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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一、工人队伍

  1991年,韩家园(库伦斯)林业局成立,职工来源从本地区各县、区调入。年末,全局工人
245人,其中合同制工人15人、从业青年230人。

  1994年,工人增到2 033人,其中合同工640人、固定工349人、“知青”工1 044人。1997
年,共有工人1 886人,其中固定工304人、合同制工人864人、“知青”718人。

  2005年,全局工人4 120人,其中固定工520人、合同工1 337人、“知青”工2 263人。

                   二、劳动力调配

  林业局劳动人事部门,采用科学劳动组织形式,合理调剂和使用人力,使劳动者与劳动者
之间,劳动者与劳动工具、劳动者与劳动对象之间得到充分协调,达到有效结合,发挥劳动者
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劳动时间和机器设备,不断提高生产率。本着“人尽其才、合理使
用”原则,有效地调节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力余缺。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林业局核定编制用工,不得超编用工。

  林业局内部职工变动,各单位定期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劳动力余缺情况,严格
执行劳动部门下达的职工调动命令。

  林业局内部职工调动,每月5日和25日集中办理两次,每次办理之前基层各单位必须把要
调整的职工姓名、性别、职务或技术工种等情况列出明细上报劳动科,由劳动科请示林业局主
管领导审批,并与各单位协调后方可调动。

  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急需调动,由单位和个人写出调动理由,经林业局主管领导批准
后,方可到劳动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1997年起,林业局原则上不再从外局调入工人,如有特殊需求的特殊人才,需经局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方可调入。

  林业局往外调转的职工必须执行调动会签单制度。在结清欠款、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后,所在单位出示证明,方可到劳动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凡是林业局出资培训结业的职工,结业后在林业局工作不满 5年的,原则不准调出,如有
特殊情况需要调出的,必须由本人返还所有培训费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林业局各单位用工原则上不许到外局调入,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
方可调入使用,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按用工人数和天数处以用工单位每人每天5
至10元罚款。

  临时工使用,原则上不允许,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由用工单位提前写出请示报告,
经林业局批准后,到林业局劳动部门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劳动力管理费和劳
动力就业调节费。

  企业招用临时工,按国家规定执行,即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工,必须执行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
行规定》办法办理。

  局内、外职工调动,必须先到林业局社会保险局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防止保险基金与
调动职工不同步混乱现象。

                  三、职工培训

  1991年,林业局按计划对职工、青年进行安全生产等技术操作规程专业技术培训,全面提
高职工队伍素质。

  1992年,开展木材生产技术规程(含采、集、装、运、贮)等培训。至1997年,累计培训技
术骨干人员815人,其中取得高级工专业证书70人、专业技师证书25人、中级证书110人、初级
专业证书110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500人。1998年至2000年末,全局有 1 640人参加地区和企
业内部举办各种专业技能培训,其中109人取得专业技术等级。

  至2005年,全局共培训职工2 230人,其中获得专业技术等级470人。

         1991年至2005年韩家园林业局机械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统计表
  表14—5       单位:人



           1992年至2005年韩家园林业局岗位培训人员统计表
  表14—6       单位:人



                   四、奖 惩




  有下列一般性违纪行为之一者,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使其通过批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改正错误,经过 3次以上批评教育无效者,可给予行政记过、警告处分,并将处分材料装入本
人档案。

  不遵守作息时间,一个月有3次迟到者;不坚守工作岗位,一个月有3次中途退者;在工作
时间内干私活、下象棋、打扑克、打麻将、酗酒者;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发生口角者;不
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听从领导指挥者;侵占公共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者。

  犯有下列严重性违纪行为者,要进行严格批评教育,经两次批评教育无效者,要根据所犯
错误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即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无故旷工者,指一年内连续旷工 15天,累计旷工30天;无理取闹,打仗斗殴、酗酒闹事,
辱骂他人者;拨弄是非、离间同志、影响团结者;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者;赌博、盗窃、贪污、
行贿受贿不够刑事处分者;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不够刑事处分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
作和生产任务者;故意损坏设备、工具和浪费燃料、材料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合同制工
人,按合同制工人劳动管理办法执行。

  对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职工,林业局给予及时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