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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园林业局林副产品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0日)

韩家园林业局林副产品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0日)



               韩家园林业局林副产品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0日)

  为了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效的控制资源消耗,加强林
副产品管理,特制定韩家园林业局林副产品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林业局成立森林管护大队,设在资源林政管理科,由各林场及有关专
业扑火队伍成立森林管护中队,中队长由各林场主管资源林政的副场长、专业扑火队队长担任。
各林场施业区内的林副产品由森林管护中队管理。在业务上隶属于资源林政科领导,资源科可
派人对各管护中队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依法纠正其违法违纪的现象。

  二、木耳椴管理

  凡是在韩家园林业局施业区内生产木耳椴的单位或个人,均由各林场下设的管护中队直接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为:

  1.各乡镇、厂(矿)、村屯在生产木耳椴前1 个月将计划生产数量报当地林场或防火中队,
由林场(中队)统一到资源林政科办理伐区拨交、采伐审批手续。林场(中队)根据审批手续规定
的地块和作业范围统一组织生产。凭证采伐、运输,无证者按照乱砍盗伐和偷拉私运处理。

  2.需购买木耳椴的单位或个人,需持乡(镇)出具的申请报告,到当地林场办理购买手续。
其零售价为 0.50元/椴(不含生产及运输费),生产运输费由林场根据伐区作业条件及运距自行
解决。

  3.为了有利于森林防火及资源林政管理,木耳椴生产凭证采伐运输,无证运输按偷拉私运
处罚。

  三、居民自用材的管理

  农民及城镇居民的建房、生产、寿材等均属于自用材范畴。各乡(镇)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
的实际需要,出具申请报告到所在林场(中队)进行初审同意后,再到资源林政科办理审批手续,
并由林场(中队)组织生产,按照低于市场价,略高于成本价销售给居民,其销售数量每次每户
不得超过 2立方米。居民自用材绝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如有违犯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
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烧柴管理

  各乡(镇)、厂矿从事工副业经营所用的烧柴,各林场(中队)要采取定量供应,控制消耗,
并按征收育林基金每立方米75元的价格收取资源补偿费。

  城镇居民及农民的生活用烧柴,继续执行烧柴运输许可证制度。即居民可就近到资源林政
科或林场办理烧柴运输许可证,每个拌子收取资源补偿费20元。距离林场较远的村屯每户储存
的拌子不超过6个,资源补偿费由林场收缴。

  居民烧柴应以伐区剩余物和清林堆积物及林内的枯死木为主,绝不允许砍伐活立木(含白
桦、黑桦、柞木),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五、具体要求

  各管护中队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护好国家的森林资源,以护林防火和
资源林政为主要工作内容,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实施天保工程的各项有
关规定。

  1.在重点公益林内杜绝任何形式的生产作业活动,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森林的天然状态。

  2.单位和个人培殖的木耳椴要按照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划定的区域摆放,对于未经批准私
自在山上林内摆放木耳椴的单位和个人,各林场(中队)除收缴全部木耳椴外,还应对当事人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林场管护中队所用的收据由局财务科和资源林政科统一印制发放,各林场(中队)不得
使用自补印制的票据。

  4.各林场管护人员对运输自用材、木耳椴、烧柴的车辆要严格检查,发现无证运输、来源
不清、数量不符、材种超标准的及无交费凭证的车辆要坚决扣留,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5.各林场管护中队在执勤中发现盗伐及偷拉私运木材数量在 2立方米以上的,应立即向上
级林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私自处理或以罚代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过去林业局下发的文件有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资源林政科负责解释。

  附:各林场分片负责一览表(略)