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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向临江林业局等5个国营林业单位颁发林权证的通知(1993年3月22日)

林业部关于向临江林业局等5个国营林业单位颁发林权证的通知(1993年3月22日)


 
   林业部关于向临江林业局等
   5个国营林业单位颁发林权证的通知

   (1993年3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核发林权证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林业部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各林业局核发林权证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我部对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和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上报的5个国营林业单位呈请颁发林权证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这5个林业单位经营界限
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标志明显,各项批准文件齐全,符合颁发林权证的条件。经研究,决定
向临江、珲春、绰源、十八站、韩家园5个林业局颁发国有林权证。

  附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营林业单位林权证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