奖惩要与本队
的经营成果挂钩。奖金来源从家庭农场盈利额中按比例提取。

  3、要不断完善各种承包形式。对长期亏损的家庭农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扭转。

  (1)对有承包能力的,在还清全部或部分欠款后,允许继续承包。

  (2)对确实无承包能力的,要收回农机具及土地。

  (3)生产资金自己承担30%。

  4、要搞好农作物结构调整。大力推广科学种田。 加强农业技术改革。不断提高土地利用
率和土地生产率,使粮食生产有新突破。

  5、要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地发展工付业。

  6、要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证机械的完好状态。

  7、要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努力创造条件,提高防风、防涝的能力。

  8、农场职工继续享受粮油补贴。 享受平价照明用电,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职工家在农场
居住,子弟在公司中学住宿的享受住学金。

  第五条 公司对各农场实行放开经营,各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农场在公司定编定员内,有权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农场有权在国家政策法令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农场有权决定本场的干部、工人、知青的奖惩。

  4、农场有权同本场职工签订各种承包合同。

  5、对国家订购外及公司计划外的产品,在国家政策允许下,农场有权对外销售。

  第六条 生产队是农场的派出机构。队长代表农场工作,负责本队生产经营,处理农场交
办的事宜。

  根据生产队规模大小,每队可设队长 1至2人。油料员,麦场主任各1人、油料员及麦场主
任的工资从家庭农场及承包户中提取。

  第七条 各农场现在的大型生产设备、设施、场院、仓库、房屋等统归农场所有,包给家
庭农场经营和使用。

  机械折旧费按初包时作价总值的8%提取,何时提取2%的机器占用费。报费车不提折旧,只
按2%提取机械占用费。

  对现有的小型农机具,作价卖给家庭农场。公司今后不再投入小型农机具。一律由家庭农
场自己购买,有能力的家庭农场可自购大型农机具。

  第八条 农场内部雇用农机具,要由农场统一作价,不准私自抬价。

  第三章 职工家庭农场

  第九条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公司所属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十条 职工家庭农场与农场的关系

  1、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农场有权领导、监督职工家庭农场执行国家政策、 法令。有权对
家庭农场下达指导性计划,根据需要有权合理临时调动家庭农场的农机具。家庭农场要积极完
成农场交给的各项任务。

  2、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受合同的制约。

  3、服务关系。农场要做好对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经营形式

  目前家庭农场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户自耕型家庭农场;

  2、独户代耕型家庭农场,即个人承包户;

  3、联户家庭农场。

  在确定职工家庭农场经营形式时,要在现有经营形式基础上,以人、机、地等生产要素合
理组合为原则,加以不断完善。联户家庭农场要坚持自愿组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根据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农机具配备,劳动力数量,
技术力量等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生产资金有能力的全部由家庭农场自己承担。无力全部承担的
也要承担一部分。其余由公司贷款。但公司只负责化肥、农药、油脂燃料、主要机配件等一二
类物资的贷款,三类物资均由家庭农场自己承担,逐步实现生产资金全部自负。

  对一二类物资要核定消耗标准,超过部分公司一律不给贷款。

  对私自转卖化肥、农药、油脂燃料等物资的,一经发现,停止贷款供应其生产物资,并处
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成员的生活费,由公司按月供给。年底一次扣回,对亏损的家庭农场
成员。生活费减半供给。

  第十五条 无论是供给职工的生活费还是生产贷款,一律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十六条 对多种经营专业户,农场要积极支持,并给予适当贷款,但要有保人担保。贷
款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同时要收取10%的修理费。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的产品,一律在生产队场院晾晒,由队和家庭农场共同负责管理。产
品出现亏库由家庭农场自己负担。

  产品要统一归农场处理。生产队及家庭农场无权处理产品,违者要严肃处理。

  允许家庭农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价格。用产品偿还公司贷款欠款,抵交上交费用。

  第十八条 对生产资金还能完全自负的家庭农场,其盈利款在扣回贷款、欠款后,要按比
例预留第二年的生产资金,由农场统一管理。

  1、盈利1万元以内的,预留30%至50%的生产资金。

  2、盈利1至2万元的,预留50%至60%的生产资金。

  3、盈利2至3万元的,预留60%至70%的生产资金。

  4、盈利3万元以上的,预留70%以上的生产资金。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盈利款在扣回贷款、欠款和预留生产资金后,剩余部分要及时兑现。
决算批准后,两个月内不能兑现时,由企业按月付给利息。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要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对农场的亩提费标准,达拉滨农场
平均12.74元,振兴农场平均10.25元,农科所平均18 元。各农场要根据本场耕地的实际情况,
如地块远近,地势高低等确定不同的提费标准。

  国家征收的农业税不在企业亩提费之内。由家庭农场按政府规定要求交纳。

  家庭农场当年轮作休闲的土地,可免收亩提费,但农业税要由家庭农场负担。

  第二十一条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公司报请管局批准后,酌情
救济。

  第二十二条 家庭农场的工资及部分劳保福利开支。如付食补贴、林区津贴、取暖费、探
亲工资、劳保用品、病伤产假待遇等,由家庭农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凡属农场职工家属均可参加职工家庭农场。参加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本人申
请,所在农场批准,签订合同,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场职工的子女,子弟就业,原则上就地安排,参加职工家庭农场。

  第二十五条 家庭农场及个人承包的式正式工人,合同制工人,每年每人上交公司退休保
险金150元。

  第二十六条 农业战线的口粮实行自给。职工家属每人每年按800 斤毛粮计算,由家庭农
场及个人承包户按国家排价上交公司,由公司负责加工及供应。

  第二十七条 农场职工有承包能力不承包的,必须向所在农场上交管理费。职工250 元,
知青150元,确实无能力承包的,经队评议,农场批准,也可少交或不交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权力

  1、家庭农场有权承包使用国有土地、山林、草原、 水面等生产资料,自购或租赁生产资
料,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付、渔业等生产,其财产和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在农场统一计划指导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采取的增产措施。

  3、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自行安排农活和劳动时间,决定内部分配。

  4、雇用本场职工及向外雇工。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所在农场的规章制度。

  2、合理利用资源、科学种田、科学养育,积极保护农业生态平衡。

  3、认真实施所在农场的统一规划、区划和计划。

  4、遵守合同,讲究信用,按合同规定上交产品、税金和各项费用。

  5、每个职工,知青向农场负担 7个义务工,有运输车的家庭农场每台车每年负担2个义务
台班,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及防汛、扑火等。

  第三十条 职工家庭农场的内部管理

  家庭农场场长必须由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担任。家庭农场场长是家庭农场的法人代表,对家
庭农场经营成果负责。场长有经营指挥权,签订合同权,对外联营联合办场的协商权。

  2、要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和责任,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3、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专人兼管家庭农场核算工作和财物处理。

  4、实行民主管理搞好内部分配,联户家庭农场的内部分配, 年初要制定分配方案,并报
农场备案。

  5、要积极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搞好科学种田。

  第四章 农业其它承包形式

  第三十一条 各农场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主要承包形式。同时允许多种承包形式,但无
论哪种承包形式,都要参照执行家庭农场的承包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允许对外租赁经营,但必须坚持以下五条:

  1、土地所有权不变;

  2、设备、口粮、生产资金等生产资料由租赁者自行解决;

  3、农业税由租赁者负责交纳;

  4、亩提费要高于公司内部提费标准;

  5、产品按国家价格全部交给农场。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是农场同家庭农场连结的纽带和处理经济体系的凭证。承包合同要
按《经济合同法》原则签订。合同一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随意修改
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各农场对下签订承包合同需经公司审核,报经理办备案,各农场对外签定合
同需以公司经理批准,并将合同报公司备案,重大经济合同要到公证处公证。

  第三十五条 各农场要根据本方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场的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
报公司备案。

  本方案颁布后具有全面效力,原有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