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
第三章 招商引资
第一节 政策
2002年 1月,根据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林业局结合实际,制定《韩家园林业
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韩家园林业局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确保投资者在林业局生产经
营期间切身利益,招商引资办公室实施保护措施,在生产、生活、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越
条件,为其创造宽松环境。凡符合林业局产业发展政策,经营木材精深加工、非林非木产品加
工、种植、养殖、旅游、城市经营、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国有企业改造等项目的集体、个人,
招商引资办公室为其代办开工前所需各种手续。对外来投资改造林业局国有企业,经营大型项
目,原企业除生产设备以外,其它所有固定资产供投资者无偿使用三年,提供厂房、场地,确
保供电、供水、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对投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收
费,经地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确认,由交通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
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对外来投资企业验资、资
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林业局审理,报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收取 50%费用。对
外来林业局投资人或企业从农村招收员工,在企业工作满 3年,在林业局办理非农业户口。对
外来投资办理木材加工企业,在确保加工原材料供应基础上,地拔材、伐区剩余物,比原价格
降低10%,在产品销售方面给予全程服务。
2003年11月23日,制定了《韩家园林业局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方案》,方案紧紧围绕“努力
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总体奋斗目标,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制定近期目标 3个、中期目
标6个、长远目标5个。局党委号召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行动起来,形成浓厚的招商引资氛
围。真正做到了招商、亲商、安商、富商。
2005年,林业局根据各商家所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除林业局无偿为各商家提
供场地、厂房和加工原材料每米在原价基础上降低 10%外,其它优惠政策均执行大兴安岭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