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监察 1991年,劳动监督工作由林业局劳动人事科兼职人员管理,属临时机构。负责对林业企业
内部各单位、部门、科室(办)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制度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劳动
法》以及国家、省、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健全职业中介运行规则,对
各种职业中介行为进行监督,打击违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查处各类企业在招聘录用务
工人员不签定劳务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拒
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1997年 10月,成立韩家园林业局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室,设副科级主任 1名、工作人员3人。
1998年 10月,开展劳动用工百日攻坚战,劳动监督工作全面铺开,林业局在职职工 3 006人,
其中2 402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签证合同 2 402人,签证率达100%。个体工商户
62户,私营企业16户,全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2000年,执行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规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
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执法大检查,对全局所属单位和 6户私
营企业、42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2005年,共监察用工单位88户,补签劳务合同 109份,修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条款21
处,补发拖欠职工工资10余万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35件,涉及农民工34人,追回
拖欠农民工工资8万元,处理投诉案件1起,立案 1起。重点检查私营企业16户、个体工商户62
户,企业劳动用工年检覆盖率达到95%,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100%。是年,全局累计与4 507人
签订了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