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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4日)

韩家园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4日)



                韩家园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冬运木材生产的实
际情况,本着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确保我局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启动,
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上级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的规定,今冬明春的木材生产要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
度,采伐限额由各生产单位一把手负总则,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哪个单位超限额采伐,追究
哪个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二、全年加强采伐作业质量管理,实行凭证采伐制度,今冬明春木材生产要严格按照《大
兴安岭采伐作业规程》施工作业,狠抓“源头”管理,组织生产必须达到“三有”,即有调查
设计资料,有采伐许可证,有与林业局签订的统一生产合同,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具备“三有”
条件的绝不允许进行木材生产作业。资源部门、各林场要配备一支伐区管理队伍,要按人头落
实到各小班,对伐前、伐中、伐后的每一环节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伐区作业必须在调查的林班、小班界内进行按规程施工、严禁单纯取材、越界采伐、
剩半截号等浪费资源现象发生。严格伐区拨交验收制度,坚持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
号的办法,对伐区质量不合格的作业点,资源部门有权停止其生产作业,并对当事人按有关法
律、法规认真查处,一切后果由生产户承担。

  四、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制度,在运输管理上对个体运材车辆一律执行“一车两证”制度,
即木材生产运输证和木材运输准运证。并且要达到证货相符、车证相符。对不具上述条件的车
辆予以扣留。审查其木材来源及随车证件,并将扣留木材上缴国库,对其当事人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我局施业区加工厂(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资源部门核发的木材加工
许可证及不经林业局同意开锯加工厂(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允许经营的木材加工厂(点)的原
料来源只能以“三剩”为主,任何锯厂不许加工好材、经济材,资源部门将长期派员驻厂监测,
发现私收私购好材及私自销售的锯厂要立即取缔,处以重罚,将厂内所有存材上缴国库,并追
究所属单位一把手责任和锯厂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控制我施业区居民烧柴、自用材、培殖业及工副业用材数量。各林场、防火护林
中队成立的林业烧柴供应站,要严格执行林业局制定的《韩家园林业局居民烧柴、木耳椴管理
办法》,控制好资源消耗数量,资源部门将对我施业区烧柴供应站、居民各类用材消耗配合有
关部门进行全方位检查,对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资源严重浪费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法律
责任。

  七、加大木材检查站管理力度,今冬明春的木材生产运输,各检查站要依法检查过往的车
辆,对所有运材车辆都要注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如果检查站私自放行,不
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加强濒危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要认真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坚持实
行狩猎证等制度,在全局广大职工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并对违猎案件认
真查处,杜绝乱捕滥猎、走私倒卖野生动物现象发生。

  九、资源部门继续实施“山上要管住、山下要管严”的战略,对主要分布“三边”重点生
态林,停止一切森林经营活动,对往年偷拉私运、乱砍盗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高发区,设立一
支精干林政执法队伍,设专人死看死守,重点防范,随时堵截各类违法犯罪车辆,为我局冬运
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