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核算 1991年,建局伊始,林业局财务管理执行林业管理局各项管理规定,在核算管理中,实行
林业局、基层独立核算单位两级核算制。推行林木商品化改革,实行营林贷款投入、产出收购
和活立木林价制度。会计核算程序为依据审核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登记收、付款及转帐
凭证,根据收、付款及转帐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依据记帐凭证上的内容登记日记帐和明细帐,
依据记帐凭证编制会计科目汇总表,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帐,根据总帐及相关内容编制会计
报表。会计核算内容为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状况及收入、支出和利润形成情况。教育
费附加提取率由原来的 1%调增至2%,林价提取率由原来的按销售收入 21%计提调增至26%计提,
森林保护费由木材销售收入中扣除改为由营林费用中列支。
1992 年,林业局由森林经营型向森工采运型转变,全局执行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分别对木材生产和基本建设两条战线进行财务核算管理。6 月,林业
局成立内部银行,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办法》,集中调控林业局全部资金,森工企业所有经营
性收入全部通过企业内部银行结算回款。企业产品销售机构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全部进入财务
主管部门账户,纳入企业内部银行管理与核算。企业发生的所有资金支付业务 (包括固定资产
购进支出) ,经过企业内部银行审核后付款。企业的各种专项基金全部由林业局财务部门统一
核算管理。
1993年,林业局财务管理执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林业局对
会计凭证、账簿及记账作了调整,按统一规定的种类和格式使用会计凭证和账簿。取消按木材
销售收入 26%计提林价办法,全面实施林价制度。7月1日,林业局在新旧财务制度转换中,记
账方法按照国际惯例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运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
取代原来的“资产占用一资产来源”的会计平衡公式。坚持资产保全原则,期间费用直接列入
当期损益,产品成本的核算办法由原来成本法改为国际通用的制造成本法。森林经营、木材采
运、木材加工及综合利用以及林业机械修造、伐区道路修建管护等森工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林管
局制定的 《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建筑工程单位参照执行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多种经营等农业性质的单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参照执行《农业
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服务性质的单位(包括宾馆、招待所)按照《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进行核算。将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统一列入生产经营核算之中,取消原来的专用基金科目,对拥
有资金根据其来源不同分别采取资本、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进行核算,将企业管理费改为直接
列入损益,不再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将原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利息支出变为财务费用直接
列入损益负担。林业局财务和基层核算单位两级核算,采用“企业内部银行结算办法”,规范
内部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基层核算单位采取“内部核算资金”,执行“计划成本结算”、“内
部利润核算”和以内部银行为结算形式的核算制度,取消“往来制”核算形式,统一采用“科
目汇总表核算形式”处理记账程序。实行新核算办法,将原来的一次性拨款到位改为凭据(原
始发票)据实列支,企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林业局财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将原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及专用基金报表改为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主管业务收支表及有关附表,并提报会计报表附注。在对内部单位核算管理上,相继颁
行了《韩家园林业局财务管理办法》、《韩家园林业局清欠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保证了国
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采用不同核算及管理方式,对林场、车队、贮木场的成本费用实行定额计
划考核办法。对办公室、机关各科室及森调队、房产处等单位实行费用预算管理办法,根据人
员编制、费用消耗计划等确定各单位的费用计划。对各管护中队实行报账制管理,由财务科天
保会计负责日常核算和财务管理,年终由财务科提供考核依据进行考评。对电视台、通讯科等
收费单位实行半剥离办法,即在林业局测算有关费用基础上,扣减出一部分收入项目可抵减部
分,由林业局下达计划并及时组织各项收入冲减费用支出,年终考核时按收支相抵后净款考核。
1994年,林业局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对所属企业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对企业资
产价值进行重估,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财产损失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按照财政部规定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调整以前年度损益。1995年,林业
局执行财政部关于以“三剩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纳税办法中,在损益
类科目中增设“补贴收入”一级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
还,以及减免的增值税和国家拨给企业的各种价格补贴。是年,原由林价列支的森林警察经费
改由营业外支出列支。
1998年,林业局被确定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试点单位后,林业局执行《天然林保护工
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批准的《大兴安岭东部林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方
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财务专项资金、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增设天保会计,增设
相关会计报表。1999年,林业局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列支于“森工事业费”,遵行
“封闭运行,单独核算,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的原则进行核算管理。参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会计核
算办法》,对基层经费单位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做出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公益林建设
资金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将公益林项目
划分为直接作业项目和其它项目进行核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人工
促进天然更新等列支于直接作业项目,其它项目支出安排不超过投资计划总额的 20%。2000年,
林业局规范核算管理,相对独立核算单位减少至17个。原独立核算的林木产品经销公司、林产
工业公司、制材厂财务核算并人林业局财务科管理,老卡管护队、新街基管护队、椅子圈管护
队、湖通河管护队等实行报账制管理。2001年,林业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对资产、
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进行会计核算。2002年,林业局生态建设中执行国家林业局《林业
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生态建设专项资金进行核算管理。
2005年,全局企业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进行核算,资产价值按照历史成
本原则进行核算。结算中心成立后,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统一上收财务结算中心核算,
月末向林业局财务部报表。财务核算实现微机化、网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