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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12月24日)

韩家园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12月24日)



                韩家园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
               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12月24日)

  为加强韩家园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预期目标,依据《大兴安岭林业集
团公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管理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
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程序为:专项建设工程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
计、项目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组织施工、竣工验收。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公益林、商品林及其基础设施工程、转产项目总体设计由林业局天保办上报集团公司审
批。

  2.营造林作业设计、转产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

  (1)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由林业局天保办根据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实施
方案》组织设计,并组织资源、营林等部门审查,上报审批。

  (2)转产项目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林业局天保办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批
准的初步设计组织编制,上报集团公司天保办审批。

  3.项目开工报告

  (1)公益林、商品林项目。由林业局天保办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计划,报集团公
司审批。年度计划下达后视为开工。

  (2)转产项目,由林业局天保办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列入年度投资
计划后,项目方可开工。

  二、项目组织管理

  (一)公益林项目建设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商品林项目、转产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
法人责任制。

  (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林项目、商品林项目、转产项目)设计与施工管理均实行经济
合同管理。

  (三)林业局负责领导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建设项目
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调控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使用;组织编报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工程
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拟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代表林业局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设计与施工管理合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项
目计划和进行财务、质量、进度的检查和年度审计;负责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信息,及时向林业局及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

  三、设计与施工管理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要严格设计管理。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和经济技
术法人地位,以保证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外埠设计单位要到林业局
天保办办注册手续。

  (二)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需变更
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告,报原设计批准部门重新核批。

  (三)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林业局天保
办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
阶段性成果验收工作。

  (四)

  1.营造林工程

  公益林、商品林建设由营林部门按设计文件与基层单位或委托单位签定生产合同,按上级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实施。所签定的生产合同由天保办按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2.森林管护由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及管护地块,天保办审批后,方可
实施。任务是对所负责地块的全部森林资源进行管护。

  3.转产项目及生产性配套工程具体包括种苗基地建设、营林道路、营林设施、配套工程、
转产项目,由基建科组织实施。

  4.营造林作业设计

  由天保办根据实施方案委托森调队进行设计。设计资料初审合格后,天保办支付设计费总
额80%待集团公司审批合格后,支付剩余20%。

  四、

  (一)项目建设投资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商品林建设、生产性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转
产项目建设。

  公益林、商品林的工程建设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1.林地清理,2.整地,3.种苗
费,4.造林,5.幼林抚育,6.幼林管理(包括修枝、施肥、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及检疫、
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保费等),7.调查设计,8.科研推广,9.检查验收,10.信息管理。

  生产性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包括种苗生产、营造林道路、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资
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转产项目建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森林旅游等项目投入。

  (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主要依据是营造林作业设计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转产项目初步
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符合开工条件的新项目,由林业局天保办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请集
团公司天保办审批下达。

  (三)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计划编制程序和方法。天保办组织业务
部门根据项目当年工程进展情况,结合实际提出建议计划,经林业局研究后,向集团公司报送,
经审批后下达。

  (四)年度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对违反上述规定
的单位要采取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

  (五)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林业局下达的明细计划必须及时抄送集团公司备案。
各实施单位要按月、季、年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天保办按报表进度和实际进行拨款。

  (六)公益林项目投资实行“追溯报帐制”。林业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按工程总体设计和年度
作业设计及年度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拨总投资 60%的工程款。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
(造林合格率95%以上)再拨总投资的30%;三年后核实建设面积,保存率达到设计标准(85%以上)
后,再拨付剩余的 10%投资。林业局要严格按照“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
计决算和财务管理,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均需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统一的会计科目、
记帐方法进行财务处理,纳入林业局会计决算,于每年年底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和天然林保护
工程办公室审查。报帐要求与当年批复的作业设计所确定的使用款项和款额相吻合。

  (七)建设资金要由财务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储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和截留,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单位的财务要接受上级主
管部门检查监督;对于违反项目规定的用款,或不按计划使用的资金,不预列决;对情节严重
的,停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单独编报决算,林业局财务主管部门按着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和天
保办要求,及时定期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

  五、监督与评价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向林业局
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林业局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

  (二)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天保办组织财务、审计、资源、营林、基建等部门进行检查,对项
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
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效益考核。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同时,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在任和离任的审计制度。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局将暂停项目建设或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项目负责主管领导的责任。

  1.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2.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3.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设计和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

  六、管理检查验收

  公益林、商品林及转产项目验收,依据批准的各类设计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由林业
局天保办组织财务、审计、资源、营林、设计、基建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需集团公司验
收项目,由天保办申请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4.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初验
后,向集团公司天保办提出申请进行复验。

  七、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一)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工程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建设、森工转产项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森林管
护事业费、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和林业社会统筹金、林区社会性支出弥补以及银行贴息的
各种费用。

  (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

  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进行单独核算,为保证资金的有
效使用,防止挤占、挪用,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天保办)签证,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拨款。

  2.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
挪用工程资金,不得用工程资金及项目管理费购买非工程必须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办公设
备等。

  3.各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天保办),必须接受上级审计部门、财务部门、项
目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应责成纠正,
情节严重的,扣减下年度的工程资金。

  4.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向财务部门和
天保办(计统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天保办根据《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生态公益林总体设
计》,结合营林、资源部门提供的计划,制定工程计划,经林业局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上级批准后按其执行。

  6.森工转产及多种经营项目建设:天保办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审查上报。待上级批复计
划后,按计划执行。

  7.商品林建设:根据上级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及总体设计,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自林业局经济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时,
按上级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与林业局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内
容,按现行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林业局天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