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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实施办法(1999年9月8日)

韩家园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实施办法(1999年9月8日)


 
                韩家园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1999年9月8日)

  为落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精神,结合林业局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根据工作需要,林业局对现有部门、单位按机关部(室)、剥离经营单位、生产单位、费用
单位、天保费用单位五种类型划分,撤并重组。

  (一)机关部(室)(14个)

  1.党政办(含机关总支、信访办、局志办、档案科、党办、行政办,下设机关财务、小车
班)。定编24人(不含小车班编制),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职员7人,工勤12人。

  2.财务部(含财务科、清欠办、木材销售财务、林产工业销售财务、资源科财务、营林处
财务、防火办财务归口财务部)。定编14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10人,工勤1人。

  3.生产技术部(含安全、机电、调度、生产、科技、科协)。定编 10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
2副,职员6人,工勤1人。

  4.计划统计基建部(含计划统计基建科、工程质量监督站)。定编 6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
副,职员2人,工勤1人。

  5.劳动人事部(含医疗保险局、就业局、职称办、目标办、再就业服务中心、编委办、定
额站)。定编10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7人。

  6.企业管理部(含体改、物价)。定编4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职员2人。

  7.审计部,定编4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职员2人。

  8.文教卫生部(含教委、计划生育办、卫生科)。定编7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4人。

  9.纪检监察部,定编5人(不含正职),其中班子成员1副,职员4人。

  10.组织部(含党校),定编6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职员3人,党校1人。

  11.政法委(含武装部、法律顾问室、司法科、综治办)。定编4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
职员2人。

  12.宣传部(含精神文明办、统战部、政工职称办、宗教、民族)。定编4人,其中班子成员
1正1副,职员2人。

  13.工会,定编7人(不含正职),其中班子成员1副,职员6人。

  14.团委,定编2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

  以上14个部(室)管理人员定编100人(含副处级以上干部8人),工勤人员定编15人。

  (二)剥离经营单位(11个)

  剥离经营单位均为经济实体单位。改革后,各单位均具有相应的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但根据不同情况,个别单位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1.林木产品经销公司。同时承担原木材料、木材稽查科的管理职能。定编52人,其中班子
成员2正3副,职员8人,工勤4人,辅助生产35人。

  2.产业发展部(含林产工业公司、多种经营公司)。定编3人,其中班子成员 1正(由林产工
业公司经理兼任)1副(由多种经营公司经理兼任),职员1人(由林产工业公司职员兼任)。

  3.林产工业公司。同时承担原林产工业科的管理职能。定编32人,其中班子成员 2正2副,
职员5人,工勤8人,辅助生产15人。

  4.多种经营公司。同时承担原多种经营科的管理职能。定编 16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
职员6人,工勤6人,下设制材加工厂。

  5.制材厂,定编30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1副,职员8人,工勤9人,辅助生产10人。

  6.物资能源公司。同时承担原物资能源科的管理职能。定编 84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
职员13人,工勤25人,辅助生产41人。

  7.商贸公司。同时承担原商粮福利科的管理职能。定编 12人,其中班子成员 2正1副,职
员6人,工勤3人。

  8.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承担原房产处、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能。定编 205人,其中班子成
员2正3副1工会主席,职员14人,工勤10人,辅助生产175人。

  9.通讯公司。同时承担林业局通讯管理的职能。定编 33人,其中班子成员 1正1副,职员
3人,工勤3人,辅助生产25人。

  10.广播电视台。同时承担林业局广播电视宣传教育的职能。定编33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
1副,职员7人,工勤6人,辅助生产12人。

  11.招待所。定编21人,其中副科级所长1人,职员2人,工勤18人。

  剥离经营单位的改革方案,由林业局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三)生产单位(8个)

  1.韩家园林场。定编59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 1工会主席,职员14人,工勤18人,辅助
生产21人。

  2.韩家园汽车队。定编48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1工会主席,职员 13人,工勤22人,辅
助生产7人。

  3.韩家园贮木场。定编200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1工会主席,职员14人,工勤12人,辅
助生产168人。

  4.水运贮木场(含驻呼玛办事处)。定编30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1副,职员7人,工勤8人,
辅助生产12人。

  5.老卡林场。定编36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职员6人,工勤7人,辅助生产19人。

  6.新街基林场。定编32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职员6人,工勤7人,辅助生产15人。

  7.椅子圈林场。定编51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职员6人,工勤12人,辅助生产29人。

  8.湖通河林场。定编27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职员6人,工勤10人,辅助生产7人。

  (四)费用单位(7个)

  1.公安局。定编132人(不含正职),其中班子成员政委1人、副局长3人,职员102人,经警、
消防队员26人。

  2.励志学校。定编54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5人,工勤7人,教师39人(含实验员1
人、校医1人)。

  3.育真学校。定编48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5人,工勤8人,教师32人(含校医1人)。

  4.职工医院。定编44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3副,职员4人,工勤4人,医护31入。

  5.森调队。定编24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1工会主席,职员10人,工勤9人。

  6.防疫站。定编2人,其中职员2人。

  7.技术监督局。定编7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1副,职员5人。

  (五)天保费用单位(4个)

  1.资源林政部,定编5人,其中班子成员 1正2副,职员2人。下设资源管护大队,定编475
人。管护大队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情况,由资源林政部按照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具
体方案。

  2.营林部,定编5人,其中班子成员1正2副,职员2人。下设营林大队。营林大队机构设置
及人员编制情况,由营林部按照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具体方案。

  3.防火办,定编225人,其中班子成员2正2副 1工会主席,职员13人,工勤7人。下设扑火
中队及了望塔等,定编200人。其中韩家园大队副科级教导员 1人,副科级队长1人,队员38人;
呼玛大队副科级教导员1人,副科级队长 1人,队员28人;北疆中队副科级队长1人,队员24人;
兴隆中队副科级队长1人,队员24人;19个了望塔76人;微波塔2人;椅子圈飞机场2人。

  4.天保办公室(隶属计划统计基建部)。定编7人,其中副科级主任1人,职员6人。

  详见附表1:《韩家园林业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表》(略)

  改革后,机关和费用单位由原来的39个精简到 21个,精简比例为46%。机关管理人员和工
勤人员,由396人精简到115人,精简比例为71%。

  二、实施步骤

  (一)任命正职。各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由林业局党委考核任命。撤并重组部门、单位的
在职正科级干部(代干)由林业局党委统一安置。

  (二)副职竞岗。各部门、单位副职的具体竞岗办法由组织部负责拟定,另行文。

  (三)申请病退和自愿下岗。凡符合本办法第六部分第一、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病退和
自愿下岗自谋职业的干部,必须提前向本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单位统一到劳动人事
部领取《职工病退、自愿下岗申请表》,详见附表 2(略)。由本人填写清楚个人简历,并取得
医院及劳动医务鉴定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鉴定材料,报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审核批准。凡
申请病退的干部可不参加竞岗。未能获得批准病退的干部,可自愿下岗自谋职业或由林业局统
一安排转岗。

  (四)拟定内设机构

  1.根据撤并重组后的机构职能和定编情况,由各部门、单位的党政班子结合实际需要,拟
定二层机构设置方案,主要包括设置依据、机构名称、岗位设置主要职能及空岗部门、单位所
空岗位名称等内容,经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林业局审批。待批准后向全局
职工公开。

  2.新组建的森林资源管护大队和营林大队分别隶属于资源林政部和营林部。由林业局根据
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需要设置具体机构和岗位。

  (五)清退代干。按照机关管理岗位必须由国家正式干部担任的原则,林业局对管理岗位上
的以工代干人员(副科级以上以工代干除外)清退回工人岗位。转岗的以工代干人员可优先竞聘
本单位的工勤岗位,或由林业局统一安置到生产单位和新组建的资源管护大队、营林大队的工
人岗位。

  (六)一般管理人员竞岗。按照先定超编单位后定空岗单位、先定机关部室后定其他单位的
竞岗顺序,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竞选人可通过组织推荐或本人自荐的形式参加竞岗。竞岗前
填写《职工竞岗竞聘申请表》(详见附表2),填写清楚个人简历、所竞聘岗位等详细内容。经
部门、单位初步资格审查后,报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本部门、单位主管党政
领导和本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组成考核小组,组织竞岗。录用人员由考核小组确定后,报机
构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各部门、单位财务人员的竞岗办法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超编、空岗部门、单位一般管理人员竞岗时间另行通知。

  一般管理人员必须在考核录用后2日内上岗。

  (七)工勤人员竞岗。比照一般管理人员的竞岗顺序和申请报名办法,竞选人填写《职工岗
位竞聘申请表》(详见附表 2),本部门、单位审批。由劳动人事部和本部门、本单位党政班子
组成考核小组,组织竞岗。人员录用由考核小组确定后,报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各部门、单位工勤人员竞岗时间另行通知。

  工勤人员必须在考核录用后2日内上岗。

  三、竞岗条件

  (一)竞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爱
岗敬业,廉洁奉公。

  (二)竞选人必须具备所竞争岗位的专业知识。

  (三)一般管理人员竞岗只在有干部空岗和超编的部门、单位进行。有干部空岗的单位只限
于所空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机关部室的干部空岗只能面向机关超编部室的正式干部和副科级以
上代干(含在岗的免职保级人员)。基层单位的超编人员和落岗人员不允许竞聘机关部室所空岗
位。基层单位的干部空岗可面向全局各超编部室、单位的正式干部和副科级以上代干 (含在岗
的免职保级人员) 。超编的单位只能由本单位有竞岗资格的人参加竞岗,外单位人不得参加竞
岗。

  (四)在不违背上条规定的情况下,在本单位落岗的人员可到其它有干部空岗的部门、单位
竞岗。竞岗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岗位的竞选,不得跨部门、单位同时竞争两个以上岗位。已被
聘用的人员不允许再次竞争其他岗位。最终落岗者由林业局统一安排转岗。

  (五)落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副科级以上代干(含在岗的免职保级人员)可竞聘本部门、单
位或其他有干部空岗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工勤岗位,在与其他竞争者综合得分的情况下,可优先
录用,正式干部保留原职级。

  (六)工勤岗位的竞选人必须是身体健康的在岗职工。落岗的管理人员可优先竞聘本单位的
工勤岗位。

  (七)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者不得参加竞岗。

  四、竞岗办法

  (一)岗位竞聘采取按标准打分、综合评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具体评分项目、
标准如下:

  1.以身份为标准打分。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认证、打分。

  (1)正式干部 20分

  (2)工人、合同制工人 10分

  2.以文化程度或专业技术职称级别为标准打分 (以各类原始证件为准)。由组织部(负责管
理人员)和劳动人事部 (负责工勤人员)负责学历认证、打分;劳动人事部和宣传部负责职称认
证、打分。

  (1) 国家正式院校统招或取得省及国家教委承认毕业证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5分

  (2)国家正式院校统招或取得省及国家教委承认毕业证的中专毕业生或具有助理级技术职
称 20分

  (3)通过自费、代培、函授等形式取得大中专毕业证或具有技术员级技术职称 10分

  (4)具有高中毕业证或技工学校毕业证,参加过专业岗位进修、短期业务培训(半年以上),
取得进修证或结业证 5分

  以上四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

  3.以工龄为标准打分(按组织、人事部门查档为准)。由组织部(负责管理人员)和劳动人事
部(负责工勤人员)负责认证、打分。

  (1)工龄:以工作年限为标准,每年加0.2分

  (2)专业工龄:以到韩家园林业局后从事所竞争岗位工作年限为标准,每年加2分

  4.以职工民主评议为标准确定得分 20分

  由组织部(负责管理人员)和劳动人事部(负责工勤人员)组织、监督职工民主评议,综合打
分。主要评议以下五个方面

  (1)专业技能:指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 4分

  (2)政治素质:指政治理论水平等 4分

  (3) 组织纪律:指出勤率、值班守岗、义务劳动情况,参加抢险救灾情况,迟到旷工、早
退情况等 4分

  (4)敬岗爱岗方面:指是否具有爱岗敬业精神,是否胜任本职岗位,是否在工作中经常出
现差错等 4分

  (5)群众基础:指团结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等 4分

  职工民主评议由竞岗人所在部门、单位职工采取不计名划票打分的办法进行。竞岗人不在
本部门、单位竞岗的,由原所在部门、单位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得分带到竞岗单位计算。

  5.表彰奖励加分(指在韩家园林业局工作期间)。由本人提供原始证件,本部门、单位提供
证明材料。

  (1)获得地级(地委、行署、集团公司)以上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

  (2)获得林业局级或地级系统奖励的每次加3分

  6.能力测试 40分

  (1) 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能力测试分竞职演说和答辩两部分。竞职演说主要谈所竞岗位
工作打算和设想,要求脱稿演讲,演讲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答辩题目主要是与竞聘岗位工
作有关的问题,由考核小组当场提问。演讲和答辩后,由考核小组当场打分。

  (2)工勤岗位。工勤岗位的能力测试由考核小组对不同工种(微机打字员、电工、勤务员、
清扫工、更夫、司炉工基层单位司机等)按照岗位技能标准进行现场考核测试,当场打分。

  7.在韩家园林业局工作期间,对违反林业局及上级有关规定造成责任事故或触犯党纪、政
绩及法律法规,受到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每有一次扣10分。

  由竞岗部门、单位统一到审查部门 (公安局、纪检监察部、文教卫生部、生产技术部、资
源林政部等)办理认证手续。审查部门提供有关认证资料。

  (二)林业局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上述七项评分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每位竞岗
人员的累计得分。对参加每一个岗位的竞岗人员,按照累计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名次,择优录
用。

  五、岗位回聘

  (一) 特殊专业空岗回聘。林业局将下述岗位列为特殊岗位:生产技术部压力容器监察员,
广播电视台播音员、记者、技术合成人员、编辑,物业管理公司热压技术员,物资能源公司消
耗定额员,剥离经营单位、费用单位、生产单位的财务人员。特殊专业岗位出现空缺的部门、
单位可面向全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特殊专业岗位回聘工作在全局各部门、单位人员竞聘上
岗后进行。特殊专业岗位回聘办法参照管理岗位的竞岗办法,按标准打分、综合评定、竞争上
岗、择优录用。其中能力测试办法可由部门、单位自行拟定,报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干部空岗回聘代干。剥离经营单位、费用单位、生产单位在安置完本单位、林业局机
关和其他单位转岗的正式干部及回聘的特殊专业岗位人员后,管理岗位仍然存在空缺的,可参
照管理岗位的竞岗办法,面向全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以工代干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林业局
机关清退的以工代干人员应优先录用。

  六、其他规定

  (一)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自愿申请病退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工作满10年的干部,要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医院及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和林业集团公司批准,可办理病
退。

  (二)对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仍在岗的干部,主动要求下岗自谋职业的,林业局给开三年工
资,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 60%,月平均收入低于 200元的,保证200元月工资标准。
下岗后,林业局不再负责安置工作,职工养老保险金企业与个人部分均由职工自负。三年后,
林业局停发工资,但保留其干部档案。凡自愿下岗自谋职业的职工,只要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
(企业与个人部分),可连续计算工龄,不影响工资升级存档;调出局时可按原身份办理调转手
续;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三)原机关的工勤人员,原则上在本部门、单位竞岗,竞岗落聘者,由林业局统一安排转
岗。

  (四)公安局的机构改革,按省、地公安局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待林业局其它部门、单位
机构改革后进行。

  (五)学校教师岗位在新编制核定后,可通过考试考核,采取尾数淘汰的办法进行精简。学
校机关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精简。

  (六)职工医院医护岗位在新编制核定后,可通过考试考核,采取尾数淘汰的办法进行精简。
职工医院机关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精简。

  (七)分流转岗的职工离岗前要保证所管理的文件、档案、报表等资料不损坏、不遗失、不
泄漏组织机密,并且有义务向接管人员介绍工作须知和有关事项,以保证工作顺利交接。不得
因交接对工作造成损失。分流转岗人员离岗,须经本单位领导签字认可,方可到组织或劳动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对在机构改革期间故意影响正常工作,刁难阻碍工作交接、损坏公共财务者,林业局
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九)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参加竞岗的人员,林业局按自动下岗处理。竞岗人员因特殊情况
不能按时参加竞岗的,应由本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主管党政领导批准后,报林
业局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林业局在岗位竞聘工作结束后,给予适当安置。

  (十)上岗人员和分流转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职上岗或两次不服从分配的转岗人员,
林业局按自动离岗予以除名。

  (十一)机构改革期间,分流转岗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转岗后,由新岗位所在单位支
付。

  (十二)对主动下岗自谋职业的干部,按照林业局规定的开支年限,由所在部门、单位支付
工资(与在职职工同时发放),但不占本单位编制。

  七、保证措施

  (一)成立韩家园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党委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督
查改革工作的贯彻实施。

  领导小组(略)




  (二)各部门、单位要把机构改革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首位,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
作,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参加机构改革的工作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违者从严惩处。

  八、本办法由韩家园林业局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正式颁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