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采购
第三节 采购
1991年,执行大兴安岭地区物资局规定,物资采购采取以主渠道进货方式,即按照物资种
类不同,提前以年度、季度、月份向地区物资局报送申请计划,经地区物资局审批后再进行统
一调配。当地区物资局满足不了或临时增加需求量时,物资科再填报临时申请计划,经局长或
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物资科要求,局直各单位生产物资必须到物资能源科采购,物
资公司没有的生产物资,由物资能源科出具相关证明,可另行采购,对不执行规定的单位,一
经查出,相关责任人按违纪处理。
1994年,林业局木材生产和基本建设全面展开,物资科开始大批购进物资,当年采购物资
由1993年的763.9万元增到2 769.2万元。2000年,林业局基本建设结束,木材生产单位实行承
包式经营,物资能源公司不履行供应职能。物资采购由1999年1 280万元下降到451万元,结束
大批购进物资历史。
2001年起,物资能源公司按照市场经济模式,根据实际需要,经林业局局长或主管部门审
批,执行“三有三不”规定进行采购,即有路途近的不采购路途远的,有质量好的不采购质量
差的,有价格低的不选择价格高的原则,杜绝采购关系货、人情货。
2005年,物资公司不外购物资,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寻求买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