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供应 1991年,物资供应对内以调拨方式为主,对外主要通过物资门市部进行销售。调拨严格执
行基层单位申请计划,对没提报申请计划单位,调拨员不予开票。调拨员开出票据 4天内有效,
过期需重新审核确认后予以冲回重开,防止重复出库。付款方式实行内部转账、提前预付款办
法。基层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物资。物资能源科因确实无货暂时解决不了,而使用单位
又急需并可自行采购的物资,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报经物资能源科后,按照指定时间、地
点和价格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后及时到物资能源科补办出库手续。对于未经物资能源科批准而
自行采购的物资,财务科不予支付货款,物资能源科也不予将此项费用记入成本,审计部门对
自购物资进行经常性审计监督和检查。分库物资不得超储,发现超储者,超出金额在10万元以
内,及时缴回物资总库;超出10万元,除将超储物资清缴回物资总库外,由财务科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收缴利息。物资能源科对林业局内部供应执行计划价格。年末出现顺差,对各消耗单
位按实际发生额所占比例大小冲减材料成本;出现逆差,对各消耗单位按实际发生额所占比例
大小追加材料成本,对各单位填制消耗月报规定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设备供应由林
业局计划科开具调拨令后开票出库。零售价格制定,在调拨价格基础上加17%增值税和10%管理
费用。
1994年,物资供应量急剧上升,物资供应突破1 600万元。1995年4月,为方便用户,实施
“阳光销售”,将调拨员、收款员、保管员统一安置在物资仓库办公,实行“一条龙”式服务,
改变过去出库时机关、仓库两头跑局面。1997年,撤销物资门市部,物资对内供应和对外供应
统一在物资仓库进行,使价格统一。
1999年,随着基本建设任务的结束和木材生产单位实行承包式经营,物资供应量开始下降
到700万元以下,并呈逐年下降趋势。2003年 12月,经林管局批准,林业局物资公司对库存物
资实施大幅降价,其中钢材降幅20%,配件和其它材料降幅都在50%以上。
2005年8月,成立物资综合门市部。
1992年至2005年物资统计表
表9—2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