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仲裁 1993年,韩家园林业局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科,设主任1名、副主
任1名、仲裁员2名、调解员1名。业务隶属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领导。依据《黑龙江
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细则》 规定,对企业内部因劳动关系引发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
处理,运用法律维护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1999年,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管理,坚持依法办案,规范法律文书,认真归档立卷。2001
年,接待来访98人次,收到来信来函26件,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3件,结案3件。
2003年,劳动仲裁实行属地管理,大兴安岭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林业局仲裁权限收回,
在林业局劳动人事部设1名副科级员(兼职),负责劳动纠纷调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