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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职工收入

第十七篇 职工生活

第一章 生活质量

第一节 职工收入


 



                 

  1991年,林业局执行大兴安岭林业企业工资标准。主伐林场、贮木场、汽车队等生产一线
职工,在冬运生产期间执行计件工资。职工人均工资3 028.56元。

  1992至1994年,职工年人均工资3 686.67元。

  1995年起,林业局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增加职工收入。对自营经济户进行政策引
导、信息提供、立项扶持、产销服务,筹集资金42万元,低息贷给自营经济户。同年,职工人
均工资3 853元。1998年,林业局职工自营经济户发展到 451户,实现产值817.1万元,自营经
济纯收入524.7万元。同年,职工人均工资4 063元。

  1999年,职工年人均工资4 206元,至2002年职工人均工资增长到4 654元。

  2003年,林业局实行岗位工资。处级领导干部月基本工资616至706元;科级干部月基本工
资466至556元;一般干部、工人月基本工资最低级别 221元;“知青”工资最低级别为113元。
基本工资以外,干部、工人、“知青”分别享受 45%林业地区津贴和高寒、煤粮补贴及洗理费、
书刊费,年终享受效益奖金。在生产季节,贮木场、汽车队、韩家园林场、椅子圈林场、兴隆
林场等单位职工享受计件工资。同年人均工资5 020元。

  2005年,全局从事采、种、养、加、服的自营户有770户,1 239人,职工自营经济创产值
1 100万元。人均收入5 243元。

              1991至2005年韩家园林业局职工工资统计表
  表17—1 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