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 1991年,安全机电科与生产科合署办公,生产科科长兼安全科科长,设专职副科长1人,
科员2人。年内发放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总价值20万元。
1992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18万元。1993年,安全科与机电科分设,并入生产科,设专职
副科长1人,科员2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0万元,单防护服600套、棉防护服600套、单棉防护
鞋1 500付、单棉防护帽500个、防雨用品300个、防护手套 400付、防尘毒用品300个、小件用
品600个。至2001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总价值10万元。
2002年,安全科与生产科分设,为正科级单位,设科长、副科长各 1人。按照大兴安岭地
区行署、林管局劳动保护品发放标准和相关规定,每年向生产一线和从事特殊工种及野外作业
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全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总价值10万元。
至2005年,全局累计发放单防护服、棉防护服、单棉防护鞋、单棉防护帽、防雨用品、防
护手套、防尘毒用品等劳动保护用品20余种,总价值10万元。
1991年至2005年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情况统计表
表14—7 单位:套、付、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